“生育权” 将变相鼓励婚后女人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36:00
【核心提示】——一天,张某发现腹部隆起,以前的衣服穿不下了,就朝丈夫发起了牢骚,李先生训斥了妻子两句,哪知,妻子竟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并且瞒着李先生一个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李先生得知情况后,震怒之余,想讨要“生育权”,并提出离婚。
针对李某遇到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首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实施,其中重要一点即是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因此“丈夫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不生育权。也就是说,行使男人生育权时,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
“生育权” 将变相鼓励婚后女人出轨
●高贵昊
目前,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强制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因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生育协议才能实现。所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在未达成生育决定、妻子不愿怀孕而采取相应的避孕措施的情况下,丈夫不能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当双方达成生育协议,妻子怀孕后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中止怀孕生育,则可认定为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由于生育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事实上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丈夫的生育权仍然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救济。如果丈夫执意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解决的办法或许只能是离婚,然后另行合法地达到目的。如果不是以离婚作为代价,双方最好在家里解决,而不是在法庭上。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妻子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丈夫替代而由妻子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妻子,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丈夫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会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有倡导“婚内强奸”之嫌。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健康权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权。
所以不论从法律规定及社会伦理上来说,妻子均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夫妻之间也应该多沟通,尽可能在重大问题上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那么,孩子是双方的,凭什么她能自己决定打掉?现在不是提倡不堕胎了么,这个条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神经病,再说了女人私自把孩子打了。你说夫妻之间还能维持感情么。你这个是鼓励她们离婚啊。
如果妻子可以不用和丈夫商量,擅自打掉胎儿,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为:生孩子是女人的私有权利,那么女人生养的孩子也是女人的私有财产,和丈夫无关?甚至,妻子和谁生孩子,都和丈夫没关系?妻擅自中止妊娠后,出现的风险,谁买单。若出现风险,其夫是否承担风险,若承担风险,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
网友“孤云”说:“我想到了还有种情况,女人结婚后可以出轨,等玩到有了孩子,男人也不知道孩子是谁的,女人一个借口就说,孩子不要了,这多轻松啊,男的也不知道,也没法查证这到底是野种,还是自己的种,这是不是在变相鼓励婚后女人出轨啊?”妻子不是丈夫的“物品”,有自己的决定的权利,和谁生孩子只要妻子愿意,丈夫只能做道德上的批判,比如丈夫外遇与别的女人生孩子法院也不会支持妻子要求丈夫赔偿。生出来是共同抚养,怎么能说孩子是“财产”呢?还在肚子里妻子就有权利终止妊娠,毕竟是妻子的身体她自己决定,除非以后科技发达了,女人不用生孩子,大家才能公平。
网友“云淡风轻”反驳说:“作为你的妻子,如果你对她好,她会无缘无故打掉孩子吗?女人很容易满足的,走进婚姻,只是想拥有一个疼她爱她的老公,一个幸福的家庭,如果一切让她看不到希望,甚至绝望了,才可能会动了打掉孩子的念头吧,再者说,打掉孩子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受伤的是她自己的身体。既然她宁愿去冒这个险,说明你们之间的关系有多糟糕了。”
女人擅自坠胎怎么就不侵犯男性生殖权利了,难道女性不需要男性能自孕?难道男性就没有权利争取看一眼自己孩子的权利?我不反对女性自主选择是否生孩子的权利,但是孩子是双方共同的,在是否生下这个孩子之前就应该做好决断,而不是怀上了才来说是否打掉。那些坠胎的夫妻你们问过你们肚子里的孩子么?你没有想过他/她是否想来这个世界叫你们一生父亲母亲?怀孕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在选择受孕之前请想好,慎重,慎重,再慎重。
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又是一个两难的话题。作为法律权利,它具有公平、公正、客观的属性,但作为一个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操作上的复杂性、执行中的两难性,真正要实现它,就会遭到来自人性、人情、人权的碰撞与挑战。在男女两性关于生育权的实现问题上,我们在寻求两性的和谐、和睦、和平的共处关系,而不是冲突、矛盾、争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