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三个要素 识别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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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eastmoney.com2010年11月02日 02:08上海金融报查看评论(0)
近年来,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内幕交易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内幕交易行为更趋隐蔽和具有欺骗性。在充斥各种谣言和传闻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一方面痛恨内幕交易对其利益以及对证券市场公平性的损害;另一方面,却因为对内幕交易行为不了解,无法判断什么样的行为可能会属于监管机构关注的内幕交易。本期开始,将对内幕交易的三大要素、国内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以及普通投资者的应对之道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评析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的认定需考察三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在这三个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复,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无论内幕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对股票价格的显著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该信息一旦公开,是否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此类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开性涉及价格敏感期间的计算。价格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只有在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才能构成内幕交易。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敏感期间终结的时点较为容易认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之时,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
以何时为信息形成的时点直接关系到价格敏感期的起点。不过,信息的形成时点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实践中依据的标准是信息是否已经确定,例如,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公司或控股股东与第三方签订意向书等。
内幕人内幕人,即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其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人范围的人员,才可能触犯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人包括两类:(1)知情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定义上来讲比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知情人则不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因此,知情人有一个固定的范围。
此外,法律还对知情人作了进一步区分。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法律会进行一定的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到知情人的认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保护属于知情人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根据知情人与内幕信息接触的密切程度,规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对于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只需证明其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就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应采用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样的做法,除证明行为人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需证明行为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三种行为类型内幕交易的认定,落脚点依然在行为上。内幕人即便知悉内幕信息,只有从事了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建议买卖、泄露。
买卖证券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较难认定。目前采用的标准是以资金来源和收益所得进行认定。
建议买卖指向他人提出买卖相关证券的建议。建议方应为内幕人,被建议方应为非内幕人。行为方面,建议方并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而是基于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建议方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罪名包括两个: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的前两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在《刑法》中分属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后果。不过,两个罪名同属《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刑罚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类内幕人,不管本身是否从事了买卖证券的行为,若其知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则一旦其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其是否获益,泄露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