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崇年"悬赏门"再起波澜 白平要求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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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崇年"悬赏门"再起波澜 白平诉中华书局要求支付10万元
时间:2010-11-15 21:01  作者:郑赫南 孙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正义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郑赫南  实习生孙娟)“中华书局出版阎崇年的《康熙顺天府志》、《于丹<论语>心得》都是错误百出。”“中华书局2007年曾经发出倡议书,欢迎读者挑错,并以资鼓励,这是典型的悬赏广告。”11月15日下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615法庭,山西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白平的代理律师王德怡说。
针对阎崇年、于丹作品中的错误,白平起诉中华书局,要求其支付挑错奖励10万元、召回涉诉图书、赔礼道歉,并将他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
焦点一:倡议书是否构成悬赏广告?
倡议书是否构成悬赏广告,是庭审中最大的争论焦点。
据悉,2007年1月30日,中华书局等36家出版单位共同发出《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承诺实施次品召回制度,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此次活动被《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
“这份倡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悬赏广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王德怡认为,理由有三: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书局是一家资深出版企业,其对于公告内容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更高;意思表示真实,当时参加会议的有200多人,最后签名的只有36家单位,说明被告有选择权;广告内容和发布形式合法有效,内容上看,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了挑错即支付奖励,具备悬赏广告应当具备的法律要件,形式上看,倡议书是悬赏广告的表现形式之一。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而倡议书属于要约邀请。”中华书局的代理律师任海涛表示,悬赏广告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白平起诉的基础是他与中华书局之间有合同关系。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完成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法律行为,合同才成立,而本案中,倡议书是向全国编辑工作者提出的、有关行业自律的倡议,不是要约,“发起倡议,是春节茶话会期间的一次活动,意在提高图书质量,而不是为订立合同。”
任海涛还表示,构成悬赏广告必须具备悬赏环境特定、悬赏行为具体、悬赏报酬明确三个要件,而本案中的倡议书没有具备任何一个要件,“本案诉讼的法律基础不存在。”
“实践中,很多悬赏广告说的都是‘必有重赏’,并不明确具体报酬。”王德怡认为,这在法律上可以看成“赏格不明确”,并不表示悬赏广告不成立。
“什么是‘重’?如何认定?”任海涛律师向记者表示,“赏格不明”若构成悬赏广告,会导致法官在裁量时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此类情形还是“按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来请求法院支持。
焦点二:确为错误,还是认识差异?
“对两本书中的错误,是基于不同认识吗?” 庭审中,法官问。
白平表示,他对阎崇年的《康熙顺天府志》,挑出909处错(本报曾经予以报道,详见本报6月14日、7月5日5版报道);他对《于丹<论语>心得》一书挑出了30余万字的错误,而该书仅4.8万字。
“错误分为几种,有的错误明显不属于认识不同所致。”白平告诉法官,《康熙顺天府志》的文字错误,主要指错别字、标点符号和注释的错误,其中标点符号和注释的涉及理解认识问题,而错别字可以和国家图书馆的藏书比对发现,不属于认识错误。
“于丹一书中主要是标点和理解错误。”白平向本报记者举例说,比如完璧归赵的故事,于丹说秦王要“斋戒焚香十五天”,这里面有两处明显错误:“十五天”与司马迁的原文“五天”不符,“焚香”是原文没有的,这是佛教的礼仪,而佛教东汉才传到我国,“在战国时代的秦朝,秦王怎么会‘焚香’呢?”
“再有,于丹说,蔺相如承诺‘我豁出命来也不会让它落在秦王之手’,这一句,也是原文没有的,纯属演绎。”白平表示,在某些高校研究论语的博士中,大家是把《于丹<论语>心得》当反面教材来用的,这严重损害了文化传播的准确性。
“两本书的出版发行情况,说明两本书的质量是过硬的。”任海涛表示,自2006年11月推出《于丹〈论语〉心得》以来,截至今年7月,该书已经印刷达500余万册,并且出版了英、日、德、意等17种语言的22个海外版本《于丹<论语>心得》,其出版发行情况的良好说明了读者的广泛认同。
“《康熙顺天府志》是艰难的古籍整理作品,很难做到一次出版就没有错误,需要编辑和读者不断提出问题,在重印和再版时再进行修改。涉及到学术的问题,还是需要回归学术界。”任海涛透露,对《康熙顺天府志》,中华书局正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具体结论还没有出来。鉴于白平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阎崇年,暂时不便透露更多有关复核的内容。
“发行情况好不能证明书籍质量良好,也许有些读者会为了收藏而购买有错误的书籍。”王德怡这样表示。
焦点三:有错书籍应否立即召回?
“我们对食品安全,赞同‘零容忍’,但有错误的书籍不是有毒奶粉。”任海涛当庭表示,图书是文化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应该允许图书出错。
但是原告一方并不同意。“书的质量有问题,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于丹<论语>心得》传播范围越广,对传统文化的戕害就越大。” 白平和王德怡都表示,图书也是一种商品,劣质的图书会对读者的利益造成种种侵害,建立召回制度非常必要。“因为买书不是买纸张,而是买知识,买精神产品,内容、质量更重要。”
据悉,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第十七条规定,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宣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我们已经证明,这两本书的出错率超过万分之五,理应召回。” 白平说。
任海涛表示,今年4月,在接到白平有关《康熙顺天府志》的函后,中华书局已经对该书作出了暂停销售的决定,并组织专家复核。
“光从销售商那里召回有什么用?应该向普通读者召回该书。”王德怡说。
此前,记者曾采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陈舒,他们都赞同立法建立出版物召回制度,建议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受理单位的责任。鼓励读者对有严峻质量问题的出版物进行举报,建立合理的评估系统和专业、中立的鉴定机构。
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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