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司法解释起草人:涉黑拆迁反映政府心虚(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7:27
本报记者对话最高人民法院拆迁司法解释起草人、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王达教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拆迁司法解释起草人、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王达教授来石家庄做了一天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讲座,河北省来自律师、房管、拆迁办、媒体等部门和行业的人员倾听了本次讲座。在拆迁,尤其是涉黑强拆成为社会矛盾集中体现的当下,如何防范拆迁中发生的极端事件、拆迁户的利益如何保障、政府该如何依法履行职责等诸种问题,成为解决强拆难题、维护社会稳定必须要面对的范畴。讲座之余,王达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王达教授
“应该叫‘没有合法拆迁就没有新中国’”
记者:最近关于拆迁发生的一些极端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事情?
王达:最近有一种说法,叫“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
记者:宜黄拆迁自焚案之后,宜黄官员化名投书媒体,这句话就来自“宜黄投书”。
王达:舆论一片讨伐。我对媒体几乎一边倒的对“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讨伐总体上不赞成。为什么?——— 没有大的拆迁,就没有大的变化,我近几次来河北,每一次感觉都有大的变化。
我认为这应该叫,“没有合法拆迁就没有新中国”。注意,是“合法拆迁”。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暴力、自焚等恶性事件,我可以确定,要么是政府、要么是有关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否则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记者:拆迁热的背后,除了地方政府对发展的诉求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原因?
王达:还是一个土地财政的经济问题。现行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确定的标准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在经济发展时期,对土地需求的冲动给地方政府“以掠夺求发展”留下空间。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土地征收,是因为它能够给其带来土地征收补偿与土地拍卖的巨大差价,成为其“钱袋子”;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也需要土地征收。因此,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有着巨大的动力。
记者:这个来自政府层面的拆迁动力有多大?
王达: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年至2010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2950万亩。然而,到2004年,全国已经把用地指标占用了一大部分,东南沿海个别省份甚至已经把2010年前的指标用得差不多了。
“政府是拆迁的巨大获益者”
记者:如果是为了“发展”——— 这个似乎是一个公共利益了——— 那么,政府完全可以出面采取强制拆迁手段啊。
王达:大家可能都会注意到,在出事的地方,基本上都是被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其实政府有强制拆迁的手段,但一般不敢用,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耽误工期,就可能利用一些黑社会,矛盾冲突就产生了。
记者:你认为,之所以会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王达:在拆迁中产生很多矛盾,根本上是利益的不平衡问题。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明显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
而政府呢?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巨大的反差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记者:政府在拆迁中是一个巨大的获益者。
王达:所以,还是回到强拆的问题:政府之所以不愿意使用强制拆迁,一方面是怕稳定问题;另一方面,自己也心虚,毕竟政府在这里有巨大的利益,所以对开发商的一些手段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导致恶性事件的产生。
记者:政府低成本征地怎么就能成为可能?
王达:《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究其原因,其一,以“公共利益”对抗“等价有偿”;其二,计划经济关于土地没有价格的思想作怪。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仍然不摒弃《土地管理法》中的诸多弊端,就肯定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怎么衡量?
记者:对于征用的农地,它的价格是否可以适用土地上的农作物产量来衡量?
王达:耕地的常年产量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的等价有偿的补偿。
记者:那么,支付征用补偿金应该本着什么原则?
王达: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有限期限的正常市场价格。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
记者:那么,“相关补助金”是什么意思?
王达: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而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中有诸多弊端”
记者:你刚才提到了《土地管理法》中有诸多弊端,具体而言,都是什么弊端?
王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 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显然偏低。
而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挤压了广大农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权威的树立。
记者:这种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如何改变?
王达:其实很简单,一块土地,市场价是700万,七十年的使用权,被拆迁人已经使用了30年,那么把这块土地每年10万的市场价返还给被拆迁人,即被拆迁人能得到400万,很好算,但全国现在没有一个地方是这样给补偿的,都是一笔糊涂账。
记者:如果按照这样补偿的话,政府是否会丧失拆迁的积极性,本来活儿就不好干,而且还没有利益。
王达:没有大拆迁,就没有大变化,不管有没有利益,为了发展,该拆的还是要拆。另外,政府也不是一点利益没有,按照刚才的算法,政府也能得到一部分钱。
城市在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填补城市土地需求缺口
记者:城中村的改造是当前的一个热点,就你的观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王达:“城中村”拆迁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拆迁。从表面上看,这些农民的生活已经城市化,依托城市维持生计,甚至这些“农民”的户口也已经转为城市户口;但从土地的性质看,这些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显然,“城中村”拆迁实际上就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拆迁,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城市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是填补城市建设发展中土地需求缺口的必然之举。一段时期,土地征收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因土地征收发生的纠纷也大量产生,全国平均每亩不足两万元的征地补偿与数十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格的巨大反差,使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农民成为“三无人员”,成为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相比,土地行政案件占全国行政案件中的绝对多数。
记者:很多农民反映,就算是不公平的土地补偿费,到了农民手里,也所剩不多。
王达: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大量的土地交易中,土地补偿费用真正分到农民手里的只有5%-10%,村集体留下20%-30%,其他60%-70%上缴(或截留)乡以上各级政府。
显然,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规律,在实际征收补偿分配中,违反了公平公正,破坏了社会公平,影响了社会稳定。
来源: 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