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政府强制拆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42:02

如何限制政府强制拆迁

地方政府的阻力,是新拆迁条例难产的主要原因

  【《财经》实习生 唐文竹 记者 徐凯】9月10日,江西抚州发生因强制拆迁引发的冲突,被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一次次的拆迁血案引起人们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重新思考和界定。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权实施强拆?政府强制拆迁权的边界在哪里?

  9月12日,血案发生两日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应当把强制拆迁的执行权留给法院。“寄希望于法院是比较理想和公正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你要是再不走,那么这就不是政府的问题,法院就直接执行了”。

  新拆迁条例何以难产?

  据沈岿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曾讨论过两种方案:一个方案政府没有强拆权,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的征收或者是补偿决定;另外一个方案,政府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拆除或者是申请法院拆除。“经过讨论以后,法院也觉得很棘手,”沈岿说,因此最后的征求意见稿给了一个选择,政府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拆除。

  在沈岿看来,征求意见稿之所以难产,一个原因即在于其拉长了征收、补偿和拆迁的过程,而“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这么一个低效率的过程”。

  在强拆问题上亦是如此。北京市盛廷律师盛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拿掉”或者限制政府强拆权,会增大地方政府拆迁过程中的阻力,这是征求意见稿遭遇地方政府强烈反对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践中,完全取消政府强制拆迁权几无可能。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应从三个层面分解、限制强拆权:第一,一定级别的、作出征收决定程序的政府才能配置强制的权力;第二,区分强制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第三,限制政府获得强制权之后可以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杨在明看来,限制强拆权的前提在于完善和加强评估部门的作用。杨在明认为,在实际的业务中,真正由评估报告衡量补偿价格几乎不存在,在现有的体制下,评估部门成为政府行为的附庸,再加上行业自身的缺陷,造成补偿价格与评估价格相背离,继而使征收无法妥善解决,引发强拆。

  “补偿到位的问题,发挥评估部门的作用问题,这两个必须解决”,杨在明说。

  保护“非法建筑”

  强制拆迁的对象,即所谓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主要指违反规划或者证照不全的建筑物,实践中常见的小产权房即如此类。

  但实践中,存在建筑被“违法”的情况。沈岿即举了一个例子:“浙江温州的一些企业主,知道每亩地几万块钱的土地搞经营厂房是违法的,但政府也同意的,当地的村也同意了,结果他去办了之后要强拆,违章建筑强拆按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按合法房屋的建筑来补偿,这样问题就很大了,引起了民愤。”

  当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公权力主体的承诺或者默许时,强制拆除之后如何补偿?沈岿认为,这种情况下,过错很大一部分在于政府。原则上,出现这种情况,可以等同于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并在这个基础上再划分政府过错和相对人过错的责任大小。

  据《财经》记者了解,最高法院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时亦主张,当当事人遭遇的是“非法拆迁”时,可依据“占有保护”的原则,请求损害赔偿。

  “深层次上,地方政权和中央政权的博弈,以及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给农民造成的损失,都是建筑‘被违法’的原因”,沈岿说。

  众多学者认为,要根治此种问题,非深刻变革土地制度、改革行政体制不可。当下第一步,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