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传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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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司法鉴定管理
工作座谈会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08年2月26日至28日在昆明召开了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传达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贯彻中央政法委(政法[2008]2号)文件精神的内容,待司法部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实施方案下达后再贯彻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意见,请结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意见(粤司鉴字[2008]8号)一并研究贯彻。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ΟΟ八年四月十七日
全国司法鉴定管理
工作座谈会精神传达提纲
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概况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08年2月26日至28日在昆明召开了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及综合处、管理处、监督处处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所长,以及全国省、区、市司法厅(局)主管厅(局)长和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管理局长共60人。我厅罗永新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有:(一)学习传达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二)交流总结2007年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三)学习传达中央政法委文件;(四)研究部署2008年度重点工作。
会上,霍宪丹局长传达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学习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总结了去年以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2008年度工作任务。会上,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题为:《强化执业监管,提高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重庆、云南、新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10个厅局(单位)发了言,交流了经验;会议用一天时间,重点讨论和研究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最后,霍宪丹局长受郝赤勇副部长的委托,作了题为《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抓住发展机遇、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的总结讲话。
二、有关领导讲话的主要精神
(一)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讲话精神
2008年1月8日至9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在北京举行,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报告,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同志作了总结讲话。吴爱英部长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的同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12个方面的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吴爱英部长的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切实抓好“三大类”鉴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司法行政三级管理体系和“两结合”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评估、诚信等级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培育一批权威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霍宪丹局长在昆明会议上讲话精神
霍宪丹局长受郝赤勇副部长的委托,在会议上作了题为《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抓住发展机遇、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的总结讲话。
霍宪丹局长对2007年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具体讲了10个方面的成绩:一是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积极协调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主动与最高法院、安全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认可委、标准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局沟通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二是根据中央领导批示,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到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山西、吉林、湖北、重庆等地开展建立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调研活动,形成专题报告;三是在深圳组织召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郝赤勇副部长到会讲话,总结了过去两年的工作,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四是依法编制2006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至200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3789家(2007年广东158家),其中三大类1772家(2007年广东59家),“三类外”2017家(2007年广东99家)。司法鉴定人4·3153万人(广东1516人),其中三大类鉴定人2·2601万人(广东652人),“三类外”鉴定人2·0552万人(广东864人)。完成检案58·1039万件(广东2006年31432件),其中三大类50·5184万件(广东2006年29855件,比增74%),“三类外”7·5855万件(广东2006年1577件,比减23%);五是加强建章立制,先后出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组织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范》,配合国家发改委进一步修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六是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全国21个省(区、市)建立了专门机构,其中云南、江西、山西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有5个省(区)与其他处室合署办公,还有5个省(区)没有达标。全国14个省(区、市)建立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我省东莞、中山市司法鉴定协会已成立);七是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八是加强请示汇报和协调,改善执业环境,规范执业行为。据统计已有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的31家三大类鉴定机构通过了认证认可,为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作了必要准备;九是组织开展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十是加强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自身建设,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中央政法委政法[2008]2号文件的主要精神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体制性保障
1、业务范围。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部门在不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监察、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以及侦查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讨论时,大家认为核心问题是公检法不能收费。
2、备案登记制。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3、免费备案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免费备案登记。
4、名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及时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具体公告范围由司法部商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确定)。
5、名称应区别。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名册名称应区别于其内设科室的名称。如:广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等。
6、允许法院的保留。人民法院可保留委托鉴定、技术咨询等,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请最高法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二)明确工作原则,把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的正确方向
1、严格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按照中央2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原则精神进行。
2、立足现有资源。着眼于利用好、发挥好现有司法鉴定资源的作用,着眼于司法鉴定资源共享。
3、统筹规划设计。与解决当前司法鉴定问题相结合,与体制机制改革、法律制度完善、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相衔接,确保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
4、合理调整布局。除在中央层级现有鉴定机构中分类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外,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东、中、西部地区分类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5、突出工作重点。要突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并把其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人身伤情(害)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笔迹鉴定三类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三)制定科学的遴选办法,保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
1、遴选模式。按照鉴定专业类别分类评定,授予相应称号;实施动态开放式管理,今后每两年审核一次,可决定授予或撤销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称号。
2、遴选标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标准:一是必须依法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具有高素质的专家型鉴定人队伍和先进的仪器设备。三是具有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是具备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五是具有能够满足鉴定业务需要的资金保障。六是近10年内没有因主观故意或技术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错误鉴定意见。七是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认可。
3、遴选组织。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按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别,组建由有关专家和政法部门派员参加的遴选委员会,履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职责。
4、遴选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向遴选委员会推荐,经遴选委员会实地考核、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效运作的制度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制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共同制定。
2、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其收费应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略)
3、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都要认真总结完善各自下发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在条件成熟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统一的鉴定程序、规则和基本要求,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同时,请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中央政法有关部门,对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同一事项的鉴定次数,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鉴定争议的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作出规定,为规范鉴定秩序,维护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提供制度保障。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鉴定意见出现争议时,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另行规定。
4、建立和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措施。一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实验室)资质等级评估、鉴定质量控制、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和诚信档案建设等管理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二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互衔接的责任追究体系。
中央政法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措施,须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再行公布实施。
各省(区、市)可参照中央的做法,遴选省(区、市)级司法鉴定机构。
四、有关情况通报和2008年度工作要点
在座谈会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通报了2007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10项情况,提出了2008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意见。
(一)2007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10项情况:
一是2007年示范性司法鉴定制度建设情况:重庆、广东、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一大批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司法鉴定秩序,推进了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情况:广东、湖北等14个省(区、市)颁发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管理办法、通知或批复,明确了收费标准。
三是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独立设置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有云南、江西、山西等3个省;独立设置司法鉴定管理处的有上海、广东等18个省(区、市);合署办公的有5个省(区);尚未设置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有内蒙古、辽宁、安徽、甘肃、西藏等5个省(区)。
四是委托地市司法局行使管理职能情况:山东、广东等13个省(区、市)委托地市司法局行使部份司法鉴定管理职能。
五是省级司法鉴定协会成立情况:北京等14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广东司法鉴定协会正在筹备中,有关文件已经准备,相关人事安排已有初步意见,协会会长人选省委组织部尚未批复。)
六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贯彻落实情况:2007年8月7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以来,绝大多数司法厅(局)都组织开展了学习《程序通则》活动。
七是2007年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情况:四川、广东等21个省(区、市)共组织364家鉴定机构参加了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其中广东有23家鉴定机构参加了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八是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情况:江苏、广东等11个省(区、市)共有31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其中广东有4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3家鉴定机构通过了实验室认可。
九是司法鉴定工作信息采用情况:2007年,吉林、广东、等25个省(区、市)向司法部司法鉴定工作简报及司法鉴定参考资料报送并被采用司法鉴定信息77条,其中广东有3条司法鉴定信息被采用。
十是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收集情况:辽宁、广东等23个省(区、市)向司法部司法鉴定局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基础信息和鉴定人基础信息,其中广东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信息104家,鉴定人信息1010人。
(二)2008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
一是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的部署,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评价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农业类鉴定等鉴定项目的管理问题。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维护好司法鉴定秩序(略)。
三是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能力(略)。
四是开展认证认可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和科研工作(略)。
五是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鉴定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开展法医临床转岗培训。加大岗前培训力度,保证新从业人员都要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略)。
六是建立司法鉴定三级管理体系和两结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省、市两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加快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建设进程,适时筹备成立全国司法鉴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七是加快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体系。颁布试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办法》、《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办法》,制定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实施细则。积极配国家发改委,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指导、推动各地出台当地司法鉴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八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树立司法鉴定良好的社会形象。
3、霍宪丹局长对近期工作具体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高度重视,搞好遴选工作。各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2008]2号文件的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安排,在认真评选和推荐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参加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选的同时,积极争取在省政法委的领导下,组织专门班子,保障人员和经费,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评选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及相关建议,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各地一定要牢牢抓住这次评选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机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和修改本区域司法鉴定近期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形成本区域内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实施网络体系。
三是2008年凡是没有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的司法厅(局)必须组建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凡是未明确地市司法局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责的都要明确。
五、我省贯彻昆明会议的意见
在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计划的同时,结合昆明会议的精神,近期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书面传达会议精神
将昆明会议及相关文件的精神,整理成书面材料,以厅的名义下发文件,主要精神传达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求组织每一个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各市司法局可就相关精神传达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二)遵照中央政法委(政法[2008]2号)文件的要求实行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部门直接管理与司法行政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协调、沟通省检察、公安、安全机关的工作关系,2、对经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及时备案登记,按司法部的统一规定,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社会。
(三)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选,组织省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遴选
一是待中央下达评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文件后,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的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积极配合,认真评选和推荐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参加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选。
二是启动省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省厅提出我省进行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的意见,经厅党委同意后,上报省委政法委,争取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组织专门班子,深入开展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调查研究和论证,出台评选省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及相关建议,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开展认证认可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工作
一是在全行业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活动,提升司法机构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二是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建立鉴定能力评价机制,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建设,增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是完善专家库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在定分止诉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