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我凭什么不能动你的身份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9:59:53
警察:我凭什么不能动你的身份证?!
看了陈杰人律师的那篇《警察,你凭什么动我的身份证》的文章,首先对于陈律师这种的逆向的思维方式表示尊重,不过陈律师的立论实在是缺乏法律依据,不但混淆概念,而且摒弃了很多重要的法律精神,我具体阐述如下:
维护公共安全时,必然要对于公民的权利做出某种限制,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公权力是每个公民私权力的让渡。那么行使公权力时,这种逻辑起点在于维护所有人,或者多数人的利益,不可能因为少数人的对抗而难以为继,否则对于公众利益熟视无睹,被一小群人的利益所左右和牵绊,比如不让查验身份证就是一种表现。
陈律师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重要意义,认为其是一个宪法性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起着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提法是不能成立的,属于运用概念的错误。一部身份证法怎么可能成为宪法性的文件呢?宪法性法律(the_laws_of_the_constitution)其中蕴含的真实意义在于分配并且制约政府的权力运行,是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约束力的,与其他法律相比,受到的尊崇地位是至高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法国、中国等)一般都制定宪法典,即便像英国那种没有宪法典的国家,也是依靠类似《大宪章》、《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等散见于各种文件、诏令中但起到宪法作用的法律来形成其宪政的法律基础。
反观一下我国的身份证法,怎么看也看不出与宪法性法律有任何相似之处。身份证法的制定的意义更多侧重于规范身份证的登记、使用等诸多方面。与宪法相比,不过是一个没有发生抵触的下位法而已,凭什么无端地提高到顶礼膜拜的程度?想必立法者也没有想过这么多吧?拿着一般法来比作基本法,本身对于宪法就是一种亵渎和不敬。
另外,陈律师认为身份证属于公民的“权利凭证”,认为“对身份证的尊重程度,反映出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程度”。这种说法似乎更加可笑了。作为中国公民的一种身份证明而已,又为什么谈到“权利凭证”呢?公民权利最根本的保证在于宪法,公民权利的直接“凭证”的形式并不是身份证,而是公民的国籍。只有国籍才能够确定自然人在一国范围之内可享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公民国籍的表现形式并非只有身份证一种,很多有效证件都能够证明其身份,而所面对的执法部门的临检不用大惊小怪,执法者只不过依法对于身份证持有的一种暂时性剥夺,根本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因为一个人的权利不仅仅用身份证来体现,而检查身份证也是履行法定职责,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共安全,如果拒绝检查的话才是对于保障权利的最大不恭,才是挑战法律的强制性。
陈律师总在纠缠身份证法的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的确是开宗明义地写到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可这只是一句很概括的宗旨,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否则就是违反宪法了,而对于身份证的真正意义是在第一条的首句,而且写得非常清楚——“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但是在身份证法里,对于身份证的作用表述也明确地传达一个信号:就是身份证不是公民唯一的证明,唯一不变的是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在第十四条还有一个补充: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这就是说明只要能够证明其身份,任何证件都是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非是一种绝对身份凭证,除了身份证外,户口本、军官证、记者证、教师证、学生证等等,只要是国家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都可以用来证明身份。那么在行使其他权利时,身份证没有什么特殊意义,而且即便没有身份证,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一个都不少。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对于有关选民登记的条款中,只特别注明死亡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从选民名单除名,未成年人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不列入选民名单,并没有规定是否需要持有身份证是成为选民的前提条件。而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等民事行为,也并非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法已有规定,再次就无须赘言了。由此看来,无论是民主权利、民事权利,都不必然受到居民身份证的限制,似乎现实的居民身份证在陈律师眼里的所谓“神圣意义”褪色了不少。
而陈律师诟病的警察查验,并且上升至“违法方式”的高度,我甚至怀疑陈律师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和立场问题。我希望陈律师看看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五十三条是怎么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那么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身份证法已经明确授权了人民警察查验的权力,如果对抗,那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那么到底是谁在违法呢?
根据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还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另外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也授权了人民警察可以盘问、检查的权力,而且法律无不是对于对抗这种权力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公民的权利意识应该从何而来?绝对不是对警察正常公务吆五喝六中来的。权利意识的前提应是法律意识,不能把个性与法理对立,不能把自由与规则对立,如果违背法律精神,实际上不但没有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可能会伤害其他人的权利。普遍“公民权”不是,也不可能脱离于正常秩序,否则民主的意义就被强奸成为民粹的盲动和自私之中了。暴民和良民都有公民权,但是区别就在于文明发展的程度。
对于社会治安不太乐观的现状,警察加强临检无可厚非,无论是目的性还是程序性都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而这种支持是一种法定义务,其实不难,你只需要拿出一张身份证,配合工作,检查不是违法拘禁、逮捕,对于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无任何损害,拿动不动身份证来说事,的确有点夸大其词了。
最好别拿外国随便类比,否则我们的公民会更郁闷——《不见不散》里,美国移民局警察包围住所时,记得葛优跟徐帆说了一句话:按照他们说的做,他们真开枪!
也许真开枪的警察,对于公众才是种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