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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行政复议办贯彻落实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圆满化解多年未决的土地纠纷 来源:主站 时间:2007-01-04 09:54阅读次数:
  自2003年以来,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下称设计院)与贵阳市海盛工贸公司(下称海盛公司)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历经贵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处理,一直未得以解决。后市政府就该宗土地争议作出了确权处理决定,设计院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我办认真审查和组织多方协调,促使当事人双方就这一起多年未决的土地纠纷达成和解,从而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案情
  1966年6月设计院取得了由原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5年8月设计院向贵阳市国土局申办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证,登记土地面积为25295平方米,争议土地面积为168平方米包含在其中。后于2000年6月设计院又办理了年检换证,市政府为其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海盛公司原隶属贵阳市商业系统,是50年代末根据原贵阳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支援国家“三线建设”为工矿区人民生活服务的政策,以设计院已建成的房屋即争议地上的房屋建了综合性的商业网点,现称甘荫塘工区商店菊花洞门市部。八十年代初,门市部因发生凶杀事件停业,海盛公司便将其作出租仓库使用。2003年海盛公司拟将对该商业网点的房屋进行维修,设计院进行阻止,并出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为该争议地权属发生纠纷。2006年2月,海盛公司就该土地争议问题向市国土局申请处理,市国土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市国土局将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决定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海盛公司,并注销了设计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设计院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以海盛公司为第三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查
  通过审查,我办就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一、设计院使用的现有土地来源清楚,原始取得证据充分,并于1995年向市国土局申办了土地使用权证,后又由市政府于2000年6月为其办理了年检换证,故设计院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设计院经合法取得并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二、设计院使用的现有土地是经原省人民委员会划拨的,原市人民委员会仅是在 50年代末期在设计院使用的土地内指定地点即现争议地点给海盛公司建综合性商业网点。且只是使用设计院建成的地上房屋建商业网点,而不涉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故亦不应因此改变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况自80年代至今,海盛公司已搬离争议地,并未使用该块土地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是将其作仓库出租,与原市人民委员会当初指定其使用这块土地的用途不一致。三、设计院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合法使用者,登记的土地面积达25295平方米,而市政府仅依据海盛公司使用的168平方米争议地的情况就作出了撤销设计院整个土地证的决定,内容显然不当。综上所述,我办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内容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一、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二、由市政府对海盛公司的相关利益进行妥善处置。
  三、协调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这一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我办在查清事实,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考虑到海盛公司面临企业改制的困难,以及该宗土地纠纷的历史原因,多次与市政府、市国土局、海盛公司的主管部门市商控公司交换意见、沟通情况,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角度说法讲理,从而达成了共识,使市政府、市国土局、市商控公司及相关工作部门也积极配合和参与我办做海盛公司的思想工作,从而通过多方的通力合作,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在服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上,由设计院一次性补助给海盛公司5万元。此外,海盛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商控公司在了解该公司改制中的困难后,也负责任地表示要为其解决一部分资金统筹问题。至此,这一多年未决的土地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化解了当事人双方多年存积的矛盾。双方均表示感谢省人民政府,海盛公司还向我办送来了一块题为“法治先锋,企业后盾”的铜牌匾。
  四、体会
  (一)在当前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的要求为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在依法审理、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矛盾突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善于运用和解、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以处理,不要简单地予以维持或者撤销,从而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目标。
  (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以公正裁决、有效化解矛盾为重要标准,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灵活地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就行政争议中的焦点问题,通过说法讲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达成共识,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行政争议双方依法达成和解,从而妥善地解决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