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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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沿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它的前身最早是1949年9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沿革过程大致可分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时期、国务院法制局时期、国务院秘书厅法律室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并存时期、国务院法制局时期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期。  

  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时期(1949年9月-1954年11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它的任务是:“秉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意旨,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研究、草拟与审议各种法规草案并解答现行各种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下设5委、3室、1厅:

  1、刑事法规委员会;

  2.民事法规委员会;

  3.商事法规委员会;

  4.外事法规委员会;

  5.法规审议委员会(负责上述4个委员会分工之外的法规);

  6.资料室;

  7.编译室(编译外文法律资料);

  8.研究室(研究法理学、法制史及综合性的法律理论问题);

  9.办公厅。

  1954年10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法制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随即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成立5年来,共审议或草拟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各委、部和各大行政区名义发布的法规、规章3500余件,其中由政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条例、通则、办法等法规230件。这些法规对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

  二、国务院法制局时期(1954年11月--1959年6月)

  1954年11月1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了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规定,法制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一)审查国务院交付审查的法规草案;(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草拟法规草案;(三)整理国务院发布和批准的现行法规;(四)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的工作。

  国务院法制局下设4组3室:行政法规组(包括政法文教外事)、工交法规组(包括劳动)、财经法规组、农林法规组、法制史研究室、编辑室、办公室。

  1959年6月20日,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直属机构的决议》,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法制局。

  三、国务院秘书厅法律室时期(1959年6月--1965年12月)

  国务院法制局撤销后,业务划归国务院秘书厅。国务院秘书厅设立了法律室,它的主要任务是:协助领导审查国务院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法规编纂委员会亦划归国务院秘书厅,其主要任务仍然是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65年法律室被撤销,其业务与秘书厅秘书处的业务合并,成立了秘书室,法规审查由秘书室下属的一个组兼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空前破坏,国务院的法制机构于1966年底被彻底取消了。

  四、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并存时期(1980年5月--1986年4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恢复和加强,1979年7月,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务院办公室值班室设立了第五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1980年5月,在值班室第五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其任务是:(一)协助领导审查国务院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规;(二)编辑出版《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下设政法文教处、工交农林处、外事财贸处和公报编辑室,后又增设了法规清理室和办公室。

  1981年7月,为了加强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适应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又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它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研究咨询机构,同时负责对国务院各经济部门起草、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其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有关制定经济法规的规划、步骤及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方面进行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三)对国务院交办的重要经济法规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四)定期召开座谈会及利用首都法学刊物等,组织研究有关经济立法方面的重大问题,交流有关制定经济法规的情况与经验;(五)向有关宣传、出版部门提出搞好经济法规宣传和普及的建议。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设常务干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研究中心的工作。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为农林财贸组、工交劳动组、综合组及经济法制杂志组。

  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政府法制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两机构并存已不适应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1986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两机构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为了便于同国内外经济法学界进行学术方面的联系、交流,仍保留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名义,其活动纳入国务院法制局的工作范围。

  五、新建的国务院法制局时期(1986年4月起)

  这个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4月至1988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全面负责国务院的法制行政工作。主要任务是: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各部门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检查研究法规执行情况和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名义,开展同国内外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咨询等活动;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阶段,从1988年 8月至1993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由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改为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法制局“三定方案”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局是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领导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对法制工作的要求,以及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需要,对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主要职责是:

  1.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审查各部门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国际条约;

  3.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

  4.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5.编纂行政法规;

  6.检查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研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7.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

  8.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

  9.审定行政法规的外文译本;

  10.围绕立法工作,开展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外国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工作交流及学术交流活动;

  11.负责行政法规的出版工作;

  12.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国务院法制局设7个司、室,1个直属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要求,设立机关党委。

  1.办公室

  2.研究室

  3.政法教科文卫法规司

  4.财贸外事法规司

  5.工交劳动法规司

  6.农林城建法规司

  7.法规检查司

  8 .人事处

  9 .机关党委

  1989年7月经批准设立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3月又经批准设立了法规编纂室和编译资料室。

  第三阶段,从1993年3月19日起,国务院法制局由办事机构改为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法制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国务院法制局是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国务院法制局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2.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3.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4.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5.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6.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7.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8.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9.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

  10.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审定行政法规外文译本。

  11.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外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法制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以及法规编纂室、编译资料室、信息中心。

  1.办公室

  2.政法人事法规司

  3.教科文卫法规司

  4.财政金融法规司

  5.工交商事法规司

  6.农林城建法规司

  7.政府法制监督司

  8.机关党委

  9.法规编纂室。

  10.编译资料室。

  11.信息中心。

  

  1994年5月,经批准成立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1994年11月,经批准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期(1998年3月起)

  

  1998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新成立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在“三定”方案中,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机关内设8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研究司)、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财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农林资源环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译审和外事司和机关党委。

  2005年7月28日,经批准增设行政复议司和政府法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