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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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会字第02号

发布日期1993-1-7

执行日期1993-7-1

  目 录

  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30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单位可以相应增设“1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118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20备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22在途物资”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

  7.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业务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8.企业发行不超过一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

  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1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设置人民币现金、各种外币现金的“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记入增设的“外汇价差”科目。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将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所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并将买入的外汇额度在备查簿中登记。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外币户),按该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

  企业因发生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如有多余款或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债券和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支取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尚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 收 票 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 收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转让、销售和结转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接受和租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坏 帐 准 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不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应收帐款百分比法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年度终了,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企业于第一年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提取坏帐准备时,如应提取坏帐准备的金额大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尚未冲销的坏帐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 付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预付给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预付承包单位款;

  2.预付供应单位款。

  三、企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工程款,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工程款”科目,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的发票帐单,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也可将预付的帐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工程承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备用金、应向购房单位收回的代交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单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备用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物 资 采 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1)买价;(2)运杂费;(3)流通环节交纳的税金、外汇价差;(4)采购保管费,即企业的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第1、3项应直接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运杂费能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按材料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的比例等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采购保管费一般应先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核算,月终分配计入各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物资价款和各项费用、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物资,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物资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帐单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时,可暂不记帐,等发票帐单到达时,再按发票帐单金额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根据合同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预付帐款——预付购货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物资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审核无误的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将预付货款自“预付帐款——预付购货款”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购入材料物资在途中的短缺和损耗,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合理损耗(定额内损耗)记入物资材料的采购成本,能够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尚待查明原因才能转销的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计入物资采购成本。

  5.月份终了,分配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物资登记入帐:

  (1)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2)验收入库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物资日常核算的,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自本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或贷方。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物资日常核算的,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货款已经支付而物资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物资品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材料物资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六、材料物资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物资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物资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物资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第123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物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采购保管费一般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减检验试验收入)、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等。

  二、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全部分配计入本月购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为使年度内各月材料物资采购成本能均衡负担,采购保管费也可按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按计划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平时可留在本科目内不予结转,在编制月份资产负债表时,列入“待摊费用”项目,如为贷方余额作抵减待摊费用处理。年度终了时,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不留余额。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采购保管费用,贷方核算已分配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采用按计划分配率分配采购保管费的企业,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大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小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

  四、本科目应按采购保管费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库 存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会计分录。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投资人投入的材料,按确认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领用或加工发出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的各种材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进行计价。对不同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企业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材料盘盈、盘亏或毁损,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保管地点、类别、品名和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库存设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用于开发工程的各种库存设备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

  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库存设备发生盘盈、盘亏或毁损,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盘盈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或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四、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多余设备,按其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二、购入、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分次摊销等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采购保管费”、“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采购保管费”、“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采购保管费”、“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月份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比照材料科目进行。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物资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库存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开发成本”、“委托加工材料”、“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本科目应分别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往返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和剩余材料的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成本、实际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5号科目 开发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二、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企业,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和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签定合同、协议和移交使用时,将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贷记本科目(土地、房屋)。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

  企业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户,应按实际安置面积进行实物量管理和结转。

  对于已经交付使用或办理销售和结转等手续,而产权尚未移交出去的开发产品,如商品房、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等,应由企业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企业不得将这部分财产入帐,也不得计提折旧和摊销,企业在代管房产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开发产品的种类,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设置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136号科目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移交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将开发产品移交购买单位(或个人)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时,应将商品房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包括第一次收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备查帐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面积、售价、成本、已收取价款和尚未收取的价款等有关资料。

  第137号科目 出租开发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管的房产,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产品;

  2.出租产品摊销。

  三、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定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出租产品),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产品摊销);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可先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再分次摊入“经营成本”科目。

  四、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出租产品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科目,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出租产品摊销),按出租产品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产品)。

  五、企业应根据出租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出租产品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出租产品卡片”,详细记录出租产品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第138号科目 周 转 房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管的房产,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在用周转房;

  2.周转房摊销。

  三、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周转房,应于投入使用时,按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以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投入使用时,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应于建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搭建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按月计提周转房摊销时,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先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然后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企业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其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周转房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科目,按周转房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按周转房原价,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

  五、企业应根据周转房的具体情况,按周转房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周转房卡片”,详细记录周转房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

  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别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采购保管费”、“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59号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新建固定资产工程,改、扩建固定资产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二、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以出包方式出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补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房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人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收到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递延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盘亏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四、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物资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物资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以及因出包工程应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二、企业购入物资发生的应付帐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上述物资的货款已经预付,则应将预付的货款自“预付帐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应扣除已付的货款;偿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工程款,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扣回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应付帐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如“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等,并分别按供应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购房单位或个人的购房定金,以及代委托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

  二、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房移交购房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按商品房售价进行结算,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将预收的购房定金自本科目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收到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委托单位时,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款,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将预收的开发建设资金自本科目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对于预收帐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将预收帐款直接计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预收帐款的类别设置明细帐,如“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等,并分别预收帐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或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采购保管费”、“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采购保管费”、“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产品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

  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应交房产税;

  4.应交车船使用税;

  5.应交土地使用税;

  6.应交所得税;

  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应交产品税。

  三、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由房地产经营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其他业务收入负担的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计算出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人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人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配套设施费、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预提的配套设施费,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完工,应按配套设施的实际支出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增加或冲减有关项目成本。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有关项目成本。

  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修理工程完工,应按修理工程实际支出冲减预提的修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债券利息,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材料物资应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二、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3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企业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3.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企业计算出应付给投资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企业计算出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开发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经营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工程款”科目。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自营方式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企业自营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科目,用来核算和归集自营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月末,按实际成本转入本科目。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用的设备,附属于工程实体的,应根据附属对象,于设备发出交付安装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费用,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应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三、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工程完工,应及时结转工程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

  五、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帐,并在明细帐下,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第407号科目 开发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周转房”等科目。

  三、开发间接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二、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帐: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三、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本期实现的经营收入,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经营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帐,如“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经营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应结转的经营成本。

  二、企业按月计提的出租产品摊销和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经营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帐,如“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金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经营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当月经营收入负担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包括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企业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月经营收入负担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有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对应设置明细帐。

  第52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2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4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4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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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           |
  会开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
         |           |
  会开02表  |  损益表      |  月报
         |           |
  会开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
 会开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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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开发成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开发成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开发成本”等科目的期末借贷方余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发包工程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2.“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的购房定金和代建工程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反映,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0.“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经营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成本”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经营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支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和利润,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0.“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9.“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以及支付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下列各项目,应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字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整而调增或调减上年利润的数额。调减数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调增或调减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9.“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1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数字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

  如果因某种原因对上年利润和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上年利润”栏所属“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