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万亿土地出让金用途应向公众公开(中国青年报 20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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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万亿土地出让金用途应向公众公开
吴睿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3
21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规定即将于近期实施。按规定,今后,天津市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将重点公开十一大类政府信息,区县、乡镇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能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获得。(《新京报》4月22日)
在人们的印象中,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使用情况,始终算作地方政府的“机密”,从未向公众公开过其用途去向。在这种背景下,天津市明确规定,区县、乡镇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和使用,都必须定期向百姓公开,意义非同寻常。这不仅能探究多年来房价一直飞涨的深层次内因,更能让公众彻底明白,土地出让金到底用在什么地方?尽早来解开这个由来已久的“谜团”。
天津市要向公众公开的土地补偿费用情况,就是人们常讲的土地出让金。从1993年开始,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独自享用。然而,因为土地出让金始终没纳入财政预算的“盘子”,许多地方越来越将此收益作为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的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遂有“第二财政”之称。
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为5894亿元;2005年,即使在国家收紧“地根”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总额仍有5505亿元;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则达到了7000多亿元的历史高峰。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2006年一个调研的结果是: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保守估计超过1万亿元,两组数据的巨大出入,暴露出了目前中国土地出让金的混乱以及黑洞;2007年全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约1.2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如此巨款,属于非税收入,得以自由地游荡在政府财政管理体系之外。
政府税收来源于民众,非税收入,也无一不是“取之于民”。而土地作为公共资源,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质是民众的租金收入。国家税收遵循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而政府土地出让金则应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农”的宗旨,政府征地卖地的差价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正如温家宝总理曾郑重向国内外表示的,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我们现在只知道土地出让金“取之于农,而用之于城”,城市变得日新月异,农村依然山河破旧;只知道城市居民的土地出让金,被用于富裕的阶层,普通居民只能望房兴叹;只知道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打造面子工程的腐败资金账户。因为没有明确和权威的信息,我们不能确定土地出让金到底用在何方。不过,在脆弱政府财政管理制度上,明账的税收尚不能做到公开、透明,更何况明账之外土地出让金。
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最终目标是为公众谋福利,造福于百姓,如果说土地出让金在使用上不能做到公正、公开和透明,甚至还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就违背了“取之于地、用之于农”的宗旨。因此,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对天津市政府公开土地出让金使用以及用途——包括它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寄予厚望。
其实,公开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确要求政府主动公开各种收费情况,当然,这里所讲的各种收费,包括每年的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权收益的最终使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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