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和建筑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4:08:45
来源: 荆州市公安县国土资源局 , 被阅读765 次, 2009-04-15【打印】【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加强土地出让监管,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70号)于近日下发,对土地出让后因改变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的土地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和界线的,属违法占地行为,必须依法查处。查处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超过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基准地价未调整的,参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单位面积的地价标准予以补缴;基准地价已调整的,按新的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市场价格确定补缴标准。
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应按改变后新的用途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超过部分应依法补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以商住方式评估出让的,其商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以住宅用地方式评估出让的,其商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商业用地面积包括商业性质建筑占地及其周边为商业服务的土地。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建筑物用作经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属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按补办用地手续时,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高于改变前的土地用途的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通过地价评估确定。
三、提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原规划设计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确定。
四、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出让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凡改变出让土地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建筑面积、调整建筑用途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城市规划部门方可颁发《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出让土地后的跟踪管理,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凡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补缴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城市规划部门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分户登记发证。对逾期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