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律师是法官的老师 嘉湖阁业主:学生审老师岂能公正?(南方都市报 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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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律师是法官的老师 嘉湖阁业主:学生审老师岂能公正?
2008-04-21 10:40:0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开发商的诉讼律师是审判长的同窗,是主审法官的老师
本报2008年2月28日A17版深度报道《“富人”业主维权记》曾提到的苏州嘉湖阁“民告官”官司,近日因一篇博客文章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博客中披露,在这起让业主们感到悲哀和无奈的案件中,4月10日的庭审法官全是第三人(开发商)诉讼律师的学生,经记者查证,当天庭审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不是开发商诉讼律师的弟子就是其同学,此结论一出,立即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样的判决的公正性能让人信服吗?
嘉湖阁事件简介
嘉湖阁,位于中新合作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西岸的金鸡湖路与星港街交会处,是园区早期开发的高档景观房之一。嘉湖阁配套设施在当时堪称完美,嘉湖阁业主们以高出同地段价格2-3倍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证上显示此小区土地规划已经确定,仅有嘉湖阁一座住宅楼没有后期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然而2003-2006年,嘉湖阁草坪、网球场等配套设施陆续被拆除,建起了高楼、别墅。2007年6月29日,嘉湖阁业主委员会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园区规划建设局发放给嘉馨公司的《施工许可证》,复议申请被驳回后,嘉湖阁业主将园区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4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他的博客中披露: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庭审中法官全是第三人(开发商)诉讼律师的学生。博客文章被挂在搜狐新闻首页引发网民热议,嘉湖阁业主维权案再次浮现在公众视野之中。嘉湖阁的业主们表示在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的审理中,法院的一些做法让他们有理由质疑第三人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博客文章一石击起千层浪
“这样判决的公正性能让人信服吗?”何兵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重复了这样一句话,这句话最先是出现在他的博客里。
何兵博客文章所指的案件是在4月10日下午2点半,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嘉湖阁“规划许可”案,该案中嘉湖阁业主委员会状告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违规发给第三人嘉馨房地产公司《规划许可证》。此之前,嘉湖阁业主委员会状告园区规划局违规发给第三人《施工许可证》,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败诉。
随着何兵博客文章点击率的上升,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与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利害关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传票显示,当天审理该案的是法官丁建明、戴宜、马莺,其中丁建明是审判长,戴宜为主审法官。第三人嘉馨(苏州)房地产公司代理人李小伟是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另一个身份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讲述,他作为原告代表人当庭指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均毕业自苏州大学法学院,是第三人诉讼律师李小伟的学生,应予以回避,并当庭递交了回避申请书。
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回避申请
审判长丁建明随即宣布休庭10分钟。按照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提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申请的,应由院长作出决定。
10分钟之后,苏州园区法院副院长马东杰走上审判台口头回复,经研究决定,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朱永曦也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法院给出的是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回复,他质疑法院是如何在短短的10分钟内核实法官与第三人律师之间的师生关系。朱永曦的复议申请没有影响到案件的继续审理。
经查证有师生关系有同学关系
4月15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找到苏州大学法学院一楼展厅,分别在八八届、九八届、2000届毕业合影照片上找到了李小伟、丁建明、戴宜和马莺的名字。
苏州大学法学院八八届本科毕业纪念合影照片上显示,李小伟与丁建明是同班同学。在另一张九八届国际经济法班毕业纪念合影照上,作为老师的李小伟与作为学生的戴宜同时出现在照片上,而马莺则出现在2000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合影照上。
相关知情人士表示,法学院早前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只有李小伟一人,九八届、2000届的本科毕业生应该都听过李小伟的课。该人士的说法在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得到印证,该办公室一位姓鲍的老师介绍,知识产权课程是本科生的必修课,一般是一个学期上完,代课老师基本上是李小伟。
下午4时许,记者拨通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总机后转到丁建明办公室,丁建明表示接受记者采访要通过苏州市中院政治宣传处,他个人不便对案件发表看法。记者拨通李小伟的手机后,李小伟寒暄应付几句就匆匆挂断电话。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表示,嘉湖阁的业主们有理由质疑第三人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现代快报》供稿
■争议
是否构成回避的条件?
何兵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这三种情形是: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那么师生关系属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之一?何兵认为,从审理现场出现的一些迹象来看,该案中第三人诉讼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难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何兵的观点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一位网友发帖表示,不拿出合理合法能让人信服的理由,就难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黑幕。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则认为,“其他关系”也包含师生关系,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审案法官失去信任,一再坚持要求审案法官回避,法院本着平息纷争的原则也应认真考虑。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80421007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