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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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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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生产特点,在工作时间上公司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计算制。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考勤
2.1 公司总部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 8:00—12:00;
下午:13:30—17:30。
2.2 夏季作息时间于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施行,冬季作息时间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之间施行。
2.3 项目经理部可根据项目工程的具体施工进度自行安排作息时间,公司不作统一规定。
2.4 考勤管理:
2.4.1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不得脱岗、串岗,员工出勤必须到门卫处签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签到,但应根据“出差通知单”在人力资源部做好记录并及时销差。
2.4.2 项目经理部的员工的考勤由项目经理部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指派专人记录,每月1日报到下面经理部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后,于每月3日将上月的员工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4.3 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
2.4.4 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每漏报1人次罚款50元,3人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每虚报1人次罚款100元,2人次以上者予以全公司通报并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500元。
2.4.5 任何人员不得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4.6 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否则给予记过处分。
2.4.7 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含)以外4小时以内按半天旷工论处,超过4小时者以旷工一天论处,凡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10%的岗位工资,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2%的岗位工资
2.4.8 当月累计旷工5天和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予以开除。
2.4.9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无其他人证)脱岗、串岗者,每次罚款2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处。
2.4.10 公司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记嘉奖一次。

3 第三章 休假
3.1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产假。
3.1.1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3.1.2 探亲假:
3.1.2.1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间与之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3.1.2.2 假期规定:
(1) 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 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 路途时间另计。
3.1.3 婚假:
3.1.3.1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3.1.3.2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上条规定外另根据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再给予一定假期。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3.1.4 丧假:
3.1.4.1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
3.1.4.2 路途时间另计。
3.1.5 产假:
3.1.5.1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
3.1.5.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
3.1.5.3 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3.1.5.4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
3.1.5.5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3.1.6 因公司施行综合工时计算制,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视情况由公司决定是否休假,不能休假时应正常上班,累计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由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安排相应的假期进行倒休。

4 请假
4.1 请假分为病假和事假两种。
4.2 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4.3 事假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者除外。
4.4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关键岗位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员工到综合办公室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4.5 员工请假后,直接上级应提前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总监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4.6 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所在部门负责人处存查。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应及时销假。
4.7 员工请假期满如没有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8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4.9 请病假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4.10 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对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11 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监批准。
4.12 请假批准权限:
4.12.1 事假:1天到5天(含)以内,员工须经直接上级同意,由该部门最高负责人批准; 5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10天以内。
4.12.2 病假:1天到5天(含)以内,员工须经直接上级签署意见,由该部门最高负责人批准; 5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30天以内。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的,且有县级医院证明的,总经理有权特批。但时间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4.12.3 探亲假由其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准。
4.12.4 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员工的请假在工程施工期间还须报董事长审批。
4.12.5
5 假期待遇
5.1 法定节假日期间待遇: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津贴照发。
5.2 病假期间待遇:
5.2.1 病假期间(30天以内),凡在公司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岗位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岗位工资。
5.2.2 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5.3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年累计事假3天(含)以上5天(含)以内者,扣发20%的年终奖金;年累计事假5天以上10天(含)以内,扣发50%的年终奖金;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者,不发年终奖金。
5.4 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年终奖金扣发10%。员工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公司按硬座席票价给予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5.5 婚、丧、产假期间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婚、丧假年终奖金照发,产假扣发30%的年终奖金。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6.2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6.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