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34:43

  粤保监发[2010]281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公司非车财产险业务经营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请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公司在上报书面盖章的非车财产险重大案件清单时,一并将清单电子版发送至wenjun_li@circ.gov.cn。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非车财产险修正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的财产保险公司,自广东保监局通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非车财产险承保清单。请相关公司将承保清单电子版发送至wenjun_li@circ.gov.cn,不需上报纸质承保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公司非车财产险业务经营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车财产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人身险、农业险外的其他财产险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暂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四条 单险种单笔企财险、工程险,保险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为大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第五条 在大项目中,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的为招标业务,其他为非招标业务。

  第三章 大项目管理

  第六条 对保险标的物在广东辖内的大项目,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原则上由财产保险公司驻粤分支机构承保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若由广东省外机构承保的,驻粤分支机构应当在有关保险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由总公司出具的保险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该项目承保费率测算书(包括费率测算依据、测算过程,以及是否遵守报备的条款费率)。上述资料应由总公司及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否则视为提供虚假监管资料。

  第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大项目,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前向广东保监局提交分保安排报告,说明预期分保安排,并在签定保险合同后60天内提交分保执行报告,说明实际分保执行情况。实际分保执行情况与预期分保安排不一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提供虚假监管资料。若该项目由驻粤产险机构承保的,上述分保安排报告及分保执行报告由驻粤省级机构提交,若由广东省外机构承保的,由总公司提交。

  第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大项目的,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前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关共保安排。共保方案应由投保人或被授权人签章确认,若项目确需共保,但投保人拒绝签章的,保险公司经协商无效的,应予以拒保。

  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非车财产险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签约保险费率不得低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考虑费用加成),及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大项目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风险项目招标事前合议制度,确保标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公司参与大项目(含议标询价业务)的,应当在获取招标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标的物在广东的大项目业务,应当在签定有关保险中介协议后5天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保险中介服务内容,并将服务协议作为报告附件。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标的物在广东的大项目业务,应评估项目保险条款费率方案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拟定的保险条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险费率不得低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考虑费用加成)。若拟定的项目保险条款费率与保险公司现行条款费率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不一致的项目内容,以及保险公司若按该保险方案报价,可能存在不执行报备保险条款而导致废标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上述书面说明交投保人签章确认,并报广东保监局,否则视为误导投保人。

  第四章 业务监测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非车财产险重大案件清单。重大案件标准:(1)立案时间在本年度;(2)单次出险事故估损金额减去再保摊回赔款后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3)相关估损金额(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再保摊回赔款)已列入当期利润表,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第十四条 广东保监局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行业通报各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非车财产险业务修正综合成本率:

  修正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修正综合赔付)÷已赚保费

  其中:

  综合费用=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修正综合赔付=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超额赔付支出

  超额赔付支出=(重大案件估损金额-重大案件件数×100万元)

  已赚保费=原保险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上述指标均以本年累计数据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非车财产险修正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执行保险条款和虚列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落实追究省公司相关高管人员管理责任;

  (二)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的总公司,要求总公司加强机构和业务管理;

  (三)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建议保监会审核有关保险条款,并落实追究精算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非车财产险修正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的财产保险公司,自广东保监局通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非车财产险承保清单。

  第十七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适时建立非车财产险业务各险种的盈亏平衡保险费率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机构管理人员责任,确保依法合规开展非车财产险业务。

  第十九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广东保监局上报重大案件清单,确保清单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清单的,将视为该季度未发现重大案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非车财产保险业务和中介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财产险重大案件清单》

  2、《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产险承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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