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待制度保障 黄光裕案成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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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待制度保障 黄光裕案成契机

2010年06月07日13:37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企业家一旦卷入刑事案件,即便只是吸毒、交通肇事这类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的犯罪行为,通常也就是企业噩梦的开始。

  5月30日,“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障”研讨会上,司法界人士呼吁,要打破这个梦魇,建立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障制度。

  囚徒黄光裕如何执掌国美

  专家呼吁建立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障制度

  □本报记者 杨 明

  已身陷囹圄的黄光裕无法对国美电器坐视不管:国美电器董事会已开始公然违抗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贝恩资本的3位代表加入董事会;随着时间过去,内部斗争加剧,黄光裕的国美控股份额可能被逐渐稀释,国美电器“去黄氏家族”潮流涌动……可是,对此,黄光裕又能做什么?如何做?

  对于国美的未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友很是担忧。他有过多年与获罪企业家打交道的经历,而这些经历告诉他,“企业家一旦卷入刑事案件,即便只是吸毒、交通肇事这类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的犯罪行为,通常也就是企业噩梦的开始。”

  他告诉记者,通常的情形是,企业家先是不能参与企业管理,接着企业的声誉、信用,因为企业家个人的声誉和信用问题,跟着崩溃。最终,企业家自身不能行使对企业的有效控制,企业也逐渐无法维持下去。

  然而,相对其他企业家而言,黄光裕足够幸运。在近期一次会议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在以前是不被允许的,“现在,看守所允许签署文件,但也有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进行处罚。”

  这给类似黄光裕的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保障带来利好。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家一旦陷入刑事案件,企业即会随之衰退,黄光裕案是否能成为这一梦魇消除之契机?

  5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障”研讨会,赵志友律师在会上重申了他的担忧,他希望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能建立起来,不再发生因为企业家个人卷入案件,企业也随之崩塌的事情。前来参加研讨的成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出乎赵志友意料的是,赵志友的担忧,在会场上引起强烈的共鸣。

  黄光裕案带来希望

  今年41岁的黄光裕,曾是2006年中国首富。现在,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贿赂罪被判14年刑期的他,成了人们津津乐道的“最有钱的犯人”。

  但黄光裕又绝非企业家获刑孤案。数据显示,30年来,前后将近200多名企业家身陷囹圄。肩负“中国首富”和“中国首骗”两大名号的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也曾引起过社会强烈震动。

  从300元钱起家,到飞机易货、卫星发射、开发满洲里的传奇,让他在1999年胡润中国富豪榜第一期排名第16。然而,最擅长买空卖空的牟其中,最终因南德集团信用诈骗锒铛入狱18年。其后,南德集团经营一度受到极大影响。

  两年后,擅长从股市圈钱的华晨集团董事局前主席——仰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之前,仰融凭借着国内外6家上市公司、被媒体称为“华晨迷宫”的庞大华晨系,曾位列中国富豪榜第3名。至今,仰仍避于美国而不敢回国。

  而根据致力于预防犯罪研究的律师王荣利发布的《2009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仅仅在2009年,他统计获罪的民营企业家就有36人以上。

这其中,有福布斯富豪、曾为“湖南首富”的吴志剑,有浙江“舟山首富”黄善年,有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有浙江80后“富姐”吴英,有曾获“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的王奉友,有曾获“中国房地产经纪风云人物”的刘益良,有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向世全,有曾获2003年“央视年度经济人物”的“资本狂人”顾雏军……

  从资本市场最亮“流星”的“德隆总舵主”唐万新、唐万里兄弟到福禧投资总裁张荣坤,再到斯威特系创始人严晓群、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这些富豪落马,多数有着一个共性:自身获罪之后,企业经营随之转向,慢慢经营也出现极大问题,甚至骤然倒闭,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一个疑问因而产生:倘若犯罪行为只为个人所为,与企业无关,能否保证企业家在看守所、监狱中仍有可能经营企业?因为短时间内,只有企业家自身最了解企业该如何经营,如何应对危机。

  赵志友告诉记者,在企业家遭刑事羁押期间,对于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如何行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赵志友提及的这些民事权利,包括姓名名誉、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赡养义务、债权债务,以及一些特殊的权利,包括公司的股权、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权、对企业的管理权以及应该获得的收益权,前者涉及企业家个人利益,后者事关企业生死存亡。

  从黄光裕案件里,赵志友看到了希望。他表示:“法律也未明确剥夺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行使。”

  司法机关态度转变

  给涉刑企业家带来梦魇的是刑事羁押:企业家涉及犯罪,多数会遭受羁押,一般而言,未判决之前,会关押在看守所;判决生效之后,则转押至监狱系统。按照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企业家民事权利行使都极为艰难。

  法律未明确表明此时的企业家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但真要行使,又比登天还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见识过这种“模棱两可”的危害。他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冲突,一方故意使坏,从而达到对董事长采取临时拘留措施的目的,轻而易举的就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权非正常变动。等到这位被刑事拘留的董事长被查明并不构成犯罪后,再回到公司,发现董事长的位置已经没有了。

  “还有一些企业家,企业经营得非常兴旺,但是由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股权和经营权两个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企业出现了人存企兴、人亡企灭的现象。”刘俊海说。

  赵志友曾代理过一个案件。他告诉记者,他代理的这位民营企业家兴办了一家“贵族学校”——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在办学期间,企业家挪用“贵族学校”的钱去修建了一栋写字楼。“后来资金链出了问题,企业家被查处,人被抓起来后,他问我,都已经这样了,可不可以把写字楼拍卖掉,拿拍卖款去还学校的钱,这样学校也就可以正常运行了。”

  这名企业家不会料到,他完全“失算”了。公安机关没有答应。因为多次求情,且“贵族学校”大量师生、学生家长开始上访,政府会同公安部门一同寻找有无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后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来了,但是,开会的结果是不能拍卖,因为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承担拍卖掉的责任,法律没有这个特例。”

  快速解决的方案随之流产。案件审结后,政府拿出了几千万人民币作为补偿,把“贵族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分流到其他学校,“贵族学校”随之关张。而这名企业家也被判处了十余年有期徒刑。赵志友对此极度失望,因为他事后发现,企业家投资的写字楼,其实是非常好的地段,“当时拍卖掉的话,追回的钱可以把学校的资金窟窿填上,企业家也能换来量刑从轻、减轻的可能。”

  刘俊海表示,涉刑企业家一直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者,而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诸多债权人、劳动者以及供应商、消费者、零售商等利益相关者,如果不能对涉刑企业家正常的股东权利以及企业正常经营给予充分保护,很容易产生类似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不过,他也欣喜地看到,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对待涉刑企业家的态度明显比以前松了不少。“归纳和提炼出来,就是在追究企业家刑事责任的时候,基本上能做到原则上不株连他所在的企业,不株连他所在企业的劳资关系,不株连他所在企业的交易关系。”

  赵志友并不这么乐观。他发现,让涉刑企业家行使民事权利的场合,一般都经过律师的反复斡旋,而这个企业本身,一般也是因为涉及较多债权人、大量员工,加之政府出面交涉,最终才落实下来。赵志友告诉记者,这样的处理办法,“是没有制度保障的办法。”

  而没有制度保障,就意味着想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被公检法以法律没有规定拒绝的可能性非常大。“不同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羁押场所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置的方法,他们觉得有风险,就完全可能不同意企业家行使民事权利,这说明这件事带有不确定性。”赵志友说。

  呼吁建立相关制度

  记者了解到,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行使问题,也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看来,认为正是司法机关对企业家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使企业出现了亏损甚至是破产的看法,是不对的。“一旦企业家涉嫌犯罪,他所在的企业要想做到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现在要研究的是,怎样把这个影响降低一些。”

  陈正云提出,现在要做的事情是推动企业健全自身决策机制、执行机制,让企业有抗打击和抗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因某一个高管涉刑而陷入困境。“人去企业不一定灭,广东的山木培训事件,要说没有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基本上还可以正常运营下去。国美运转也比较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为波认为,相比以前,现在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进步,“过去我们对犯罪嫌疑人是同仇敌忾,企业的损失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不过,他表示,近些年来,他的思想有了转变。他还记得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在押死刑犯的妻子想要生一个孩子,找人来求情,“这事在当年的体制下,我们可以想象,要求肯定是被拒绝的。但是这个事对我个人来说触动很大,她的要求很过分吗?其实不一定很过分。”

  黄光裕的请求就是在司法机关的思想转变之下被接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说,国美公司的律师去会见黄光裕,按照法律,他不是黄光裕案子本人的辩护律师,如果严格执行起来,在过去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现在发现,这种会见对国美的正常运转是有意义的,“这说明司法机关服务型意识在强化”。

  律师作为连接身陷囹圄的企业家以及陷入信任危机的企业的桥梁,因而变得极为重要。而外界普遍担忧,如果涉刑企业家不是为了拯救陷入危机的企业,只是为了转移财产、消灭证据,怎么办?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表示,在财产的处理过程中,会实行严格的监控,“我们要知道企业家卖东西的钱在什么地方,卖给谁了。”

  对涉刑企业家而言,这绝对是利好。但对于律师而言,依旧存在法律风险。“即便羁押场所允许律师把涉刑企业家提供的相关文件带出去,这些文件是不是有其他风险呢?这样的风险,律师无法甄别、控制,一旦引发事端,就构成律师的执业风险,也对刑事诉讼活动造成妨碍。”

  司法机关无疑正在研究这个问题:这个桥梁只能由律师来搭建,但是因为相关制度并未建立,律师不可避免的又可能要承担其中的法律风险。“让律师一个人去背的话,这也是很难做的一件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为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