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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本建设程序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4-12-28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基本建设程序是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的法则。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建设程序分成若干阶段,它们各有不同的工作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有着客观的先后顺序,不可违反,必须共同遵守,这是因为它科学地总结了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反映了建设工作所固有的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我国目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及一般地方项目由地方计委审批。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权限几经调整,但建设程序始终未变,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基本建设程序始终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998年9月国务院明传电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项目。按照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需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审批管理职能,由市计委统一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深度编制和上报,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写上报。市环保、消防、规划、供电、供水、防汛、人防、劳动、电信、防疫、金融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的管理职能参与项目各程序的工作,并从行业的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但不具备对项目审批的综合职能。市计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尊重和听取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武政[1996]92号文)
现将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五道程序流程及内容、审批权限分述如下:
立项   
  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的一个轮廓设想,主要作用是为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即为立项。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由审批部门确定是否立项,并据此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
立项审批部门和权限: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报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大中型及一般地方项目,需国家、市投资、银行贷款和市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批立项;
3、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计委或企业自行立项,报市计委备案。
(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是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由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因项目性质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的背景和依据;   
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和确定依据;   
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和建设标准;   
资源、原料、动力、运输、供水等配套条件;   
建设地点、厂区布置方案、占地面积;   
项目设计方案,协作配套条件;   
环保、规划、抗震、防洪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经济评价和社会效益分析;   
研究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和权限: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报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2、市计委立项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3、区县和企业自行立项的项目由区县和企业审批。
(三)初步设计审批
初步设计的主要作用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所进行的通盘研究、概略计算和总体安排,目的是为了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内,拟建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初步设计由市计委负责审批或上报国家。环保、消防、规划、供电、供水、防汛、人防、劳动、电信、卫生防疫、金融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经批准,项目即进入实质性阶段,可以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大体如下:
设计依据和指导思想;   
建设地址、占地面积、自然和地质条件;   
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标准;   
资源、原料、动力、运输、供水等用量和来源;   
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总图运输、交通组织设计;   
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设计;   
公用工程、辅助工程设计;   
环境保护及“三废” 治理;   
消防;   
工业卫生及职业安全;   
抗震和人防措施;   
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施工组织及建设工期;   
总概算和技术经济指标。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权限: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报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2、市计委立项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批初步设计;
3、区县和企业自行立项的项目由区县和企业审批。
(四)开工审批
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可以申报开工,经批准开工建设,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新开工的时间是指建设项目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建筑物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招标投标只是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的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基本建设程序的一个阶段。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项目法人已确定;   
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准;   
项目建设资金(含资本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主体施工单位已经招标选定;   
主体工程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施工场地实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通信、场地平整);   
施工监理单位已经招标选定。   
开工审批部门和权限: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报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特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2、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经报请市人民政府签审后批准开工;
3、1000万元以下市管项目,由市计委批准开工;
4、1000万元以下区管项目,由区审批;
5、1000万元以上的区管项目,报市计委按程序审批。
(五)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办理检验、交接和交付使用的一系列活动,是建设程序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阶段。在各专业主管部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保证项目按设计要求投入使用,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计划、审计、质监、环保、劳动、统计、消防、档案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完,能满足使用要求;   
主要工艺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评定质量合格;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编好竣工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对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竣工验收后交档案管理部门。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和权限: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报国家计委由国家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由市计委组织验收;   
地方性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区县组织验收。  
 

 

武汉市计划委员会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