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亚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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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亚鞋业前身泰亚有限为外商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林祥伟、王燕娥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①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发起人,且半数
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由林氏家族成员设
立的境内公司泰亚投资(15%),泰亚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②泰亚有限原股东香港泰亚原为香港的合伙企业,为确保发起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故将香港泰亚所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由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的香港公司
法人泰亚国际(85%)。
③鉴于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且股权转让
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所以股权转让价格确认按照原出资额
等价转让。为增强资本实力,完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家族治理企业的烙印,公司一直
计划引进外部投资者。广州天富于2008年开始与公司接触,2009年,双方原则商
定广州天富以不低于公司改制基准日200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账面净资产向
公司增资。根据福建华兴出具的《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09]审字X-38号),泰
亚有限以2009年3月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84,202,401.78元为基础,其中
60,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份60,000,000股,每股净资产为1.40元。
2009年11月13日,泰亚股份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广州天富
以现金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630万元,价格为每股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