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住房保障法 保障住房有点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16:09
基本住房保障法 保障住房有点悬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11月09日 11:19 新浪博客  查看评论   近日据悉,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早在2008年11月,保障房领域的立法工作就已取得进展,以“住房保障法”的名义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工作。

  现在,中国即将出炉基本住房保障法,不仅是跟国际接轨,也是体现住房不仅是商品,更重要的是人的最起码的必需品和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住房保障的立法,总的来说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但是,住房保障问题想通过立法了之,或立法后问题就迎刃而解尚待考量。诸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就业保障法,等等等等,难道这些保障类法律的早已出台就会把现在妇女儿童或者就业的系列难题和谐解决了吗?没有啊,现在的形势反而愈演愈烈!

  言归正传,让我们再来说说中国的基本住房保障法的事情,已形成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里的基本住房保障主要是针对城镇的,但也没有忽略农村,尚且基本全面,但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尚待观察,老百姓想拥有住房产权而不是租赁权的观念尚待改变,租售并举的措施不仅需要变革思想,还需真的落实到位。

  话又说回来,英国自1890年制定《工人阶级住宅法》以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住房的运作以及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和特殊群体的住房;美国政府在吸收英国等欧洲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低收入阶层住房租金信用政策,发放住房券,建设老人住宅等,《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和使用管理,80%以上的居民住在政府公屋里;日本1951年颁布的《公营住宅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最后一次修改于2007年5月完成,但是该法“以低廉房租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住宅”的宗旨始终未变。

  不去再罗列国际上其它国家的范例了,我们中国的住房立法显然比西方发达国家慢了上百年、几十年,但是终究要呼之欲出,总的来看,是好事情!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日本也罢,美国也罢,住房保障的法律再完善,也还是发生了楼市的危机和灾难,一个吹破了房地产的泡沫,另一个造孽了房地产的次贷危机。倘若把保障房比作政府的良心的话,那良心永远拯救不了现实世界的可恶和可悲!房价还会离奇的狂飙,危机还会周期性的如约而至。

  诚然,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向往共同富裕的和谐道路上,但愿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即将出台,成为不蹈外国住房保障和楼市危机“两张皮”的怪现象!

  衣食住行本来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权利,可单谈住房一样吧,在当今世界,包括偌大的中国,仍然让人纠结,让人心痛,让人烦!  忧虑“基本住房保障法”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11月09日 11:16 新浪博客  查看评论   政府每每调控无效有很多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缺乏保障房体系,把本应该保障的需求转嫁给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调控就是“用莫须有的罪名”制造市场的冤假错案,导致了调控和市场对峙,调控甚至成为了市场和计划的博弈,调控措施越是无效,政府就越是选择“药性”更强的计划手段,这是一种异常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从现实来看,保障房几乎像是一个安民告示,每当市场供求矛盾尖锐,价格成为社会经济焦点的时候,从上到下就开始强调保障房,一旦市场价矛盾格得到缓解,保障房就成为了敲门砖。

  把资源分配到出价最高的人手里是商品的基本属性,对于类似于住宅这样的贵重生活必需品不能完全依赖市场,现在,我们终于认知到了保障房的重要性,最近传来消息说我国将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应该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但是……

  我敢断定,即使真的出台了基本住房保障法,应该也会和房地产法一样,处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尴尬局面,就全国范围来说不会有太大的作用。

  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被调整的社会关系允许清晰地勾勒出权利义务,否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两张皮的局面,让法律不能操作根本产生不了强制性,这样的例子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不可胜数,房地产法就很典型。

  很显然,我国保障房的体系怎样构造,都没有一个很明显的思路,用什么样的产品?用怎样的产权形式?谁应该得到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中的管理?等等问题都还不清楚,即使上述问题弄清楚了,这部法律还要面临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户口制度、政治体制等等挑战。

  立法,很像服装师傅量体裁衣,如果我们连体都是无形的,就急忙做衣服,就会出现衣服不知道给谁穿。  

住房保障法拟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

《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启动

本报专访起草小组专家成员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和进展情况如何?《住房保障法》究竟能够对居民住房起到什么样的保障作用?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

                                                                                                                                                                                文/本报驻京记者赵琳琳     

        记者:请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定位和起草进展情况?

        申卫星:这部法律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该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专家,讨论起草形成一个该法的理论版本,同时,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一个该法的实践版本。目前,这两个版本均已起草完成并融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

        记者:这部法律对于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能够对我国居民住房进行什么样层次和范围的保障?

        申卫星:法案第一条就提出要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采用的基本手段为廉租及公共产权。

        就广覆盖而言,我们希望能够尽可能覆盖广泛的收入群体,而不单单是少部分人受益。当然,尽管是尽可能多的人受益,也有层次划分,目前看来,还达不到居者有其屋。特别是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贫困的家庭而言,无法拥有房屋的产权或完整产权,但可通过廉租房制度保障其住有所居。

        就保基本而言,主要是指保障基本住房,包括住房面积、基本配套设施、质量安全标准及地段等,以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希望获得更好的居住水平,那就需要由商品房市场来解决。

        除此以外,该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保基本、分层次。就是对不同收入群体分不同类型保障其居住权,如,比较贫困的阶层以廉租房方式解决,条件稍好者以经济适用房的方式解决,条件更好的可以购买限价房;条件更再好的以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保障。

《住房保障法》主要保障谁

        记者:如何理解保基本?这部法律的主要保障群体是什么?

        申卫星:保基本是指要保障我国居民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比如,流浪街头的人群就属于社会救助范畴,而不属于这部法律的保障范畴。此外,这部法律惠及的基本人群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

        这个基本需包括面积、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安全标准、质量标准、地段等。另外,照顾基本国情,要逐步推进这个住房保障制度。因为各地区情况不同,中西部差别很大,不能一刀切,条件好的可以先行推进,而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要逐步推进,国家会统一规划来推进这一制度。

        记者:根据法律的草案,关于住房基本保障的范围如何来划定?比如,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有没有具体规定?

        申卫星:是否可以被纳入最低住房标准,各地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标准进行衡量。比如,根据重庆市的相关统计,该市目前人均住房面积为28平方米,最低住房标准为人均13平方米。如果人均住房标准低于13平方米就可以进入受保障范围,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廉租房。

        不过,目前,究竟是以人均居住面积还是以个人收入高低来衡量仍在讨论中,我想应该是以收入为准,低收入者又无房的就可以得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对基本保障标准的设定因地制宜。

经济适用房产权如何分配

        记者:为何在法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对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也要一并保障?

        申卫星:法案中会有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的详细规定,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虑要防止形成贫民窟。如果一个地区全都是廉租房,这个地区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很大心理压力,这将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我们希望既解决问题,又不制造新问题。此外,关于建设地段、住房标准等问题在草案中都有明确,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明确。比如,对于房屋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应更明确,防止开发商由于认为经济适用房利润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此外,关于交通、超市、医院等配套标准也应该更详细,达到基本需求。

        记者:法案中明确提出了共有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申卫星: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