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诉讼服务指南完整版【原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12:52
 

便民诉讼服务指南

一、起诉须知

1、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的标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没有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起诉;

  ②原告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起诉的,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③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授权权;(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当事人起诉应向立案庭递交如下材料,并填写提交材料清单:(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数为被告的人数);

(2)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特殊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金融许可证、建筑行业资质证书等);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事人亲自持有效证件到立案庭办理诉讼有关手续的,须经立案人员当场核对并注明);

(5)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他人代交诉状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6)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份提供);

(7)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可送达被告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8)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常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有哪些?

(1)、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诉讼请求不涉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不作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以及部分再审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及申请执行的,应交纳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亦应由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按规定标准公开收取。

(1)、诉讼费用的预交

1)、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受理费,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申请执行的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2)、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济的;

6)、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

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3)、诉讼费用的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4)、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6)、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7)、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8)、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9)、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2、诉讼费收费办法速算表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 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 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 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 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比较单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1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可以归纳为:标的额×0.5%+500元。这里所说的标的额包含10万元以下部分,如,请求赔偿金额为12万元,则诉讼费为120000×0.5%+500=1100元。 

(三)、执行费收费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5%-100元;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400元;

(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0.5%+27400元; 

(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1% +67400元。 

(四)、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1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0元;

3)、 1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5%+520元。

其余案件如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海事案件等收费标准比较统一,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证人作证须知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向您介绍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行政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出作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救助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各类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刑事一、二审公诉案件和刑事二审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省高院批准。①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②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③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复议期限为五日。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3、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高院批准。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高院批准。

 4、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再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的规定。

5、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需延长的报省高院备案。受委托执行的案件,自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并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延长审理期限的报告,报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后,须在审限届满前到立案庭备案,否则按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

五、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特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列告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执行立案须知

1、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及双方的仲裁协议书或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七、执行风险须知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3、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4、 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5、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6、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7、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8、 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执行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9、 申请执行人不按人民法院传票要求应诉或听证,视为撤回申请。      

九、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l)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6、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7、申诉应提交那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已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8、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形式予以驳回。

9、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心可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涉诉信访案件指南

 1、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涉诉信访中的“访”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或到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

(1)下列情形作为涉诉信访中的诉讼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4)、执行异议、复议、申诉案件;

 5)、国家赔偿确认与国家赔偿案件。

(2)当事人就处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案件向法院反映情况的,属于与诉讼相关事项,应纳入相应诉讼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3)来访人反映与案件无关的事项,如反映法官廉正问题、法院人事问题及向法院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者反映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情形,属于“非诉”事项,不以信访案件处理。

(4)除上述以外事项属于“访”,按照信访案件处理。

(5)法院派驻信访大厅主要负责:市法院本级日常来信来访案件的受理调处;本系统来信来访案件的协调指导;对信访转诉讼案件的诉讼指导、立案引导、调解协调;宣传法制、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息纷止争;协助信访大厅做好区域内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2、法律咨询范围

(1)民事法律事务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物权纠纷;

3)、债权纠纷;

4)、知识产权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

6)、其它民事纠纷。

(2)刑事法律事务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及实体问题。

(3)行政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中的相关事务,包括行政确认、赔偿等问题。

(4)执行法律事务

与法院执行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3、信访人须知:

(1)、信访人不准在接待场所内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4)、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5)、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7)、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8)、信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9)、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0)、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对其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