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与不杀难道是人为控制的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06:05
李逊达:杀与不杀难道是人为控制的吗
金羊网 2006-11-10 09:10:24
',1)">
李逊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近发表了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指示,是令人疑惑不解的。
他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此提法缺乏法律中应当遵循的严密原则,有点儿让犯罪份子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的倾向。一个刑法可这样判也可那样判,让人左右为难的话,那肯定会让人去争议不休的,那么它还有什么权威性可言?
我不禁要问,判处死刑的刑法难道是可以人为地控制吗?而控制者就是主审法官。一个国家的刑法处罚权不是刑法说了算,而是法官说了算,那这个刑法是不值得人们去尊重的,该尊重的倒是大法官了,因为他手中有生杀大权啊。
对“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这种说法我更不懂。
首先应分清杀与不杀的界线,什么叫可杀,中国这个“可”词,是难以让人琢磨透的,我认为在“法”上是应当大忌的,但中国老祖宗既然创造了这个词,那总得去尊重吧,于是一碰到这个“可”词各种争议会特别多,好多机遇都让争议抢走了。所以邓小平对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狠下指示,不要争论,先去干!干了之后总会有结果,把结果进行分析,结论不就出来了吗?
所以我认为定“可”杀的就应该严格依照法规条款死定为死刑,没有可不杀的含义在内。那么同样,如定为不可杀的,就应当给予不该杀的刑罚加以处罚,根本不包含也该杀的含义。任何法绝不允许有模糊的、模棱两可的概念掺入,也就是说,坚决排除个人意志在死刑案中起关键作用。在审理任何案件中,都要严格把握法大还是个人权力大的政治原则。决不能发生法庭判决的生杀大权掌握在某少数大法官手里,使他始终在风尖浪窝里摇摆不定,把审判死刑犯作为对自己的党性和良心的考验,把这种人为的庭外因素的压力完全压在二审法官身上是不适宜的,也不科学的,一切凭刑罚条款来量刑。这样作出的判决才是经得起推敲和复议审定的,否则就必然导致生与死的争议不休。
只有严格区分可杀与可不杀的不同概念,那么就不会有“一律不杀”的缺乏法律依据的可笑的说法了。既然一律不杀,就不需要什么审判了,失去了审判的真正意义了。再说可不杀的如杀了就是犯错误,那么还有谁愿意犯错呢?那就统统不杀吧,可满足外国的人权法老们的欲望了。
“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内中也是有“可以”的这神模糊不清的说法,从而导致刑罚有很大的漏洞,使一些有故意犯死罪者,为了达到个人的罪恶目的,不惜任何代价去触犯死罪,杀害他人。但有了肖扬的说法,只要去自首或立功都可以得到免死牌,这对某些疯狂犯罪犯无疑是条救命钢绳了。这岂不是纵容犯罪者大胆去犯死罪却可以或应该免死吗?这样轻率的说法出于我国当代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口,是令人十分疑惑的。
我认为对不尊重别人生命的死刑犯是必须严加惩处的,否则不尊重被害人的生命不是犯罪人而是人民法庭。
我还认为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而应当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对受过教育越高的人和职位、地位越高的人处罚应该越重,现在恰恰相反,越是国家高级干部处罚越轻。过去有一种说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特别是大官。还有一种说法,无知者无罪。这种说法虽不应提倡,但国家有义务去教育国家每个公民,公民无知,国家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