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补偿机制路在何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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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补偿机制路在何方?

2010年03月01日 编辑:曹政  来源:健康报  【大 中 小】

  地方财政叫苦

  虽然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多有探索,但绝大多数地区依然明确将财政资金作为基本药物制度补偿的主体。然而,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深入,操作中的问题也纷纷暴露。最为突出的是,不少地方的财政官员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仅由财政一家补偿,财力无法承受。

  按照此前的规划,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由政府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此前,有关部门曾对相关数据进行过测算: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2009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2008年全国药品费用总支出为6202.4亿元,按照全国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70%、加价率15%估算,各级财政全额补偿需投入170亿元左右。

  这对于全国而言并非太大的数字,照上述办法测算出的金额让相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觉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没有多少压力。“然而基层的实际情况是,加价率远远不止15%,最少的地方也要翻一倍,有的地方甚至超过60%.”中部某省卫生厅药政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意味着,财政为此付出的资金将比原先测算的数额高出许多倍。

  在医改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改后的收支差额将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财政只是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绩效工资动手早、开展好的地区给予适当的奖励。从2009年开始,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财政收入增幅从2008年的19.5%降至2009年的11.7%,而面临4万亿元配套等资金需求,更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由此不难理解基层机构和人员对于补偿到位的担心。

  动用医保基金引发争议

  尽管卫生部门压力巨大,财政部门叫苦连连,但无论是在1月财政部召开的全国市县级财政部门医改政策培训会议上,还是在2月卫生部举行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上,与会者均能够达成共识:如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进行补偿,将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推进改革,也决定了改革之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否持续正常运行和发展。

  在地方政府感觉财政资金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医保基金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上,各地药政处处长交流了天津、镇江等地的“多头补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