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在宁夏石嘴山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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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在宁夏石嘴山市召开

 

 

    为总结国际国内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研究我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探讨我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框架,2009年9月6日至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亚洲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宁夏石嘴山市联合举办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王正伟出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赵小平、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司司长庄国泰、亚洲开发银行东亚局局长克劳斯•格尔豪瑟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江苏、山西、青海等13个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局)有关负责同志近100人参加会议。来自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等国际组织和知名学府、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生态补偿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生态补偿政策框架设计、生态补偿政府间财税关系、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以及生态补偿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演讲和讨论;与会各省区市就本地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情况作了大会交流。
    会议指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和保护成本,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环境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体制保障。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奋斗目标。经过连续多年大规模的建设和治理,近年来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就。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尤其是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就是要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建设者和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从而提高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调动各方面从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体制和政策保障。
    会议指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内在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地区、退耕还林地区、草原“三化”地区、重要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是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这些区域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这些地区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是落实规划纲要部署、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关键,是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内在要求。
    会议认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重大。我国重要的水源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重点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大多位于西部地区。确保西部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不仅需要西部地区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增强造血功能,而且需要国家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这一地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逐步缩小与全国的发展差距。
    会议指出,中国坚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体系迈出了重要步伐。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为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推进,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等做了明确规定。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各地在推进生态补偿试点中,也出台了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5年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在省级层面比较系统全面地开展了生态补偿实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稳步推进。2001-2004年,国家开展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试点。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正式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正式建立。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00多亿元,将7亿亩重点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做出部署。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提高环境保护支出标准和转移支付系数等办法,加大对青海三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以及部分天然林保护区等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浙江、山西、湖北、广东等不少省份也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试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近10年来,中国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具有一定的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总投资达7000多亿元,其中用于各种补助性质的支出3000多亿元。开展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累计安排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有2000多亿元。
    会议指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全新的战略任务,各项工作刚刚展开,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下一步,要在认真学习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系统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开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点。继续搞好青海三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中央生态补偿试点,条件成熟时再选择有代表性的跨省区流域、主要矿产资源、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启动实施西藏草原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覆盖范围,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同时,鼓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开展补偿试点。二是认真研究制定完善符合生态补偿理念的区域政策体系。结合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完善公共财政政策和投资政策。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支出。国家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扶持适宜产业发展。积极研究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政策、税收政策和技术标准等,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和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三是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度法规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

          (西部开发司农林生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