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该归谁 事先约定免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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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在销售领域中,大部分职场人士的劳动收入中有相当一分部是提成款。在法院受理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些案件是因为公司拒绝向员工支付提成款而引起的。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销售提成引发的案件。

  2009年4月30日,赵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附件约定赵先生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转正后年薪15万元,销售任务每年1000万元,有1%至1.5%的销售提成。

  在赵先生入职前的一个多月,宁夏某集团公司为了一个合作项目到科技公司进行考察。赵先生入职后,科技公司让赵先生参与了合作项目的谈判。赵先生及其同事为项目洽谈事宜到宁夏出差数次。宁夏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为项目组成了招标机构。2009年9月10日,赵先生代表科技公司领取了文件。9月11日,招标机构正式通知科技公司已中标,中标总价为270万元,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2009年9月下旬,合同签订方就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某些问题与赵先生进行了交涉。赵先生为了公司顺利履行项目合同,又代表科技公司与广州、河北的两家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个月后,赵先生与科技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赵先生离职后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09年9月项目的提成4万余元。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作出裁决书,裁决科技公司向赵先生支付提成款2.7万元。科技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诉称,赵先生在入职前,公司与宁夏集团公司的合同意向已达成。赵先生入职后,鉴于其未从事过相近产品的销售工作,公司让其参与本项目的目的是对其进行实际培训,希望赵先生在承担技术支持工作的同时提高市场能力。在投标过程中,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报价等关键性的问题,都是公司领导和技术人员最后详细分析、讨论通过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赵先生充当了联络人的角色,并不是说合同是授权赵先生签的字,项目就算赵先生运作的,销售合同就算赵先生的销售额。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参与了公司的项目,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付出了劳动,其应享受项目提成。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项目合作方的合作意向在赵先生入职前已然达成,与事实不符,项目启动自赵先生入职到中标时,时间长达4个多月,合作方人员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不代表科技公司必然能够在招标过程中中标成功。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的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宣判后,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案件在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科技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向赵先生支付了提成款2万元。

  (张建文)

 

  □法官提示

  本案在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一方还是觉得冤,不清楚该如何举证才能证明本次项目的成功与赵先生个人无关。公司提出的合作项目的核心工作在赵先生入职前已经完成的说法,恐怕很难拿到法庭上来谈,因为毕竟项目是经过谈判、招标的。如果公司在赵先生入职的时候与他约定这个项目的收益完全归公司所有,不计入他本人的销售提成,那么案件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另外还有一类案件是公司规定业务员要代公司追回销售款后才能拿到个人的提成款,而业务员在离职时还有些销售款没追回,所以公司拒绝支付提成。对待这类案件,法院要审查公司的规定是否向员工公示,被员工所知晓。通常情况下,公司在这方面的举证并不充分,如果举证证明力不足,还是要判决公司支付给员工提成款。所以避免这类纠纷的产生,就是要双方约定在先、制度公示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