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03:00

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是两个既有同义又有区别的概念。现实中,人们常常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使用。要仔细考究,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的。

严格地讲,所谓公平,是指人们的行为与价值评判符合人为制定的规则,而公正则是指人们的行为与价值评判符合自然法则。推而广之,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与价值评判符合人定的社会规则,通常称之为法律、法规。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王法。而社会公正则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与价值评判符合自然法则,通常称之为天理、道德。所以,社会公平又可以理解为是合法,社会公正又可以理解为是合理。公平即合法,合法即公平。公正即合理,合理即公正。

公平、社会公平,是相对的,历史的。而公正、社会公正,则是绝对的、永恒的。

在原始社会,没有家庭,没有私有制,为了生存与繁衍,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社会没有分化,没有竞争,没有什么法律与法规,不存在什么公平和社会公平,调节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只有天理与道德,只有公正与社会公正。到了家庭、私有制、国家出现之后,社会出现了分化与竞争,甚至出现了战争。为了使某一项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使社会能够有序地存在和发展,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出现了,即公平与社会公平出现了。待到人类社会发展到最高阶段,即孔子所说的大同社会或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与法规又没用了,消失了,公平与社会公平问题又不存在了。调节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准则又只有天理与道德了,即只有公正与社会公正了。

人定法即法律或法规,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公平与社会公平是相对的。在此时此地是合法的,到彼时彼地就可能不合法了,此时此地的公平到彼时彼地就可能就不公平了。比如赌博,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是合法的,所以是公平的。现在就不合法了,是不公平的了。而在世界的某些地方,仍然是合法的,依然是公平的。甚至卖淫嫖娼、买卖人口、贩卖黑奴也曾经是合法的,公平的。   

而自然法则即天理或道德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是不可以改变的,即公正与社会公正是永恒的。在此时此地是合理的,到彼时彼地依然合理,此时此地是公正的,到彼时彼地也公正。真理是唯一的,同一件事情不会有两个真理。比如天赋人权、生而平等,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是真理,都是社会公正。否则就不是真理,不是社会公正。

公平与公正、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有时候是一致的,也就是法律与道德是相同的或相近的,公平了就是公正了,合法了就是合理了,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合理又合法、合法又合理。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多。因为人定法大多数是按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基本上是道德的底线。但有时候它们之间又是不一致的,甚至相背离。这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在我们现行的经济制度下,同样的两个小孩,一个生在亿万富翁的家里,一出生就拥有过多的资源和财富,而另一个生在穷人家里,天生就没有任何资源和财富。在目前,这都是合法的,因为法律就是这么定的,所以是公平的,属于社会公平的范畴。但这显然不合理,不公正。按天理,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有生存的权利,就有获得一份资源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是同等的。而事实上根本不同等,所以不是社会公正。这就叫合法不合理,公平但不公正。如果有一个行侠仗义的人或组织出来劫富济贫,把富人的钱或财产拿来分给贫穷的小孩,让他们也能生活的很好或较好,这符合天理,公正。但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不公平。虽然老百姓拥护,但仍然要被判刑。这就叫合理不合法,公正但不公平。

总的来看,社会公平是在不断地、逐步地贴近社会公正的,直到完全一致。这是内在的、固有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它们之间又不能也不应该贴得太近了,社会公平应该与社会公正有一定偏离。而偏离又不能太远了,应该有一个度,这也是内在的、固有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果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贴得太近了,法律等于或约等于天理了,社会行为与价值评判主要以天理和道德为主,也就是,不管有无能力,能力大小,干与不干、干多干少,都可以一样生活的较好或很好。我们都是人,都得一样的活着嘛。那就会挫伤人的积极性,而助长人的惰性。就会影响和阻滞社会的发展,就有可能遭受外族的入侵或欺侮,所谓落后就要挨打。为了让人充分发挥积极性,克服惰性,推动和加快社会的发展,就得允许人们在占有和享受上有一定的差距,甚至有较大的差距,就需要鼓励竞争。竞争就意味着要有规则,就要实行法治,就要讲公平,就得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公正。

从资源的分配上来说,总不能按天赋人权把资源分配给每一个人。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必须把资源委托给一部分人去开发。如何开发,怎么利用,也需要立法,需要竞争,需要讲公平而牺牲公正。

但如果社会公平偏离社会公正太远了,人们的收入差距太大了,资源与财富太集中了,贫富太悬殊了,严重地两极分化了,就会超越多数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甚至会超越多数人的生理承受能力,使多数人感到生存艰难甚至无法生存,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这多数人为了生存就会起来造反,社会就会发生内乱。因为人总是想活下去而不想死,这是人的天性和本能。不能以生道求生,就必然会以死道求生。怎么死还不是死?社会的不稳定、社会动荡都会影响和阻滞社会的发展,社会动乱对社会的破坏就更严重了。

可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相联系,社会公正与社会的根基向联系。不讲公平会影响效率,时间久了必发生改革;不讲公正会危及根基,时间久了必引起革命。所以,为了社会能够稳定而又快速地发展,就得二者兼顾,让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的偏离程度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这个度应该是:允许并鼓励竞争,但不至于弱肉强食、丧失人性;允许人们在占有和享受上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是由于人们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而形成的,而不是由于权力和势力的不同而形成的;竞争的优胜者即富人应该让人们仰慕而不是憎恨;社会财富归根到底是广大的劳动者创造的,所以,社会财富应该是给它的创造者带来福祉,而不是异化为它的反面,给它的创造者带来痛苦甚至灾难。

纵观中国的历史,可以说就是在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离合之中蹒跚前进的。历史上的统治者多数认识不到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总是错把王法当天理,不肯改变。比如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总是公平的。结果,经过几年或几十年之后,有的农民因看病没钱把地卖了,有的因年老体弱不能耕种把地卖了……,土地都公平地集中到少数的地主与豪强手中,后来出生的广大的农民没有了土地,生存没有了保障,社会公平远远偏离了社会公正。于是爆发农民起义,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王朝,重新分配土地,让耕者有其田,社会公平被迫回归社会公正。但再经过几年或几十年之后,土地又公平地集中了,社会公平又偏离社会公正太远了,又爆发农民起义。如此循环往复不已,形成所谓的历史周期律或叫历史怪圈。

如果社会的统治者和富人们能够认识到这种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通过不断的改革,适时调整制度和政策,修改法律和法规,可以防止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之间偏离太远或贴得太近。在一定的限度内,社会公平可以自觉地回归社会公正,即社会矛盾可以在秩序的范围内获得解决。否则,如果统治者和富人们觉得极少数人占有那么多资源和财富而大多数人却没有资源和财富是天经地义的,不予节制,反而通过制度与法律予以保护,很显然,越是有钱越容易获得资源和财富,赚钱越容易;越是没钱就越难获得资源和财富,赚钱就越难。富者益富,贫者益贫。社会公平就会严重偏离直至背离社会公正。超过一定限度,就积重难返了,就不可能用改良或改革的方式来解决了,只能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让社会公平被迫回归社会公正,社会矛盾被迫在非秩序的范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