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和生者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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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和生者的尊严

(2010-04-23 10:53:49)转载 标签:

杂谈

死者和生者的尊严

徐贲

 据报道,青海民政厅415日制定《青海省玉树县“4·14”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意见》,对地震死伤人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说:“遗体处理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尊重死者尊严。”这样强调“死者尊严”,体现了中国公共生活中对人的尊严有了新的认识:要让中国人活得有尊严。以死观生,以生说死,人生的尊严不外乎就是在与他人关系中的生与死。越重视以尊严对待死者,便也就越能重视如何以尊严对待生者。

古希腊历史学家修西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曾经描绘雅典城邦在开始衰落时人们对待死亡的态度,在那个渗透着死亡的末世气息中,人们开始忽略死者,不能给他们以死者的尊严:安葬。那时候,雅典城邦发生了瘟疫,感染和死去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采取一种毫无希望的态度;这样屈服了,就丧失了一切抵抗的力量。由于看护别人而获得疾病的人,像羊群一样死亡着。”城里的人没有房屋住,天气又很热,“人们像苍蝇一样死亡着。”当人的死亡像是“羊群”和“苍蝇”一样的时候,人和动物的区别也就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雅典人开始忽略对死者有尊严的埋葬,他们变得“对于宗教上或法律上的每条规则都毫不关心。过去所遵守的丧葬仪式,现在都不遵守了。”

这样草草埋葬死者,对于整个人群造成了严重的的道德损害,修西底德记下的实际上是雅典人对人法和神法的遗忘和蔑视。这是因为,没有人法和神法,人就不能称作为是人。人法保证了人的政治本性,神法则把人从兽群里分离出来,把人放到世间生灵的最高位置上。如果人法刻下的是正义,那么神法 刻下的就是虔敬。当人们在任何状况下抛弃了人法和神法,他们虽然在身体上还活着,但灵魂已经死去。不给死者以有尊严的安葬是违背神法的,也是违背人性的。安葬之礼划出了人世的最后边界: 神是不死的;兽虽必死但却死而不埋;只有人必死,而且必埋。” (humanus)掩埋” (humare)、以及该埋的”(humandus)共属同一个字源。

在对待死者的尊严上,中国人今天确实是进步了。几十年前的“文革”期间,当人的生存处境极度恶化时,无数人陷入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极端困境。一些人曾经不得不自行选择或被迫非正常死亡,而另外一些人则凭借着好死不如赖活的生死观,坚持着活了下来。在一个国家里,当没有尊严的死亡频繁发生的时候,先一定是已经出现了活着的人没有尊严的情况。

我们今天谈死者的尊严,重视这一尊严的意义,是因为谈死,实乃谈生。尊严应当是一种普世价值。但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对要不要尊严的问题,其实并没有争论,没有说人不该有尊严,或自己不要尊严的(给不给别人尊严,那就是另一回事)。第二,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要怎样的尊严,怎样才算有尊严,那就是很有争议的了。这就像“不折腾”,谁都不会说折腾好,要折腾。但说到怎么就算折腾、谁折腾、折腾谁,那争论就大了去了。

在公共生活中,人的尊严和公民的尊严是非常具体的,因此也是常常有争议的。有民主要求的人坚信,一个公民的起码尊严在于应该可以自由选择由谁来代表自己,而体现这一尊严的公共仪式就是投票。但是,有的人却会说,上头指定一个人来代表你,不管是阿猫还是阿狗,你都已经有尊严了。所以,讨论尊严不是讨论要不要尊严,而是在怎样的公共生活细节中,人才算有尊严。公共生活细节中的尊严应该不断在自由的公共言论空间中得到讨论,也应该不断在民主政治制度中的到落实。民主制度是每个人在活着的时候有尊严的必要保障。

人的尊严的观念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想产物,1486年意大利思想家米兰多拉(Pico della Mirandola)写了《论人的尊严的演说》,提出人可以通过哲思和人文艺术达到与天使比美的境界。启蒙时代,尊严更成为一种高于“价值”的价值。康德认为,价值是相对的,因为价值与人的局部判断有关,而那些“不相对的”,高于相对价值的,那些成为其自身目的的,便获得了道德的属性。惟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道德属性,因此惟有人类才会有尊严。尊严因此成为道德人类的标志。

到了20世纪,尊严又与和平与人权具体地联系在了一起。《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世界人权宣言》说的是“人人”,适用于全人类,强调的是人类的不可分割性和整体性。离开了人类的不可分割性和整体性,也就无人权可言,当然也就没有人的尊严可言。如果死者不能好好安葬,就不能称作为是有尊严的人,那么同样,如果生者不能拥有人权而生活,便也不能称作为是有尊严的人。这样的尊严是每一个人的尊严,没有例外,尊严因此必须是一种普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