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将军事法作为独立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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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将军事法作为独立部门法

2010年10月18日 15: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了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促进我国军事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9月25日,中央军委法制局在京召开了“军事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法学专家与学者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从我国宪法、立法制度、立法理论和当代军事法制实践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发表了意见。大家普遍认为,我国军事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军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有益于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不断向前推进。

  中央军委法制局领导在座谈会上发言指出,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中国军事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军事法当前和未来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在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贯彻实施。正确地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对于如期形成和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议军事法作为独立部门法

  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宪政体制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各国都有自己的国情,军事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关系,一定要放在特定的环境下来认识。我国实行有别于西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不搞军队国家化,我们的军队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在宪政体制上军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军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律体系划分中,把军事法列入行政法,既不符合宪法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政治现实。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将军事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这恰恰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之所在。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宪政体制是法律门类划分的宪政基础。在我国宪法中,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这是我国宪政体制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我们分析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分析军事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宪政基础。根据这个基础,我们不能像西方那样按照“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军事法放在行政法门类中,而是应当把军事法从行政法中划分出来,作为独立的部门法。

  立法主体的特定角色和地位

  影响决定着法律部门的划分

  李林:我国立法法关于立法体制的规定,是确定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基础。立法主体的特定立法角色和特殊立法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部门的划分。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就像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一样,两者的立法地位是等同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立法权与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和立法职权配置上,处在同一层面。比照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来说明行政法的重要地位,基本上也可以从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说明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重要地位。这一点,其他中央国家机构没有可比性。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对军事立法作了专门规定。在我国,军事法是一个跨学科、交叉学科的独特法律部门,它覆盖了现有很多法律部门,还超出了法律部门、法学学科范围,涉及诸多社会科学领域,甚至进入自然科学技术领域(例如许多法定的军事技术规程)。应当根据军事法的这种特性和它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邻关系,把军事法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的独特法律部门。

  于安:我国立法法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制定权限作出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这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权之外专门规定的,表明军事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具有特殊地位,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是并行的,这是确立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应有地位的一个重要基础。

  军事法调整特殊的公共权力

  应在法律体系中有一席之地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军事法从理论上讲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它是调整特殊的公共权力也就是国家军事职能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军事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军事立法意味着对军事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一个理论问题、科学问题、学术问题。从科学的角度看,我认为,军事法应当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应当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这在学术上应该是很清楚的,理论依据很充分。

  方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我同意大家从国家体制层面谈的对军事法的认识,我们作为社团层面对军事法的看法也是这样的。法学社团组成的依据,就是要看有没有独立的法学研究对象,以及它是否达到了一定规模。军事法学研究会在法学社团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对外可以称“中国军事法学研究会”,这也说明军事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中国法学会或者法学界看来,军事法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部门,也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划分,最终需要经过国家有相关权力的部门给予确认,但也需要有法学界的基本认同。这两个方面的确认和认同是相辅相成的。

  丛文胜(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军事法所调整的对象、领域和方式都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简单取代的。军事法调整的是关系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国防和军事领域的事项,是特殊领域的社会关系。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法律部门,很难说这个法律体系是完整的。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在政府部门,而我们军事机关与政府部门是并列的,有合作和交叉关系,政府不对所有的国防和军事问题进行管理和规范。同时,我国的军事法又是以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建立和形成的,既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又有着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同的显著特点。

  李林:实质上,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现实政治、经济、社会的需要来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在我看来,法律体系部门法划分理论及其标准,归根结底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需要决定的,是经验式的、开放的、动态的。把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取决于现实需要,在法律体系划分理论及其标准方面并无障碍。

  军事法建设取得的突出成就

  决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莫于川:我国军事法的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军事法从少到多、从粗到细、从稚嫩到成熟,出台了兵役法、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动员法以及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形成了专门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下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对行使特殊的国家权力——军事权力起了保障作用,通过发挥法律的保障和调整作用,保证了既依法完成各项军事任务,又避免权力行使不当可能带来的伤害。二是理顺了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不仅使各项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而且体现了当代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成果和形象。三是对队伍建设起了推动作用,不仅促使军队法律工作者队伍全面成长起来,而且包括现役人员和预备役人员在内的军队成员的军事法律素质得到提升。

  丛文胜:军事法在中国革命和国家根本制度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体现的中国特色,决定了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军事法包括以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现役军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为骨干,涉及18个领域的分支内容,已经形成了覆盖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的完整体系。1998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宣布,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2007年8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特别提到我军“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准确界定军事法的地位作用

  有利于促进军事法自身发展

  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我从2003年开始从事军事法方面的研究,可以说对军事法情有独钟。从军事法的发展需要考虑,我赞同把军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一是有利于促进军事法自身的发展完善。军队无论是推进自身现代化的发展转型,切实维护军人权益,还是走向世界与国际社会对接,都离不开军事法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二是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军事法的关注和重视。这些年我注意到社会公众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关注不多,比如在国防动员法、武警法制定过程中,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互联网上相关点击率不高,老百姓似乎认为这些与自己无关。这与长期以来地方对军队制度建设不了解有关。如果把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可以引起包括立法界、理论界以及各级领导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三是有利于促进军事法学的繁荣。

  王梅(国防大学政治工作教研部教授):理解军事法的意义,有一个逻辑链条:军事法的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正好呼应着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军事法的正义价值对应着军队革命化的需求。我们建党已近90年、建军也有80余年了,面临的是否会被改变颜色的考验十分严峻。作为蕴含着核心价值观念和取向的军事法,可以保证军队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军事法的效率价值对应着军队现代化的需求。当前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世界军事科技革命发展迅猛,未来信息化战争和一体化联合作战强调系统与系统的对抗,而且军队的使命任务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作为规模化社会调控杠杆的军事法,有利于合理配置各种军事资源,在军队指挥和管理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军事法的秩序价值对应着军队正规化的需求。我国已实行改革开放30多年,各种军事关系的调整、军队正规化建设水平的提升,都处在关键期、关节点。法律克服了个人经验的局限而容纳了人类智慧和文明成果,恰恰可以确立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保证一个组织的正规、有序。把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重视加强、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了解参与军事法制建设,有利于国家战略利益的维护和拓展,有利于军事法体系本身的健康发展和自我完善。

  加快推进军事法的创新发展

  在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作用

  莫于川:军事法的发展,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好军队与政府、民众、社会的关系。比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军队、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涉法问题集中表现为“三难”,即军属就业难、涉法问题解决难、伤残军人安置难,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依法妥善处理这些特殊关系。在军事立法工作方法上,要坚持“开门立法”和“关门立法”相结合,对不涉及保密性、特殊性问题的军队立法,如救灾抢险、恢复重建、退役安置等,可以请地方的同志参与进来,因为当今社会军地联系十分紧密。有关的军队立法可以邀请地方人员参与或组成团队完成;同时在地方的某些立法过程中,军队的同志也可以且应当参与,以便及时反映军队意见和需求,从源头上处理好军地关系,为法律文件的实施打下更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加强军事法的宣传工作,唤起全社会对军事法的关注,通过典型案例和事例树立依法治军的形象,赢得更大程度的社会理解和支持。

  陈端洪:人们对一个法律门类的重视程度,与这个法律门类的理论发展有重要关系。比如刑法之所以成为部门法,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有一整套完善的刑法理论作支撑。这些年来,军事法在学理方面的发展感觉还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军事法的重视,为此,要加强对军事法的理论研究。

  王梅:新世纪军事法应有更大作为。一是要深化军事法学的理论研究。虽然军事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可喜成绩,但在军事法理论体系的建构等方面,移植的色彩还比较浓,消化和创新显得不够,需要更多正本清源的论述和阐释,需要更多独立新颖的见解和建树。二是要加强军事立法和军事法的实施。立法方面应像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要求的那样“科学立法”,致力于增进军事法规范的正义性,特别是需要在军事法中注入更多的民主因素,在保证军令政令畅通的同时,保障军队权力的健康运行。三是要促进军事法的传播和教育训练。军事法专业性很强,传播难度大,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发挥系统效应。而军队尤其应该担当重任。四是要拓展军事法领域的国际交流,我们也应在深化研究的基础上,开拓更加多样化的渠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相关国际立法及交流,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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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立法体制不断完善

  我国现行的军事立法体制,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的。1982年宪法在国家机构的规定中,不仅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有关国防建设方面的职权,而且规定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并明确了其组成和职权。1997年制定的国防法根据宪法确立了国防领导体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并“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体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1990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1993年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对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权限、程序和立法体例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至此,在国家立法体制框架内,形成了统一而分层级的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委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各总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立法体制的确立,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和促进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确保军事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起到重要作用。

  ★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军事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年代。上个世纪20年代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此后,为了适应革命战争需要,我军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我军领导和指挥体制、作战训练、后勤装备、兵员征集、军人优抚、军政军民关系等领域的军事法规,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积累了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新型的国防和军事制度,国家制定发布了包括兵役法、军官服役条例等一批军事法律。军队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也制定了一批军事法规,军事法规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事法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1991年3月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的指导方针后,军事立法工作显著加强,一批重要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相继出台。截至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军事法律17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97件,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222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3000多件。

  为了维护军事法制的统一,保证军事法规体系建设质量,根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有关规定,军队建立了立法规划计划制定与执行、军事规章备案、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清理汇编等制度。自1990年以来,中央军委先后印发4个五年立法规划、21个年度立法计划。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军委备案,每年报送备案的军事规章数量在200件左右;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军性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清理汇编,在废止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将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汇编成册。截至2009年底,全军已经开展了五次清理汇编工作,共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20卷21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74卷134册,为依法治军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方面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领域都有了“骨干性”的法律法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之间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结构完整、内容协调的统一整体。2007年8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军事法学学科快速发展

  伴随着军事法的发展,军事法学学科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1987年原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正式列入我国法学的10个二级学科之一;1988年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我国第一部军事法学论著;1993年军事科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2001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军事法学被列为中国军事科学体系14个一级学科之一,并设置军事法理学、军事立法学、军事管理法学、军事司法学、国际军事法学等五个二级学科。1990年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会成立;1991年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成立。自1993年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成立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研究所后,一些军队和地方院校相继成立了军事法研究机构。与此同时,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南京政治学院等一些军队院校陆续开设了军事法学课程,开展了军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专业博士点。随着军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开展,也涌现了一大批学术成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开出版的军事法学专著100多部,公开发表的军事法学学术论文达2000多篇。

  ★我国军事法的特色鲜明

  我国军事法具有以下的鲜明特色:

  ——立法体制独特。根据我国宪法、国防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各总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从而确立了军事法在立法体制上具有独特的层级性和统一性。

  ——调整关系独特。我国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武装力量内部关系,也包括武装力量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公民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特定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所区别。

  ——规范内容独特。除了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的事项外,我国军事法在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问题上旗帜鲜明。

  ——调整方法独特。如贯彻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原则等,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特点。

  靳桦之 本报记者韩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