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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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 为国家和市民向污染方索赔
2010-09-04 00:15  来源: 作者:  任彦 漏鑫瑞 编辑: 韩璟
近年来,重大环保事件频频发生,光今年7月,就有数起:
紫金矿业约9100立方米含铜酸水污染福建汀江;
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导致海面污染,污染面积近100平方公里;
南京栖霞路塑料四厂因丙烯泄露发生的爆炸事故,震动了半座城市,十几人遇难,300多人受伤;
吉林永吉两家企业的库房被洪水冲毁,7000只化工桶随波而下,冲入温德河,进而流入松花江;
……
最近几年,杭州虽没发生过大型污染事件,但城北化工厂泄漏、富春江水体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但环保部门只是行使行政职能,执法力度很薄弱,环境执法面临困境,受害市民往往讨不到说法,更别说得到应有的赔偿。
如甘肃一家啤酒厂,运行了两年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当地环保部门唯一的监管就是每年罚两次款,一次5000元,而建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是390万元,足够企业罚390年。企业治污成本和环境违法所受的处罚仍然不成比例,处罚失之于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一条便是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意见》中首次明确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方,站上法庭为国家和市民向污染方讨说法,并要求索赔。
得知这一消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多年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水苗异常兴奋。他说,最高法院针对目前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制定了这一保护环境的新政策,非常及时,它适用于全国,当然也适合杭州。“今后,杭州的环保部门就可以光明正大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维护国家环境资源,还市民一个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钱水苗说:“以前,环保部门只能对受害的个人或者是单位给予业务上的帮助,调解因索赔造成的纠纷,使不上全力。如果,以后各级法院能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意见执行,各地的环保部门,都能站出来维权。我相信,是能够加强环境司法建设的,也能够推动索赔难这些问题的解决。”
钱教授举了一个例子。某天,钱塘江边的某企业排污,污染了钱塘江,但是没有造成直接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是确实对环境造成了损害。那怎么办呢?
“换作以前,就是没办法,只能政府掏钱整治。但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便明确了环保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杭州市环保局就可以站出来,向该企业提起诉讼,并要求他们赔偿。这个地位的确认,我认为这是这个规定的一个核心意义。”也就是说,地方环保部门获得了作为原告的资格认可。
钱水苗说,这个意见的出台,对保护环境是非常有利的,而相应的,各地环保局所承担的环保职能和责任也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