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被漠视的法律——北大医院事件述评-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17:43:54

通过解读一审判决书已经不难判断,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的治疗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熊卓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后来引起巨大争议的“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

 

因此,央视对北大医院的报道中,称“于峥嵘非法行医早已经法院认定”,这是值得商榷的,法院在审理熊卓为案件中,虽然通过鉴定机构认定确实有大量非执业医师签名,但对此只是认为“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却并没有下“非法行医”的定论。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卫生行政监督机关也曾经介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在接到原告举报后,经查确认上述北大医院的三名参与对熊卓为治疗的实生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且未发现病历记载中有上级医生的签字,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在北京市卫生监督作出此认定之前,西城区卫生局曾针对另一起北大医院无证人员行医案进行调查,并作出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截然不同的答复:三名学生均是在该医院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了对患者刘某的临床工作。其对刘某的诊治行为并无法律法规之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

这就热闹了。在熊卓为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认定指称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而被告出具西城区卫生局的函称自己没有“非法行医”。

看似简单的事情,为何被搞得如此复杂?笔者认为,这与一部实施十年的法律被长期漠视有关。

1999年,我国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这是我国执业医师制度的一个分水岭。这部法律的第1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依据这一条,北大医院三名实习医生是否“非法行医”应该说不难认定。

首先可以肯定,在对熊卓为的治疗中,有三人确实没有执业医师证,而且他们在熊卓为的病历上留下了大量独立签名,其中包括医嘱、手术同意书、检查报告单等。毫无疑问,他们参与了对熊卓为的治疗,应视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因此,三人的行为即便构不成非法行医罪,违反执业医师法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在对此调查和认定时,竟然都没有引用执业医师法。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即便认定北大医院违规,依据的也是卫生部的一个批复,而不是具有更高效力的执业医师法。而西城区卫生局更绝,他们把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学生参与临床行为说成“并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属于‘非法行医’”,只能说明,在他们的眼里,执业医师法根本就不属于法律、法规。

不仅仅是西城区卫生局,在全国各地不少卫生行政部门眼里,执业医师法都被视而不见。实际上,由实习医生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存在已久。地方卫生局曾多次就相关问题向卫生部请示,而卫生部也曾多次作出批复。如:

    2002年,卫生部在对河北省卫生厅的批复中提到,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2007年,卫生部又在对甘肃省卫生厅批复中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北大医院坚称该院当时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于峥嵘不存在非法行医,依据的正是2007年卫生部的这一文件。

    显然,这两个批复都是针对实习医生行医问题,按理,只要依据执业医师法14条,没有执业医师证的实习生行医违不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地方卫生局根本没必要向卫生部请示。就算地方卫生局法律观念差,不知道执业医师法而向卫生部请示,卫生部只要说“按执业医师法14条办”即可,结果卫生部反其道而行之,一会说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一会又说这样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可见,卫生部同样没把执业医师法当回事。

值得一提的是,在卫生部在对其他卫生局类似请示所作批复中,又对此问题作出了不同解释。如:

2004年,在对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中,卫生部重申了执业医师法第14条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卫生部认为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005年,在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批复中,卫生部再次表示,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显然,2004年、2005年的批复精神,与2002年、2007年的是矛盾的。在熊卓为一案中,原被告除了分别引用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和西城区卫生局的调查结果作为各自指控、辩护依据外,还分别拿卫生部2007年和2005年的批复说事。这也难怪居中裁判的法院在此问题上为难,最后干脆回避了之,在判决中根本就不提“非法行医”了。

然而恐怕法院也没有料到,随着央视对熊卓为案曝光,“非法行医”问题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喧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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