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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来源:本站原创 2010年03月20日 作者:佚名 浏览人次: 507

故意伤害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案由,许多同志在适用这一案由时,常常和殴打他人相混淆,分不清二者的区别,以致于混用,造成执法上的过错。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清二者的区别。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我国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殴打他人必须造成被侵害人轻微伤,达不到轻微伤的,无法给予治安处罚。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取消了轻微伤的要求。依据新法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同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关键在于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殴打他人是采取最常见的拳打脚踢和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是采取不常见的除拳打脚踢和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以外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主要方式包括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遇到使用工具殴打,就定为故意伤害,因为使用工具打人,也可能是殴打他人;也不能根据是否能做出法医鉴定来区分,能作出鉴定的按故意伤害处理,不能作出鉴定的按殴打他人处理,因为不管是殴打他人不是故意伤害现在已经不以法医鉴定作为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