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制度缘何运作良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32:23
 核心提示

  作为特区政府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福利举措,公屋制度能够得到健康良好运作,与其配备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密切相关。这些制度包括:细致的公屋立法,公开、透明、高效、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制度以及违规惩戒措施等等,以竭力保障公屋福利政策的公平实现,努力达到“协助有需要的家庭入住合适而能力可负担的居所”的理想

  历经几十年的发展,香港特区建立起了仅次于新加坡的亚洲最健全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香港公屋制度缩小,缓和了贫富分化对立,提高了普通市民的生活水准,为普通家庭提供了基本保障,增强了社会阶层流动性。现今香港不少政商名流,都得益于当年的公屋制度。公开透明违规必惩的公屋制度和规范无疑是香港公屋制度运用良好的法治保障

  细致的房屋条例

  现行香港公共房屋包括廉租屋、居屋和房委会下辖的临时房屋三个类别,前两者占公共房屋总数的90%,主要由政府建设,出租给低收入居民。香港严格限制公屋面积,多数是50至60平方米,有的只有20至30平方米;居屋拥有非完全产权,只能由房委会回购,业主10年内不能出租或出售。廉租屋则完全没有产权,政府每两年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一次租金,轮候来租。目前,香港共有约73万套公屋住房,超过200万人租住其中,约占香港总人口的29%,成功解决将近三分之一香港人口的住房问题。

  香港公屋健康发展有赖于其严密细致的立法。早在1973年4月,香港就出台了《房屋条例》,根据该条例设立房屋委员会,且对其工作及一切有关事项加以规定。房屋委员会的工作依据是《公营房屋政策》,它分为三部分:甲部包括公屋申请和调迁及资助置业计划、乙部包括房屋管理及租金政策、丙部包括房屋署的服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及公众查询。其中甲部不仅明确规定了申请者的资格标准,还把申请者分类,细致规定了有关安置受清拆影响的居民、长者、体恤安置者申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乙部更是详尽规定了涉及公屋管理的各个方面,详尽到像屋内的晾衣装置、保安服务及设施、使用公屋道路及泊车设施等问题都分别制定专门章节。

  完善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区不仅制定有细致的公屋立法,而且非常重视管理制度的完善。因此,香港房委会、房屋署始终保持公开、透明管理方式,高效务实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得到香港社会公众的认同。

  首先,公屋政策研究和制订过程充分发挥民主作用。为了保证决策过程民主、透明,同时也更有利于吸引私人资金投入公屋建设和管理,房委会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房委会主席由非政府官员出任,委员除4名公职委员外,其他均来自社会各阶层,广泛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社会层面,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

  其次,保障公屋申请的公平性。房屋署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辖下专责管理香港公共房屋的部门,为了让所有符合条件的需求者都能公平申请到公屋,其设有公屋轮候册,所有合资格公屋申请都会依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列在公屋轮候册内,房屋署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不会考虑申请人所提出的理由,房屋署也会实时公布配房和轮候进度,人们上网就能查到自己等候的位置。

  再者,借助完备的监管制度进行监督。有关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通过之后他们才可入住公屋。入住之后的监管更为持续,公屋租户住满10年后,每两年须申报住户收入和资产,而房屋署也会定期“家访”,了解住户情况。房屋署还成立100多人的“善用公屋资源分组”,专责落户巡查,严格审查公屋住户的收入、资产申报以及公屋使用情况;据悉,香港房屋署巡查组在2008年一年里就深入调查了6800件涉嫌滥用公屋的案件,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了惩罚或者起诉,其监管力度可见一斑。

  严厉的惩罚措施

  为减少滥用公屋的行为,实现公屋公共福利的宗旨,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惩处条例和退出条例。条例明确列举的滥用公屋情形包括:将房子分租或转租他人、将房子作货仓等用途、在公屋进行聚赌、藏毒等不法活动、虚报资料或资产入息等。根据惩处及退出条例,对于滥用公屋者,除了需要接受法律惩处外(香港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还必须即时退出公屋。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鲵俭夫妇骗取公屋案,是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按香港法律规定,李某所申请的公屋只针对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发放,房屋署调查后揭露真相并对李氏夫妇提起起诉。

  引人深思的是,尽管香港现行公屋制度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但从本质上讲,公屋制度受政府政策决策的影响仍是非常深远,法治效用更多体现在对此类政策的贯彻落实与保障方面。从1953年至2003年多次公屋政策调整就可以看出:“住房是商品也是社会保障产品”理念并没有在决定香港政府对公屋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诸多因素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香港政府对公屋更多是采用了极其务实的态度,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私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来决定公屋的发展政策。可以想象,公屋制度建造规划完全依赖于政府政策决定,缺乏刚性法规范约束,极易造成政策随意而最终导致公屋制度流产。根据一些国家及地区经验来看,“最低限度”意义上社会经济权利通过立法规定,可以起到有效降低政策随意性的风险,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这是新时代交给民主政府的职责所在,也应该是香港公屋制度未来立法的合法性依据及发展方向所在,尽管其过程或许是相当漫长的。

  (作者单位分别为香港城市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鲵俭夫妇骗取公屋案,是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2003年至2004年间,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鲵俭及其妻冯闰禅,隐瞒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一套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82岁高龄的李鲵俭夫妇11个月徒刑,其骗取的公屋也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