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边检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资料(其他登轮人员) - NBTC3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59:05

口岸边检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资料(其他登轮人员)

业务相关 2007-11-23 19:31:21 阅读77 评论0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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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边防检查工作概述-------------------------  1

一、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

二、边防检查的任务

三、边防检查工作的原则

四、边防检查工作的特点

五、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六、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三部分  涉外工作纪律------------------------------ 42

一、涉外人员守则

二、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三、个人保密守则

第四部分  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 44

第五部分  温州口岸情况简介-------------------------- 50

第六部分  各国风土人情简介-------------------------- 51

 

 

第一部分   边防检查工作概述

     边防检查是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口岸秩序,方便往来的必要手段,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和公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边防检查制度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开始,1949年在辽宁大连设立了我国第一个边防检查站,而后在全国的重要海、陆、空口岸都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并陆续颁布了边防检查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出入境的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急剧增加。边防检查工作在国家的出入境秩序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7年12月30日之前,我国边防检查人员全部是现役制的武装警察,由各省、市、自治区边防总队具体领导边防检查站的工作。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九个城市进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将上述九个城市所属边防检查人员由现役制改为职业制。

 

一、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

 1、边防检查是国家公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边防检查机关,隶属于国家公安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它依法对于出入境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和监护,以及口岸查控、情报调研、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职权并以此为手段打击各种违反国家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站法律、法规的犯罪活动。

    2、边防检查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边防检查工作作为国家出入境管理体系的一个中间环节,作为执行国家出入境检查职能的一项专门工作,属于国家治安行政的范畴,但它同时有一定的涉外性,因此又是外交行政的一部分。

3、边防检查工作是一种国家行为。

 边防检查工作的各种职权由国家法律赋予,不管边防检查站还是具体执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检查、监护和管理。

                          二、边防检查的任务

    1、边防检查工作的总任务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卫国家和对外开放口岸安全,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边防检查工作的具体任务

(1)对出入境人员实施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2)对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实施检查

对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实施检查,是实行国家对出入境人员的行政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查缉不准出入境对象,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的重要手段。这项任务包括:识别出入境证件的国籍、种类,查验出入境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完备性,为手续完备的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视情况为手续欠缺的人员补办手续,并通过识别伪造证件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

(3)实施口岸查控

口岸查控,是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这项工作,查缉、控制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侵害国家主权、尊严的犯罪分子和嫌疑人;破坏入出境秩序的人员;恐怖分子及其他危害分子。

(4)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

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是实行国家口岸进出管理制度,维护口岸秩序,方便交通运输工具往来,防止偷渡人员和违禁物品出入境的重要手段。这项任务包括:为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必要时检查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

(5)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检查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检查,是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查获违法犯罪证据,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出入境的一种重要措施。此项检查只能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时实施。

(6)对出入境枪支弹药实施检查、管理

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的自用枪支弹药,出入境体育代表团(队)携带的比赛用枪支弹药及其他情况的出入境枪支弹药进行检查,为其办理入、出、过境手续;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员工携带的自卫枪支弹药进行检查,为其办理加封、启封手续。

(7)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

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是国家针对我国口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际法的属地管辖权原则赋予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工作任务。它对维护口岸秩序,保障口岸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8)对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实施管理

为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发放证件,对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及其所持的证件实施检查,对违反口岸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9)对口岸限定区域及国境通道实施警戒管理

边防检查机关应根据口岸的具体情况,依据边防检查的工作需要,划有一定的限定区域,不许无关人员进入、往来干扰执勤正常秩序或进行各种不法活动。

三、边防检查工作的原则

     维护主权、方便往来、坚持制度、区别对待、内紧外松,保证安全。

四、边防检查工作的特点

        专业性、涉外性、政策性、强制性、时限性和机密性。

五、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

 1、出入境边防检查权

(1)人员检查权;

它包括对出入境旅客,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服务员工,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临时出入境人员(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和非法出入境人员的检查。

(2)证件检查权;         

    在边防检查工作中,人员检查主要是通过证件检查来实现的。它包括对各类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证件,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证件,口岸管理证件以及为完成人员检查所需查验的其他身份、工作证件。

    (3)人身检查权;

    为完成人员检查或行李物品检查,边防检查机关在认为必要时,有对出入境人员实施人身检查的职权。

    (4)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权;

    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也是边防检查工作的基本职能。它包括对正常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和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5)行李物品检查权;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边防检查机关认为需要时,有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的职权。

    (6)货物检查权;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边防检查机关在认为需要时,有对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的职权。

    2、交通运输工具监护权

    交通运输工具监护权,是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权的延伸和补充。主要对从我国开放口岸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行使。对每一具体的交通运输工具,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监护方式。

    3、行政管理权

(1)阻止出境、入境权;

对于国家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入境的各类人员,边防检查机关有在通行口岸阻止其出境、入境行为的职权。

(2)扣留或者收缴出境、入境证件权;

在被阻止出境、入境的人员中,有几种情形情节比较严重(或具有欺骗性质;或根本不允许出境、入境),为防止其继续使用现有证件进行非法出入境活动,边防检查机关有扣留、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的职权。

(3)限制出境、入境人员活动范围权;

对于应予阻止出境、入境的各种嫌疑人,为将情况调查清楚或将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边防检查机关有权对其活动范围进行暂时限制。

(4)推迟或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权;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违反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为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做出处罚,必要时,边防检查机关有权推迟或阻止其出境、入境。

(5)拒绝船员登陆权;

在“1”中所述的边防检查机关的阻止出境、入境权适用到抵达中国海港口岸的外国及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体现为拒绝船员登陆权。

(6)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管理权;

主要内容是为申请登陆人员签发登陆证件,为登轮人员签发登轮证件,对上下人员实施检查、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为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中国船舶办理搭靠手续等。

(7)出入境枪支弹药管理权;

边防检查机关有对出入境枪支弹药的管理权,主要内容是为出境、入境、过境旅客携带或者托运的枪支弹药办理携带、托运手续,或进行口岸封存。为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携带的枪支弹药办理加封、启封手续。

(8)口岸警戒权;

为维护出入境秩序,边防检查机关对口岸限定的区域,有施行警戒的职权。

(9)代行签证权;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在未设口岸签证机关的地方,边防检查机关有为几种规定情况的入境旅客办理签证的职权。

     4、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规的处罚。对于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按〈条例〉规定的适用条款处罚。

    (2)、对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和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规的处罚;

    触犯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或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对此,边防检查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依适用条文进行处罚。

    (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于发生在口岸并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边防检查机关可依据《治安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对违反口岸管理制度的处罚。

    5、追究刑事责任权

    主要是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员。同时,对于在边防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叛国外逃、偷越国(边)境、破坏国界标志、走私贩毒、私运违禁物品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的行为人,也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种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定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  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已经于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末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  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人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外国船舶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车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做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  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境、人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携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末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末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六、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有关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  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停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九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条  卫生检查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查。对来自疫区的船舶、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动植物检测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由,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疫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第十五条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格尽职守,及时实施检查和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1961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进出口岸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同时废止。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犯本规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涉外工作纪律

一、涉外人员守则

     l、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2、在一切对外活动中需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3、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4、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5、不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寻私谋利;不许同外国人私相授受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6、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7、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8、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

    9、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二、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批准,七月一日公安部、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颁布施行了《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l、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涉外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2、上下外轮,应当凭规定的标志和有效的登外轮证件,主动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验和管理;

    3、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准在外轮上谈论内部机密事情,不准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4、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准进船员房间、工作室。工作完毕应即离船,除按规定在锚地驻外轮的工作人员外,不准在外轮上用餐、洗澡、要休息房间;

    5、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6、不准与外轮船员私拉关系,不得向船员讨要、讨购、托购或私自接受馈赠。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不得随便翻阅外轮上的书刊;

    7、接触外轮船员、旅客,要热情友好,讲究礼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干涉船方内部事务;

    8、要注意个人和船上卫生,要守秩序,不准打闹、吵架;

    9、严格遵守处理涉外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超越职责范围随意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签署文件。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不应暴露在外轮船员和旅客面前;

    10、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违犯我国法律、法令或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处理。

三、个人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听,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2、私人通信不涉及内部秘密;

    3、不在宿舍、旅途、公共场所和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内部秘密;

    4、私人笔记本不得记载秘密事项;

    5、不私自抄录、复印和带出秘密文件、资料;

    6、不在办公室内私人会客,严禁在机关内留宿外人;

7、不在非保密电话中谈论和传达秘密事项。

 

第四部分  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

一、《船员登陆证》的签发

 

1、发证对象

符合登陆规定的外国籍船员。

2、申请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本国有效身份证件。

3、相关规定

(1)、《船员登陆证》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边检站收回。

(2)、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可经边防许可后,先登陆后补办证件。

(3)、对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证》的港澳船员、与我国有海员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免办《船员登陆证》,凭其有效证件及海员证上下船舶。

(4)、对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受到禁止登陆处罚的船员、非法入境或不准入境的船员、卫生检疫机关通报不能登陆的船员、无有效签证的美国船员以及船方声明禁止登陆或者登陆后不能对其负责的船员,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船员登陆证》。

(5)、船员持《船员登陆证》只允许在港口行政所在地的市区内使用,即宁波五城区。船员及家属要求到所泊港市区以外旅行、探亲,或由其他口岸出境,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及签证,并办妥入境手续。

(6)、偕行未成年子女(无有效证件)登陆时,免办登陆证。

 

二、《台湾船员登陆证》的签发

 1、发证对象

符合登陆规定的持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外证件的台湾船员。

2、申请手续

船方提出书面登陆申请,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相关规定

(1)、该证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边检站收回。

(2)、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的,经边防许可后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

(3)、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船员,免办此证,凭其有效证件上下船舶。

(4)、对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受到禁止登陆处罚的船员、非法入境或不准入境的船员、卫生检疫机关通报不能登陆的船员及船方声明禁止登陆或者登陆后不能对其负责的船员,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该证。

(5)、船员持该证只允许在港口行政所在地的市区内使用,即宁波六城区。船员及家属要求到所泊港市区以外旅行、探亲,或由其他口岸出境,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及签证,并办妥入境手续。

(6)、偕行未成年子女(无有效证件)登陆时,免办登陆证。

 

三、《登外轮许可证》(临时)的签发

 

1、发证对象

因工作需要临时登外轮的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介绍信;属于其他地区临时来港的工作人员,由港口接待单位负责审查,出具证明信及介绍信;属于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登外轮的,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在国内的,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外的,应持有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2、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文书,如实填报《临时登轮申请审批表》。

3、相关规定

(1)、《登轮许可证》(临时)仅限用于登停泊在本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2)、登外轮人员必须持此证与本人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3)、登外轮工作人员在登外轮时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按守则执行,不得损害国家的声誉和民族尊严,不得妨碍登外轮秩序,不得影响港口生产。

(4)、配偶、子女需要住宿的,持加盖有“准予住宿”章的《登轮许可证》(临时)即可。

 

四、《登外轮许可证》(长期)的签发

 

1、发证对象

(1)、港务局和所属公司经常登外轮的正式职工;

(2)、各检查检验单位、港务公安、消防队在编的经常登外轮的正式职员(着制服的除外);

(3)、有自备码头、泊位的企业单位的经常登外轮的本企业正式职工(仅限登本公司码头);

(4)、其他经站领导批准,符合要求的人员。

2、申请手续

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凭单位介绍信领取申请表格,并由其单位签署政审意见,每位申请人提交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贴于申请表上,及时将申请提交我站办证中心。

3、相关规定

1、《登外轮许可证》(长期)有效期为一年,办理时间为一年一次,在每年12月份发放。

2、登外轮工作人员在登外轮时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不得损害国家的声誉和民族尊严,不得妨碍登外轮秩序,不得影响港口生产。

 

五、《搭靠外轮许可证》(临时)的签发

 

1、发证对象

因工作需要临时要求搭靠外轮进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

2、申请手续

提交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和《搭靠外轮申请表》,审核后,由边检站收存船舶证书复印件、船长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搭靠外轮申请表》,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同《登轮许可证》。

3、相关规定

(1)、该证按一船一证的原则办理;

(2)、该证在本站所管辖的执勤区域内有效。

 

六、《搭靠外轮许可证》(长期)的签发

 

1、发证对象

港口服务船舶,如拖轮、驳子、引航船、环保船、供水、供油船、港口内服务的交通船等。

2、申请手续

需申请的船舶由单位集体申报,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凭各单位介绍信,到办证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报有关项目。

3、审批权限

执勤业务科对各单位申报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船舶的船长船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由业务部门相关科室审核提出意见后,交站长审批,办证中心发证。

4、相关规定

(1)、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十二月份发放。

(2)、持证船舶应详细登记所搭靠的外轮情况,并随时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

 

七、船员换班

 

外国籍船员换班

1、必须先办有我国签证(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除外)。

2、由代理填写海员换班介绍信(表附后)

3、由本人或代理用英文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登记卡上必须有本人签名。

4、 外国籍及港澳台船员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入境登本人服务船舶的,其出境手续由登船港边检站办理。

5、由船方提供船员名单或准其登船的证明。

 

中国籍船员换班

入境

1、由代理出具公司介绍信

2、由船方出具公休证明,船长或本人在公休证明上写明需换班船员的姓名、海员证号码,并加盖船方印章及船长签名。

3、由本人或代理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登记卡上必须有本人签名。

出境

1、出境上外籍船舶或港澳台船舶的需由代理出具公司介绍信,由本人持有效《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船方提供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准其登船的证明办理出境手续,并用中文填写出境登记卡。

2、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中国籍船舶的由代理出具公司介绍信,由本人持有效《海员证》、船方出具的证明或《船员名单》到船舶出境港边检站办理出境手续,并用中文填写出境登记卡。

 注意事项:海员换班办理时间,出境船员必须在船舶入境手续后办理,入境船员必须在船舶出境手续前办理。

船员换班介绍信

 ______边防检查站:

我公司代理       籍船舶“           ”轮(M/V)。有下列人员,因公司安排换班,前来你处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希大力协助为感!

 

此致

 敬礼

 

         代理公司

          代理签名:

                    年  月  日

 

七、出入境登记卡填写须知

1、为方便您的通行,请按照出入境登记卡上所列项目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有关信息。

2、出入境登记卡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3、除“签名”项目外,登记卡的其他项目只能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使用中文填写中文一面;外国籍人员使用英文填写英文一面。填写时应使用钢笔或写字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字迹应该工整、清晰。

4、请在出入境登记卡中“姓名”栏内填写您所持证件上打印的全名,在“证件号码”栏内填写证件上印刷的包括英文字母在内的全部号码。

5、中文入境卡中“签注号码”及“签注签发地”两栏仅限台湾居民填写。(翻译成外文时请将此条删除)

6、出境卡“前往何地”或和入境卡“来自何地”栏内填写您此次旅行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或最先起始国(地区)。

7、请在“出境事由”及“入境事由”项目中选择与您相近一项,在其后的方框内划“√”。此栏只能填写一项。

8、内地居民在“国内住址”栏填写常住地址;港、澳、台居民填写离境前的地址(含酒店)。(翻译成外文时请将“国内住址”写为“在华住址”)

 

 

第五部分 温州口岸情况简介

温州口岸情况简介

温州边防检查站恢复建站于1964年12月,并正式对外独立行使边防检查权,担负着老港区、杨府山港区、龙湾港区、七里港港区、小门岛港区、鳌江二类口岸、洞头东沙海上交货点的边防检查管理任务。担负着20个码头泊位、6个锚地和1个海上交货点的边防检查监护任务。

温州陆地面积11784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55公里,位于中国黄金海岸线中段,依傍瓯江、濒临东海,是浙江南部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温州港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台湾海峡西岸,在宁波至福州一千公里海岸线的中间,与台湾省一水之隔,与东南亚各国距离适中,距港澳较近,地理位置重要。1984年,温州被列为我国沿海进一步对外开放的14个港口城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港不仅担起了为浙南、闽北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而且还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多个港口发生了通航关系。1994年,温州港被国家交通列入全国沿海20个主枢纽港口的行列。

现建有龙湾港区1万吨级滚装码头、杨府山码头、小门岛5万吨级油气专用中转港区、七里港区一期工程2.5万吨和1.5万吨级多用途泊位、龙湾(东)港区5000吨级石化专用码头和库区,等等。市政府确定了温州港"十一五"期间的建设重点,形成状元岙和龙湾、七里、灵昆、大小门岛、乐清湾(南岳)等六大主体港区。

 

  第六部分  各国风土人情简介

 欧洲:

  欧洲国家有着西方人关于数字、颜色、花卉及动物的许多共同忌讳。西方人普遍忌讳"13"及"星期五",其原因都源于基督教传说;西方许多国家都把黑色作为葬礼的表示;在国际交际场合,忌用菊花、杜鹃花、石竹花、黄色的花献给客人,已成为惯例;另外,在中国分别被认为吉祥、喜庆、长寿的大象、孔雀、仙鹤等动物图案在一些西方国家也被列于急用之列,被分别视为蠢笨(英国)、淫妇(英、法国)和蠢汉(法国)的代称。

  由于民族文化的差异,欧洲各国都拥有许多各自的特点。如招手一类友好的手势,在希腊却意味着"下地狱",希腊人表示告别,是把手背向对方招手。因此记住下述关于欧洲国家各自民族文化习俗特点的提示,对于跨过文化经贸活动的展开将是非常有益的。

  比利时人爱把做生意和娱乐结合在一起,喜欢招待别人,也喜欢被别人招待,注重外表,注重生意伙伴的头衔。

  匈牙利人比较迷信,新年的餐桌上不许摆放禽类制作的菜肴,认为那样的话,幸运会随禽类飞走。

  丹麦人喜欢桑那浴和饮酒,且酒较昂贵。商务活动中倘若招待一场桑那浴或多带几瓶苏格兰威士忌酒,便可增加谈资合作为最佳馈赠。

  挪威人讲究守时及与人谈话保持一定距离,拜访或出席家宴,要准备花或糖果送给女主人。出外郊游不要惊吓河鸟(挪威国鸟),普遍视红色为流行色。

  德国人,有一种名副其实的讲究效率的声誉。德国谈判者的个人关系是很严肃的。要习惯于在所有场合下穿一套西装(不要将手放在口袋里,这被认为是无理的表现)。馈赠要针对个人,即使是以公司的名义。

  希腊人爱睡午睡,为亚热带气候所致。说"午安"可包括深更半夜,最后分别才道"晚安"。希腊人做生意方法比较传统,讨价还价到处可见。

  奥地利人不喜欢在新年期间食用虾类。因为虾会倒着行走,象征不吉利,若吃了虾,新的一年生意就难以进取。

  西班牙人强调个人信誉,宁愿受点损失也不愿公开承认失误。如果你认为他们在协议中无意受到了损失而帮助他们,那么便永久地赢得了他们的友谊和信任。

  法国人给人印象是最爱国的,即使英语讲得再好也会要求用法语进行谈判,且毫不让步。对穿戴极为讲究,在会谈时尽可能穿最好的服装。

  爱尔兰人忌用红、白、蓝色组合(英国国旗色),是由于政治、历史原因所致。另外爱尔兰的法律禁止爱尔兰人离婚。

  意大利人比德国人少一些刻板,比法国人多一些热情。但在处理商务时通常不动感情,做出决策较慢,并不是为了同幕僚商量,而是不愿仓促表态。

  卢森堡人是日耳曼人的后裔。由于国家小,多数人中午驾车回家吃饭,午间是不办公的。

  荷兰人曾是欧洲最传统的民族,爱清洁、讲秩序,做生意时希望你在到达荷兰前就事先约定。性格坦率,开诚布公。

  葡萄牙人很像希腊人,随和,喜欢社交。尽管天气热也穿着西装,和他们谈判时,应上衣整洁,并在工作和社交场合戴上领带。

  英国人凡事都循规蹈矩。他们的汽车行驶方向和欧洲其他国家正好相反。基于将英语作为母语的自负,除了英语外,英国人不会讲其他语言。

 亚洲:

  印度有一项特别不同的习惯,回答对方问题时若将头歪一边或摇头,那是肯定的表示,可千万别会错了意,造成不应有的麻烦。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人实行种姓制度,打听当地人的种姓、阶级也是一件极不礼貌的事。

缅甸人视摸头为一件不礼貌的事,因此不要随便摸小孩子的头。

日本:

 信仰忌讳

  日本人大多数信奉神道和佛教,他们不喜欢紫色,认为紫色是悲伤的色调;最忌讳绿色,认为绿色是不祥之色。还忌讳3人一起“合影”,他们认为中间被左右两人夹着,这是不幸的预兆。日本人忌讳荷花,认为荷花是丧花。在探望病人时忌用山茶花及淡黄色、白色的花,日本人不愿接受有菊花或菊花图案的东西或礼物,因为它是皇室家族的标志。日本人喜欢的图案是松、竹、梅、鸭子、乌龟等。

   语言禁忌

  日本人有不少语言忌讳,如“苦”和“死”,就连谐音的一些词语也在忌讳之列,如数词“4”的发音与死相同,“42”的发音是死的动词形,所以医院一般没有4和42的房间和病床。用户的电话也忌讳用“42”,监狱一般也没有4号囚室。“13”也是忌讳的数字,许多宾馆没有“13”楼层和“13”号房间,羽田机场也没有“13”号停机坪。在婚礼等喜庆场合,忌说去、归、返、离、破、薄、冷、浅、灭及重复、再次、破损、断绝等不吉和凶兆的语言。商店开业和新店落成时,忌说烟火、倒闭、崩溃、倾斜、流失、衰败及与火相联系的语言。交谈中忌谈人的生理缺陷,不说如大个、矮子、胖墩、秃顶、麻子、瞎聋、哑巴等字眼,而称残疾人为身体障碍者,称盲人为眼睛不自由者,称聋子为耳朵不自由者等。

   行为禁忌

  日本有纪律社会之称,人们的行为举止受一定规范的制约。在正式社交场合,男女须穿西装、礼服,忌衣冠不整、举止失措和大声喧哗。通信时,信的折叠、邮票的贴法都有规矩,如寄慰问信忌用双层信封,双层被认为是祸不单行;寄给恋人信件的邮票不能倒贴,否则意味着绝交。日本人在饮食中的忌讳也很多:一般不吃肥肉和猪内脏,也有人不吃羊肉和鸭子;招待客人忌讳将饭盛过满过多,也不可一勺就盛好一碗;忌讳客人吃饭一碗就够,只吃一碗认为是象征无缘;忌讳用餐过程中整理自己的衣服或用手抚摸、整理头发,因为这是不卫生和不礼貌的举止;日本人使用筷子时忌把筷子放在碗碟上面。在日本,招呼侍者时,得把手臂向上伸,手掌朝下,并摆动手指,侍者就懂了。谈判时,日本人用拇指和食指圈成“O”字形,你若点头同意,日本人就会认为你将给他一笔现金。在日本,用手抓自己的头皮是愤怒和不满的表示。

   社交禁忌

  日本人送礼时,送成双成对的礼物,如一对笔、两瓶酒很受欢迎,但送新婚夫妇红包时,忌讳送2万日元和2的倍数,日本民间认为“2”这个数字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送3万、5万或7万日元。礼品包装纸的颜色也有讲究,黑白色代表丧事,绿色为不祥,也不宜用红色包装纸,最好用花色纸包装礼品。日本人接待客人不是在办公室,而是在会议室、接待室,他们不会轻易领人进入办公机要部门。日本不流行宴会,商界人士没有携带夫人出席宴会的习惯。商界的宴会是在大宾馆举行的鸡尾酒会。日本人没有互相敬烟的习惯。进入日本人的住宅时必须脱鞋。在日本,访问主人家时,窥视主人家的厨房是不礼貌的行为。在日本,没有请同事到家与全家人交往的习惯。日本人从来不把工作带到家里,妻子也以不参与丈夫的事业为美德。

     礼节介绍 :

  日本人见面多以鞠躬为礼。一般人们相互之间是行3O度和45度的鞠躬礼,鞠躬弯腰的深浅不同,表示的含义也不同,弯腰最低、也最有礼貌的鞠躬称为“最敬礼”。男性鞠躬时,两手自然下垂放在衣裤两侧;对对方表示恭敬时,多以左手搭在右手上,放在身前行鞠躬礼,女性尤其如此。

  在国际交往中,日本人也习惯握手礼,尤其是年轻人或和欧美人接触较多的人,也开始有见面握手的习惯。

  在日本,名片的使用相当广泛,特别是商人,初次见面时有互相交换名片的习惯。名片交换是以地位低或者年轻的一方先给对方,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一种礼节。递交名片时,要将名片正对着对方。名片在日语中写为“名刺”,女性大多使用比男性名片要小的名片。

  日本人对坐姿很有讲究。在公司里,日本人都坐椅子,但在家里,日本人仍保持着坐“榻榻米”的传统习惯。坐榻榻米的正确坐法叫“正座”,即把双膝并拢跪地,臀部压在脚跟上。轻松的坐法有“盘腿坐”和“横坐”:“盘腿坐”即把脚交叉在前面,臀部着地,这是男性的坐法;“横坐”是双腿稍许横向一侧,身体不压住双脚,这常是女性的坐法。现在,不坐“榻榻米”的年轻一代在逐渐增多。

  日本人待人接物态度认真、办事效率高,并表现出很强的纪律性和自制力。约会总是正点,很少误时。

  日本人不喜欢针锋相对的言行与急躁的风格,把善于控制自己的举动看作一种美德,他们主张低姿态待人,说话时避免凝视对方,弯腰鞠躬以示谦虚有教养。在社交活动中,日本人爱用自谦语言,如“请多关照”、“粗茶淡饭、照顾不周”等,谈话时也常使用谦语。

  日常生活中,日本人谦虚礼让、彬彬有礼,同事、行人间极少发生口角。在与日本人交谈时,不要边说边指手划脚,别人讲话时切忌插话打断。三人以上交谈时,注意不要冷落大部分人。在交谈中,不要打听日本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私事。对年事高的男子和妇女不要用“年迈”、“老人”等字样,年事越高的人越忌讳。在公共场合以少说话为好。乘坐日本的地铁或巴士,很少能看到旁若无人而大声交谈的现象。除非事先约好,否则不贸然拜访日本人的家庭。

  按照日本人的风俗,饮酒是重要的礼仪,客人在主人为其斟酒后,要马上接过酒瓶给主人斟酒,相互斟酒才能表示主客之间的平等与友谊。斟茶时,日本人的礼貌习惯是以斟至八成满为最恭敬客人。

  

韩国:

  社交礼仪

  韩国人崇尚儒教,尊重长老,长者进屋时大家都要起立,问他们高寿。和长者谈话时要摘去墨镜。早晨起床和饭后都要向父母问安;父母外出回来,子女都要迎他人才能吃。乘车时,要让位给老年人。接。吃饭时应先为老人或长辈盛饭上菜,老人动筷后,其他人才能吃。乘车时,要让位给老年人。

  韩国人见面时的传统礼节是鞠躬,晚辈、下级走路时遇到长辈或上级,应鞠躬、问候,站在一旁,计其先行,以示敬意。男人之间见面打招呼互相鞠躬并握手,握手时或用双手,或用左手,并只限于点一次头。鞠躬礼节一般在生意人中不使用。和韩国官员打交道一般可以握手或是轻轻点一下头。女人一般不与人握手。

  在社会集体和宴会中,男女分开进行社交活动,甚至在家里或在餐馆里都是如此。

  在韩国,如有人邀请你到家吃饭或赴宴,你应带小礼品,最好挑选包装好的食品。席间敬酒时,要用右手拿酒瓶,左手托瓶底,然后鞠躬致祝辞,最后再倒酒,且要一连三杯。敬酒人应把自己的酒杯举得低一些,用自己杯子的杯沿去碰对方的杯身。敬完酒后再鞠个躬才能离开。做客时,主人不会让你参观房子的全貌,不要自己到处逛。你要离去时,主人送你到门口,甚至送到门外,然后说再见。

  韩国人用双手接礼物,但不会当着客人的面打开。不宜送外国香烟给韩国友人。酒是送韩国男人最好的礼品,但不能送酒给妇女,除非你说清楚这酒是送给她丈夫的。在赠送韩国人礼品时应注意,韩国男性多喜欢名牌纺织品、领带、打火机、电动剃须刀等。女性喜欢化妆品、提包、手套、围巾类物品和厨房里用的调料。孩子则喜欢食品。如果送钱,应放在信封内。

  若有拜访必须预先约定。韩国人很重视交往中的接待,宴请一般在饭店或酒吧举行,夫人很少在场。

   禁忌

  政府规定,韩国公民对国旗、国歌、国花必须敬重。不但电台定时播出国歌,而且影剧院放映演出前也放国歌,观众须起立。外国人在上述场所如表现过分怠慢,会被认为是对韩国和韩族的不敬。

  韩国人禁忌颇多。逢年过节相互见面时,不能说不吉利的话,更不能生气、吵架。农历正月头三天不能倒垃圾、扫地,更不能杀鸡宰猪。寒食节忌生火。生肖相克思婚姻,婚期忌单日。渔民吃鱼不许翻面,因忌翻船。忌到别人家里剪指甲,否则两家死后结冤。吃饭时忌带帽子,否则终身受穷。睡觉时忌枕书,否则读无成。忌杀正月里生的狗,否则三年内必死无疑。

  与年长者同坐时,坐姿要端正。由于韩国人的餐桌是矮腿小桌,放在地炕上,用餐时,宾主都应席地盘腿而坐。若是在长辈面前应跪坐在自己的脚底板上,无论是谁,绝对不能把双腿伸直或叉开,否则会被认为是不懂礼貌或侮辱人。末征得同意前,不能在上级、长辈面前抽烟,不能向其借火或接火。吃饭时不要随便发出声响,更不许交谈。迸入家庭住宅或韩式饭店应脱鞋。在大街上吃东西、在人面前擤鼻涕,都被认为是粗鲁的。

  在韩国人面前,切勿提"朝鲜”三字,也不要把"汉城说成"京城"。照相在韩国受到严格限制,军事设施、机场、水库、地铁、国立博物馆以及娱乐场所都是禁照对象,在空中和高层建筑拍照也都在被禁之列。

 转自<2007年度温州口岸边检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资料(其他登轮人员) 二00六年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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