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开凤凰少女跳楼案的五大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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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龚丞、徐磊、王凯、韩晓东、林义站在被告席上。当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新华网2010年10月31日)
        两个死缓、一个无期、两个有期,这样的判决也不谓不重了。然而,对于这样的结果,九泉之下的凤凰烈女能够安息吗?国人心中的愤怒就能够平息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关于此案,至少占到了以上五种情形的(一)、(二)、(四)、(五)四种,但最终也只能是从轻或减轻。随着案件诡异的越来越多,人们心中的疑团也是越来越多。人们不禁要问,为何一起如此恶劣的案件,竟然都领到了“免死”牌?这死缓判决的背后,究竟又隐藏着哪些玄机呢?如何才能揭开这重重迷团?
        一是强奸未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然是最大的玄机所在。
        二是证据调取的两次诡异。这应该是本案的最大关键所在。一次是在少女跳楼之后,犯罪嫌疑人还到单位上了班,没有立即被采取措施,许多证据恐怕早已不存在了。还有一次是尸检。本来,关于尸检的鉴定还存在极大争议,可是在当地官方的威胁下,尸体被迫进行了火化。一堆骨灰,还何以留下太多的证据。加上强奸案取证本就十分困难。
       三是两次“私了”挑战国法。一个是凤凰案另一少女竟然放弃了控告和索赔,放弃了讨回公道。严格地说,按照法律规定,象这种恶性刑事案件,即使是被害人自己放弃控告,国家机关也应该予以起诉。再一个是跳楼少女的强制火化。如此恶性事件,竟然都是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予以私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四是关于办案程序的问题。一个是办案人员回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是本案的侦查、起诉甚至是判决,是不是真的做到了这些规定?再一个是受害方没有出庭的问题。
        五是凤凰大酒店何以安然无恙?尽管此案只是一个独立的刑事案件,似乎与酒店没有什么关联?但是从此案却能看出,酒店此类事件并不少见,说不定就是一个“天上人间”,当地警方至少应该是要来一番检查和整顿的,可这样的事不仅没有,而且经营正常。
        依法独立审判是法院的权力,作为公众,也只能评点而已。可是作为检察机关和受害方,仍然还有提起抗诉的权利和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而这样的权利,仅仅只有几天的时间,不知道谁会来替九泉之下的少女提起抗诉?谁会来替她讨回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