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中的军事法规与刑罚研究_“211工程”--大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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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军事法规与刑罚研究

发布: 2010-07-28 23:17  | 来源:未知 | 编辑:211工程 | 查看:84 次

先秦时代,战争与军事法规已经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每逢大战或田猎阅兵之时,主将必先宣示“誓命”,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使全军周知军法以及相关刑罚规定。这也体现了军事法规在成文法尚未发展成熟之时的历史特征。《周礼》在描述军旅、田猎活动时明显地继承了这一古老的军事传统,仍然依靠发布条文简约和临时性的“誓命”来宣示军法[1]。同时,《周礼》之军法也具备了军事成文法的某些特征。如《周礼·秋官·士师》云:

“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悬于门闾。”“悬于门闾”的“军禁”,就是指用来警示万民的军法条例,可惜《周礼》并未记下“军禁”条文的内容,所以郑玄在《周礼·秋官·士师》注中说:

“古之禁书亡矣”。此外,《周礼·秋官·大司寇》有五刑,其中也有“军刑,上命纠守”的说法,但也是仅仅给出军事刑法的一般原则,无涉明细法条。因此在《周礼》中的军法还是以“临战宣示”的存在方式为主,如《周礼·秋官·士师》云“:以五戒先后刑罚,……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三曰禁,用诸田役。”这里的“誓”和“禁”,都是指临时发布的军法。

一、有明确罪名及相应刑罚的军事法规《周礼》中有关军法的内容并不多,其中有明显罪名者,共有军旅、田猎迟到罪,不从将命罪,干犯军阵罪和采邑征兵不及罪五条。

(一)军旅、田猎迟到罪《周礼·夏官·大司马》云:“田之日……质明,弊旗,诛后至者。”孙诒让《周礼·正义》疏云:“质明谓天正明时”。大司马主持田猎校阅,以天明时为时限,迟到者处以死刑。在国家大师出征时,周礼亦同此例。《周礼·夏官·大司马》又云“:若大师,则掌其戒令……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伐纣之役,太师吕尚在动员军队时也曾号曰:“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与《周礼》所记类同。

(二)不从将命罪《周礼·夏官·大司马》:“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郑玄注云”:群吏,诸军帅也“”命,将命也“。又《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云”:命,所以誓告之。“这里的”命“,可以泛指主将发布的军令、军法、军纪。田猎之时,司马誓师以宣示誓命,各军指挥官率全体士卒听誓。不服从将命者,则处以斩刑。孙诒让《周礼正义》疏云”:大田用军法誓众,故亦以犯命为最重也。“可知《周礼》军法以不从将命为最重之罪。《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城濮之战,晋大夫”祁瞒奸命,司马杀之,以徇于诸侯。“所犯也是不从将命罪,与《周礼》同。

除斩刑之外,《周礼》还对犯命者处以戮刑。《周礼·秋官·士师》云:”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戮之“。郑玄注云”:逆军旅,反将命也“。《尚书·甘誓》所记”:弗用命戮于社“,即指其事。戮刑要在军社之前面向全军时施行。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云”:大军旅,涖戮于社“。根据《墨子·明鬼下篇》云”:故圣王其赏也必于祖,其僇也必于社。赏于祖者何也?告分之均也。僇于社者何也?告听之中也。“可见,在社前公开举行戮刑,是上告神灵,宣示军法,警示全军的有效手段。

”戮“与”斩“都是生命刑,又略有不同。《周礼·秋官·司马法》云”:所以示不进者,审察斩杀之威也。“故斩刑的目的是示威于军前。戮刑在处死之外还有耻辱刑的性质。如《大司寇》郑玄注云”: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行刑之制考》总结说:”古者刑人,陈尸以示戮“”行刑必暴其罪“”楚之戮庆封,使之自言其罪,当亦是戮人之制“。戮刑分活着时受辱然后处死与既死戮尸两种类型[1]72。《国语·晋语》云”: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反映的是后者的情况;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云:”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则是指活着时进行羞辱,然后处死。秦简所解之生戮乃是行于军中,可见戮刑有申明军纪,警示全军的作用。

(三)干犯军阵罪《周礼》之军法对扰乱行阵者要处以戮刑。如《周礼·秋官·士师》云”:大师,帅其属而……犯师禁者而戮之“。

郑注云”:犯师禁,干行阵也“。古代军队依靠严整有序的军阵对垒作战,军阵行列严整,是军队发挥战斗力的基本保障[2]。如《尚书·牧誓》记载周武王的军队”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勖哉夫子“。故此,先秦军法中对扰乱行阵的行为都要加以严惩。《国语·晋语》云”:河曲之役,赵孟使人以其乘车干行,韩献子执而戮之“。可见《周礼》军法”犯师禁者而戮之“,与春秋以前的军法传统是一致的。

(四)不关罪《周礼·秋官·条狼氏》云:”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所谓”不关“者,据郑司农云”:谓不关于君也“。意即大夫有事不通告于君,则处以鞭刑五百。历来注家在解释这一军事罪名时,往往认为这是国君对出兵在外,掌握兵权的主将的一种限制。但有学者指出,按此理解突出的是国君对军队的控制权,这与春秋末至战国时期兵家们”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的观点格格不入[1]60。

本研究认为,”不关罪“是《周礼》军法以”将命为上“的治军思想的反映。”敢不关,鞭五百“,应当指的是发布誓命的主将对听誓之各级军队指挥官的军纪要求。不关之罪,指的是不关于主将,而非在外之大夫不关于国中之君王。首先,《周礼·秋官·条狼氏》云”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这里的”誓“,乃是军旅、田猎时所宣示之”誓“。郑玄注云”: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贾疏云:”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猎,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时,此条狼氏则为之大言,使众闻知,故云且命之“。其次,军旅之誓是主将在战前宣示全军遵守”将命“的形式,如《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云”:命,所以誓告之“。这里发布”将命“的主体,在天子亲帅六军的大军旅情况下,则指天子,如《尚书·甘誓》《尚书·汤誓》《尚书·牧誓》等皆为此类,而其他情况下则指主持军旅之主将。其三,誓师仪式中的听誓者是士卒与群吏,如《大司马》云:”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郑玄注云”:群吏,诸军帅也“。可见,誓师是发生在主将全体官兵之间的仪式。《周礼·秋官·条狼氏》中所说的”大夫“,似乎就是指”群吏“。同理”,誓大夫敢不关“的责任双方,也应该是指发布誓命之主将与军中之大夫,而并非指身在国中之周王与在外作战之主将。按《周礼》六乡军之现役员额共75000人,若全员参加田猎或出征,所占地域必然十分广大。主将管理各部,需要及时从各级指挥官及其他专职官员那里了解部队的状态。在指挥作战时,必须及时掌握各部军情,以作出最合理的判断与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各部指挥官及时地将下情上达,违者处以重罚就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