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凤凰少女跳楼”案最高只能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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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龚丞、徐磊、王凯、韩晓东、林义站在被告席上。当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新华网2010年10月31日)

两个死缓、一个无期、两个有期,这样的判决也不谓不重了。然而,对于这样的结果,为什么依然会引来声声质疑?

一个最主要的法律条文就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就是此案,至少占到了以上五种情形的(一)、(二)、(四)、(五)四种,但最终的最高判决也只能是死缓。

其实,从判决的刑种来看,死缓依然是死刑的一种,只是执行方式不同而已,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只是在现实中,缓期执行就基本上等于是有期徒刑,但至少也会坐满14年的。而这样的结局,显然令人难以理解。

那么此案为何最高只能判决死缓呢?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形态被认定为“强奸未遂”,这是十分关键的一点。因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至于被人们广泛质疑的是否属于强奸未遂,就只有天知道了,因为许多的证据可能已经无法找到了。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在于刑事的“和解”。毕竟事情已经出了,人死不能复生,此前的尸体火化与赔偿垫付,加上后来的另一少女放弃讨公道,都说明了“和解”的存在。不管是受害方自己愿意,还是其它什么原因,总之这可能的“和解”是会影响定案的。

所以从法律的条文和解释来看,判处死缓丝毫没有违反规定,毕竟这就是死刑,更何况再加上“未遂”与“和解”,也就能够理解了。但真正的真相究竟会如何?恐怕只有苍天和地下的少女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