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跳楼”五主犯量刑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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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斑竹:徵元 长芦 标题:“少女跳楼”五主犯量刑揭秘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xy大漠飘雪 于 2010-11-01 09:41:3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少女跳楼”五主犯量刑揭秘

新华网湖南凤凰10月31日电,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新华社记者旁听了这次宣判。在一审宣判中,法院认定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王凯等5名被告人均为该案的主犯。湘西州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该案的审判长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湘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等多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王凯的共同强奸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凤凰“少女跳楼”议案是否就此尘埃落定,受害少女阿红在天之灵得到安慰,那么我们就看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如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的吧。



该案审判长大义凛然,应用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第一、第五款来量刑,我们就在一次共同学习一下刑法又如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官认定五名主犯犯下了强奸罪!第一款(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凤凰一案不恶劣吗,法官认定了使用第一款。



凤凰跳楼案涉及的被害人法院认定的是“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如果湘西中院是文明人,应该知道“两人”属于“多人”的范畴,为什么刑法该条第二款未被使用量刑?



凤凰跳楼案的发案地点是一家四星级宾馆,即使案发后任接待了多位达官贵人,为什么他们免费开的房间不是“公共场所”,难道是私人的淫乐密窟?再问刑法该条第三款为什么不使用量刑?



凤凰跳楼案法院共有五人同时作案,手段残忍,细节恶劣,为什么刑法该条第二款“二人以上轮奸”的为何不使用量刑,即使法院认定的是未遂,那么也是“轮奸未遂”!



以上种种现象表明,该案的量刑“自由度”已经超出了法律许可的和容忍的限度,十分明显的事实,不做量刑依据,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内幕,还是有法官使用的刑法是湘西盗版,存在严重缺陷?



即使如此,刑法该条的前提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处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该案五名主犯,完全符合刑法该条款所列的五项条件,居然没有一例“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难道是葫芦僧乱判糊涂案?还是为犯人减轻处罚,乱用法律?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五名主犯罪犯当属“罪行极其严重”,理由是预谋强迫,药物致幻,集体轮奸,致人死亡!



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第五十条条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白纸黑字,为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视而不见?



这些一个非法律人士都能看明白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条件,为什么堂堂的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法官大人不予适用,原因只有一条,那就是这五名主犯“共同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谁来告诉公众这个“巨大的功劳”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