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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等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0-9-25 16:15:53  来源:中国上海网站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及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专业的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到十级职员管理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承担新建三级综合性医院筹建任务的医院,负责新院人才储备期间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一)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功能、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比例控制。

  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3、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上海市卫生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沪职改办〔1999〕14号)执行。

  4、对承担国家、本市指派一年以上对口支援、援外任务的单位,可在承担任务期间,据实增设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5、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三)工勤岗位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

  3、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为主体。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临床医师岗位聘任应与本市实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衔接。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十一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 八级、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十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七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二级、三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三级、四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首次进行二级岗位聘任的,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二级岗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和聘任年限之外,还需具备下列申报条件之一:

  ①国家或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专家;

  ②“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③国医大师;

  ④教育部“长江学者”;

  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⑥上海市领军人才;

  ⑦在医药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⑧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等)第一完成人;

  ⑨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或在妇幼保健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人才,并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为本市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5)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特设的特级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内部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岗位设置的程序与审核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程序

  1、组织岗位调查。根据国家、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要求,按照行业特点、单位发展规划和公益目标,在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调查。

  2、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当明确拟设岗位的工作任务及职责、工作要求及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3、制定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4、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或备案。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单位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6、组织实施。公布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聘任。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实行动态管理。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设置、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1、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区、县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3、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推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特设岗位的审批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岗位聘任

  (一)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要兼任,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五)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六)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七)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当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三)岗位设置和聘任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原则,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对违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