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骗局多 缘于难监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24:46
http://gd.news.sina.com.cn 2010年03月10日05:21 深圳商报
  
网购因其便捷成为都市白领的最爱。

  淘宝网去年的零售交易中,在深圳有312宗消费投诉;绝大多数投诉集中在经营者自建的小型B2C网站,产品质量不过关、买方汇款后卖方不发货为投诉热点。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场监管局获悉,该部门2009年受理的网络投诉情况显示,260家被投诉网站中,多达75%为无照经营。

  【本报讯】据市消委会统计,2009年度,共受理消费者互联网类投诉416宗,同比增长约250%。其中网上购物141宗,占互联网投诉比重约34%,同比增长127%,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网购商品质量差、虚假广告多、“三包”规定难落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经营者以低价诱惑骗取货款等;网络游戏投诉146宗,占互联网投诉比重35%,同比增幅高达813%,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游戏用户账号、密码等虚拟财产被封或被盗,游戏账号丢失后难找回等。

  市场监管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最新统计显示,2009年共接到互联网投诉971宗,涉及被投诉网站260个,其中196个网站为无照经营,占被诉网站总数的75%。

  从投诉问题的类别看,产品质量居于首位,共136宗,占52%;存在买方汇款后卖方不发货欺诈行为的有74宗,占28%。

  从投诉发生的网站类型看,绝大多数集中在经营者自建的小型B2C网站。大型C2C门户网站发生的投诉、欺诈行为相对较少。如12315去年共受理淘宝网申、投诉312宗,而同一时期该网站实现网购交易额约2000亿元。这相当于淘宝网网络零售交易中,约每交易6.4亿元才在深圳发生一宗交易投诉,这一投诉比率远远低于国内传统零售企业。

  从处理结果看,所有投诉中,以调解方式成功处理的只占三分之一,建议投诉人报警或其他部门处理的约占四分之一,其余近一半的投诉因地址不符、证据不足而无法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坦言,网上无照经营现象目前极为普遍,不仅偷逃了大量税费,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市场监管的难点。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市场突破了地域限制,经营行为更加隐蔽。同时由于属地管理的局限性,使得没有区域空间限制的网络市场成为地区政府市场监管中最大的真空,国家关于网上开店登记注册管理的相关办法仍在征求意见,至今尚未出台。

  市消委会点评

  五大霸王条款 网购同样无效

  抛开非法从事欺诈活动的网站,即便是合法经营的网站,也存在着诸多霸王条款,令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昨天上午,市消委会首次对网购中较为常见的五大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一一进行了点评,并指出,这些网站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一、“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点评: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形式和用户确立的。网站单方面随意修改或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网站单方面变更或中断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点评:本条款严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规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当属无效。

  三、“××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

  点评:同样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如果网站造成用户损失的,不仅要照价赔偿,还要赔偿用户因此而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本条款免除了自身还需赔偿用户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四、“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网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网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

  点评:如果网站上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很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条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五、“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时间负全部责任。”

  点评:用户账号信息存在被泄漏或被盗用的可能性,而导致用户账号信息被泄漏或被盗用的原因也很可能是由于网站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网站系统不安全。因此,不问任何原因而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是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自身义务,这样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给网店一个“良民”身份

  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举措年内出台

  【本报讯】互联网龙头企业的发源地和聚集地,国内电子商务最主要的终端消费地,逾2000亿元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正式批准深圳创建首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记者昨日获悉,面对难得的电子商务发展契机,新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着手研究制定服务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最迟于年内出台。如何给网店一个合法身份成为网民关心、政府关注的热点话题。

  有关统计显示,深圳从事电子商务的注册企业约3700多家,与网络相关的产业年销售收入逾18亿元,网购金额达31亿元。深圳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具备基础优势的同时,行政监督手段却相对滞后,目前只能通过登记、备案等静态方式管理,部分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存在着经营主体地位不明确、经营行为不规范、竞争行为不正当、消费维权难度大等问题。这同时导致消费者对经营网站的主体身份和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网络市场交易双方尤其是卖方的信用度仍有待提高,市场信用体系及支付安全机制尚未形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围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之初就专门设置了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电子商务监管处,该部门目前正积极研究制定服务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其中至少会突出四点新举措。

  一是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主体资格认证、产品信息、企业信用和市场咨询等公共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和客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构建起电子商务信用支撑体系。

  二是改革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以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登记模式,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培育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三是推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利用知识产权和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实施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是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维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公平交易秩序。包括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机制,提高合法经营网站的信用度并扩大其消费市场,打击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与网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协作监管等。

  对于网站经营主体的登记问题,究竟是“一址一照”,还是“一址多照”,该部门表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最终一定会给予经营性网站、网店合法的“良民”身份,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