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婚姻史上的秘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4:26:22
人类婚姻史上的秘密   ——谨以此文献给我心爱的女人及普天下有情人
  
  婚姻,对于这一在人类生活中有着重要影响的事物。它是怎样产生的,它的本质是什么?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发展变化的?有着怎样的发展规律?人们都知道人类的婚姻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是像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在原始社会实行的是各式各样的群婚,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则普遍实行的是妇女单方面专一的专偶婚。一般普通大众的婚姻史学知识也仅限于此,而对于上面提出的问题一般人们对此知之甚少或者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婚姻与每个人的幸福息息相关,本文将揭示一些人类婚姻史上鲜为人知的秘密试图增加人们对婚姻的历史及其本质的一些正确的认识,从而能够使人们因婚姻而带来的幸福多一些,因婚姻而带来的痛苦少一些.
     对于婚姻,人们通常的认识是:男女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定所建立的夫妻关系。男女结为夫妻后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共同生男育女等。
  人类的婚姻不是自人类社会一产生以来就有的。在历史上,最古人类是过着群团的生活,群团内部实行不分长幼、不分辈份的杂乱的性关系,即所谓的“血亲杂交”。社会对两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道德和习俗对它也没有任何规定,这一观点在婚姻史学界已经得到普遍认同。
  人类的婚姻也不是自古以来就是像当今社会里普遍存在的一夫一妻制。人类在原始社会阶段实行过各式各样的群婚制,还有一男一女暂时同居的对偶婚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则普遍实行的是妇女只能专偶而男子有可能有多个配偶的专偶婚。
  
   为了下面全面分析问题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对婚姻作如下定义:婚姻是社会规范约束人与人之间性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从远古原始人群中的“血亲杂交”到现代文明社会里的“一夫一妻制”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社会在逐步地规范人与人之间的性关系?面对这一问题“性保守”的国度里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人类逐渐文明进化更加“人性化”的结果。而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社会里掀起的“性解放”潮流中帮助人们摆脱一些“性罪恶”思想的束缚的一种典型思想是,社会规范人的性行为压抑人的性本能能塑造出容忍剥削和压迫的人性,统治阶级正是利用这一点来加强自己的统治的。
    对于前一种思想有这样的疑问: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人性产生这样的进化的呢?如果人类规范自身的性行为是思想文明进化更加“人性”的结果,那么处于原始社会中的人如果一旦生活在了现代文明社会中必然会与现代人在“人性”方面有明显的差异,我国解放前有些少数民族还处于原始社会阶段,解放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是否有人发现这些民族的人们在“人性”方面的与众不同呢?
  至于后一种思想,在人类历史上自有阶级以来——压抑人的性本能能塑造出容忍剥削各压迫的人性——这一秘密一直只有统治阶级知晓而不为其它任何人所知,直到现代才为大众所知这是不是有点太不可思异了。
   那末事情的真相又是怎样的呢?
  
  对于人类婚姻发展的历史,前人已作过很多的研究。得益于前人的研究,人们对婚姻的起源,婚姻形态发展的规律有了较清晰的基本的认识。读者可参阅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了向世人提示一些人类婚姻史上鲜为人知的秘密。
  
   要谈人类婚姻的起源就不得不从人类的起源说起,人是由古猿进化而来的这一点妇儒皆知。
  
  婚姻是人类社会约束人类性关系的产物。向人开始进化的古猿的性关系是怎样的,其具体的情况人们现在已经无从得知。但是我们可以从观察世界上还现存的几种现代类人猿的性关系出发,作出一些推测和猜想。现代类人猿与人类的血缘关系是世界上现存所有动物中与人类最相近的。
  
   “据古多尔对黑猿群的观察发现,成熟的雄性黑猿留在群体内,会使雄性黑猿之间多少有着血缘关系;而群体内的雌性黑猿在发情期间则往往离开原群体加入邻近的群体中去,这样就避免了近亲繁殖的弊病。
    当发情的雌性黑猿加入到某群体时,整个群体内的雄性黑猿就活跃起来了。在性关系上,雌性黑猿个体与多数雄性黑猿顺次交配,雄性黑猿之间没有发生为了争偶而搏斗的现象。相互之间是颇能容忍的。
    在亚洲褐猿中情况就不同了,据加尔狄卡斯的观察,褐猿在交配时是不允许另一雄性褐猿在场的。雄性褐猿常常是“强者为王”,如第三者是强大的,它会驱逐已有的雄性褐猿而去占有雌性褐猿。为争偶,雄性褐猿间常发生格斗,有时颇为激烈。加尔狄卡斯在她几年的观察内,曾碰到3次雄性褐猿间为争偶而激烈地搏斗。在通常情况下,成年的雄性褐猿总是避免与其他褐猿接触,不喜集群,而是“独来独往”。雌性褐猿却经常三五成群地活动,不过持续时间并不长。据观察,曾有两头雌性褐猿各带一幼仔共同生活了3天,这算是所记录到的最长的集群时间了。虽然未成年褐猿经常三五成群地活动,但总的说来,褐猿的合群性较差,群体关系不算密切。
    至于大猿的情况有不同的观察结果。有的考察者发现:大猿的群体比较稳定,一般是由一个年长的雄性大猿领头(因其背部的长毛随年岁增大而变成灰白色,故称为“银背”),带领若干头雌性大猿和它们的后代,以及一两只年轻的雄性大猿组成一个群体。作为群的领头者——“银背”,是不能容忍其他雄性大猿对雌性大猿的占有权,由此雄性大猿常常为保护自己的特权或争夺雌性大猿而与其他雄性大猿进行激烈的搏斗。
    然而,福斯埃的观察却发现:在有的群体内,雄性大猿之间并非全是敌对性的。每个大猿群体内除了一个领头的“银背”外,在它之下还有一只或几只从属的“黑背”,此外是年轻或年幼的雄性大猿和雌性大猿。“银背”有时也能容忍其他雄性大猿与雌性大猿交配。她还发现,有一群大猿竟是由5个成年雄性“光杆儿”组成的。
    最近,日本学者加纳隆至将近20年来对波诺波黑猿考察的结果披露出来,揭示了波诺波黑猿与普通黑猿有许多不同的习惯。他观察到:雌性个体率领其幼仔构成了猿群的“核心”,其中为首的雌性常具有权威性,连年轻的雄性个体都服从它的支配。
    在群体内,波诺波黑猿雄性间没有争偶现象,也正是这种和平相处的气氛,使拥有百名成员的大群体能得以形成。波诺波黑猿的母子关系能保持终生,而雌性幼仔一旦长到性成熟期,就会离开原来的群体,加入到其他猿群中去。
    在群体的组成与性关系上,我们看到了在几种猿类间有较大的差异,无疑,这种差异反映了进化程度上的差别。雄性猿间的相互容忍仍是构成稳定猿群的前提条件,是在生存斗争中维持强有力的群体的因素。只有稳定的群体生活,才有可能促使社会生活的发展,促使群内成员密切关系的发展。在这一点上黑猿和波谱波黑猿显示了较高的进化水平,这无疑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我们远古祖先所经历的进化过程。 ”--《揭开猿类王国的奥秘》周国兴
  向人开始进化的古猿其群体中成员之间的性关系是怎样的?还得从猿为什么会进化为人说起。“天竞择物,适者生存。”生物进化的动力是基因突变及遗传和自然选择的综合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是恩格斯的著名论断。但自恩格斯的《劳动在从猿进化到人过程中的作用》发表以后,有许多的人们在为“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还是人本身创造了劳动。”而争论不休。什么是劳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对劳动的定义是:“劳动是生命体为维持其生命获取事物并消耗事物的过程。”政治经济学的经典定义是:“真正的劳动是从制造和使用工具开始的。劳动包括三要素:劳动主体、劳动对象、劳动工具。”按照这一定义,现代类人猿也有劳动。例如用石头砸开坚果取食果仁,用树枝取食蚂蚁。猿人当然也有劳动。猿类的劳动使用的工具始终局限于利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分器官制造而成,而人能利用“中介物”制造工具。我们通常将已能利用“中介物”制造工具但并不具备人类的智慧的正在向人进化过程中的古猿称之为“猿人”。到底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还是人本身创造了劳动?现在我们看来这纯粹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无谓之争。猿人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本身创造了人的劳动。从猿类仅靠动物的觅食行为就可以生存及繁衍后代到人类必须靠劳动生产才能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劳动技能的不断提高是猿人得以生存的前提,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恩格斯对劳动在从猿进化到人过程中的作用的一些具体的观点并不正确,在此不作过多的论述这些不本文讨论的重点。这里只是想强调劳动的特殊作用,离开了劳动猿不可能进化为人,离开了劳动人类就不可能生存及繁衍后代。
  
  劳动的技能并不具备遗传性。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中,进化的是人的大脑并不是劳动的技能。人或猿人赖以生存的劳动技能并不是人或猿人一出生下来就有的,得经过后天的学习才能得到。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层次的不断提升,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无不聚集了无数人的智慧结晶。无数人的智慧结晶能够得以聚集,离开人类高度社会化是不可想象的。在人类发展史上,开放的社会总比封闭的社会发展迅速,因为开放的社会能够使更多人的智慧结晶能够得以聚集。向人开始进化中的古猿群体如果比其它古猿群体能聚集更多古猿的智慧,其劳动的技能就会比其它古猿高,其才能更具备进化优势最终进化为人。最终进化为人的古猿群体如何才能比未能进化为人的古猿能聚集更多古猿的智慧呢?群体成员数量更多并且相对稳定,群体与群体之间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更多。
  
  从前面所讲述的对现代类人猿的观察对比中可以看出,雄性动物之间没有争偶行为的猿类比有争偶行为的猿类群体关系更密切也更容易形成大群体。所以人类不可能天生就是专偶的动物。
  最终进化为人的猿是不是会像现代类人猿一样雌性动物性成熟后会离开群体加入到邻近群体中去?很显然人类并不具备这种动物的本性。会不会是从猿进化到人的某一过程中猿人失去了这种本性?很显然如果在进化过程中猿人还没有认识到血亲相奸的危害性就丧失了这种本性,那么血亲相奸的危害将会导致猿人的消亡。如果猿人能够认识到血亲相奸的危害,那么这种本性的丧失就更加没有必要了。既然进化为人的那种古猿并不具备这种本性,那么其群体成员与其它群体成员的性关系应该是相当多的才能保证群体不因血亲相奸的危害而消亡。看来人类的祖先是一种十分花心的动物。
  
  最终进化为人的那种古猿相互之间少有争偶行为,雌性也不会在性成熟后离开群体,这样就能比其它古猿更能聚集成大群体,也能聚集更多古猿的智慧结晶。其群体与群体间的性关系多,群体间的相互交往交流也必然多相互学习也就多,也就能聚集更多古猿的智慧结晶,也才能最终进化为人。
  在远古的原始人群中最先人类实行的是不分长幼、不分辈份的杂乱的性关系。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如果妇女经过十月怀胎生下小孩后或者是再抚养若干年后发现孩子的体力和智力不健康无法为群体提供正常的劳动力,这样的损失几乎是不能够容忍的。因而当原始人类认识到血亲相奸对后代的危害性后,社会必然会产生禁止血亲相奸的要求,当原始人群中出现了对人们性关系对象的限制后人类社会便有了婚姻。
   有人认为,人类从“血亲杂交”到禁止“血亲杂交”的过程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仅仅是禁止了有血缘关系的长辈和幼辈之间的性关系而没有禁止有血缘关系的同辈之间的性关系,即实行所谓的“血缘群婚”。第二阶段才禁止了有血缘关系的同辈之间性关系发展到“族外群婚”。
  血缘群婚的存在是美国人路易斯·享利·摩尔根(人类学家、原始社会学1818——1881)用从亲属制度追溯家庭婚姻形态的方法推断出来的。夏威夷人(是指居住在夏威夷群岛上的一支印第安人)实行的是族外群婚制,但夏威夷男子和女子却把自己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都称之为子女,他们把他们称之为父亲或者母亲,与族外群婚禁止了氏族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性关系产生了矛盾。而易洛魁人(指居住在纽约洲及其附近的一支印第安人)实行的是对偶婚制(一男一女暂时的同居)却奉行着与族外群婚相符的亲属制度。易洛魁男子(女子)不仅把自己的子女称之为子女还把兄弟(姊妹)的子女称之为子女,他们把他(她)们称之为父亲(母亲),对姊妹的子女则称为外甥(女)或内侄(女)。他们称他(她)们为舅父(姑母)。摩尔根由此推断出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从夏威夷式的婚姻形态中产生出来的,而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又是从一种更为古老的兄弟姊妹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即所谓的血缘群婚)中产生出来的。
    读者们可能会对上段所述产生一些困惑,众所周知在群婚制下人们都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夏威夷人的男子和女子又怎能将自己兄弟的子女称之为子女呢?原来夏威夷人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族外群婚制,即人们所熟知的普那路亚群婚。这种群婚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姊妹为中心的集团与另一群男子互为夫妻,这群男子不一定是兄弟互称“普那路亚”,意为亲密的伙伴。一种是以兄弟为中心的集团与另一群女子互为夫妻,这群女子不一定是姊妹也互称“普那路亚”。在这种群婚形态下,夏威夷人的男子自然有可能确定自己及兄弟的子女。
  
  国内外有些学者认为夏威夷人的经济文化水平比摩尔根的估计要高得多,在欧洲人发现他们之前那里的母系氏族已趋于解体,父系氏族已经出现甚至出现了早期的阶级关系。据此怀疑夏威夷人的亲属制的原始性,进而怀疑血缘家庭的存在。笔者也认为对于在原始氏族中为什么先是只禁止了长辈与幼辈之间的性关系而后才禁止了同辈之间的性关系是令人费解的。原始人类是如何认识到血亲相奸的危害性的?其情形大致应该是这样:当人类还处于血亲杂交时期时,人们逐渐发现一旦有外来女子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生活到了本群团中来后,其所生育的子女较本群团中的女子不健康的比例要小得多。从而逐渐认识到所繁殖的子女不健康很多是由于群团内部成员之间的性行为造成的,因而逐渐禁止了群团内部成员之间的性关系,形成了族外群婚制。
  
  当原始人群中禁止了群团内部成员之间的性关系后母系氏族就出现了。族外群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民族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的早中期,其典型形式莫过于澳大利亚土著人的级别婚。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其和库尔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一个级别的男子生来就是另一个级别女子的丈夫,反之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这是初期的形式,对防止血亲相奸还有很大的漏洞。四级别婚则更进一步防止了血亲相奸,四级别婚基本上杜绝了父辈与子辈、兄弟姊妹间的性关系。其他民族的族外群婚形式只不过是澳大利亚级别婚的变异形式而已。
  
  在一般的族外群婚制下,由于氏族家庭内部成员大家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所生子女也无所谓已生他生之分共同抚养。因而无论男人女人将自己与同辈之人的“子女”称之为“子女”是正常的,这种亲属制度并不一定产生于所谓的“血缘群婚”。
    下面来分析一下促使人类婚姻从族外群婚发展到对偶婚的原因。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对偶婚,对偶婚是指在原始社会时期一男一女暂时同居在一起的一种婚姻形态。由对偶婚形成的对偶家庭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男女双方同居前没有贞操观念,同居后也没有相互的独占可以自由离异。二是男女双方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它很不稳定又过于软弱不足以应付生活的艰难,只能依附于某一方面的亲族组成较大的家庭公社,依然实行共产制家庭经济。”——丁文著《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第445页。
    对偶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从妻居”,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逐渐取代了女子在社会生产中起主要作用的地位,人类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以后,对偶婚便变成“从夫居”的对偶婚。
  
  考古学的资料表明,人类社会在新石器时代普遍存在着异常的男女性别比,平均达到将近2:1,其原因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族外群婚的原始氏族兄弟姊妹又都居住在一起,不可避免地会有较多血亲相奸的事发生。即使氏族中没有异常的男女性别比,为了更进一步控制“血亲相奸”原始氏族中的族外群婚也会试图向对偶婚转变,只不过这一转变需要一先决条件。
    如何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因血亲相奸而繁殖有不健康的后代?人们自然会想到将氏族家庭中的男子或女子一成年后便分开出去居住。如何来实现这一想法呢?原始社会里的人们可能最开始是将本氏族中成年后的男子与外氏族的男子进行一对一的对换。
  这种一对一的对换后来慢慢地发展成为各氏族都将成年后的男子或女子嫁出去,“娶”进外氏族成年的男子或女子以配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
    当人们都将本氏族中的成年男子或女子“嫁”出去,“娶”进外氏族家庭的成年男子或女子以配本氏族家庭中的女子或男子后,人类的婚姻是什么样子呢?可以想象人类婚姻这时便发展成为了类似于普那路亚群婚那样的以姊妹为中心的集团与另一群男子互为夫妻或以兄弟为中心的集团与另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伙婚制。
  
  摩尔根认为普那路亚群婚是族外群婚的典型形式,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普那路亚群婚是母系氏族瓦解时期族外群婚的残余形式。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普那路亚群婚应该是族外群婚发展到对偶婚的过渡形态,在上世纪早期有一位英国学者也持类似观点。
  为什么这么说呢?拿“从妻居”来说,有外来男子“嫁”到本氏族家庭后,这一氏族家庭中照顾怀孕期女子以及幼小子女的任务自然主要是落到了外来男子的头上因为女子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而如果是“伙婚”,将会因是由谁来照顾的问题而容易产生矛盾,只要男女比例趋于平衡必然会形成对偶婚。
  根据前苏联学者谢苗诺夫的研究剩余产品的出现是对偶婚形成的必要条件。而前面所说的一对一的对换,由于不同个体有着劳动能力的差异,只有在用剩余产品消除了这种差异才有可能得以普遍进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阶段以后,原有的由对偶婚形成的对偶家庭便随之从氏族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这时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抚育以及老年人的赡养就不再是由大家庭集体来承担,而是由父母或者子女来承担了。随着私有观念的深入人心,生产力水平又十分低下生存问题十分尖锐,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不会愿意再去抚养除自己亲生儿女或者孙子(女)以外的小孩去赡养除自己亲生父母或者还有祖父母以外的老人。为了避免老年人的赡养以及未成年人的抚养面临严重威胁,这时人类就需要妇女单方面专一的专偶婚。社会便会对妇女有“贞洁”要求,婚前应保持处女身婚后也不能有杂乱的性关系。
    如果妇女单方面专一的专偶婚是由族外群婚直接发展而来的其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在族外群婚制下也会有一些男女因情投意合而偶居在一起,随着剩余产品的增多私有制的产生,群婚制下没有偶居伴侣的男子们便只能用掠夺、买卖或者交换的方式来得到妻子以生出出自正统的子女来养老送终。掠夺婚和买卖婚在人类奴隶社会时期曾十分广泛地流行过。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阶段以后人类就需要妇女单方面专一的专偶婚,然而这种专一究竟是靠什么力量来维护的呢?
    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的妻子可能是女奴隶,通过掠夺婚和买卖婚得来的妻子也差不多是个奴隶,但没有实行掠夺婚和买卖婚的社会中众多平民婚姻以及封建社会时期人们的婚姻又是依靠什么因素来维护其稳定以及妇女单方面专一的呢?是依靠社会道德和法律以及宗教?确实人们能找到很多这方面的证据,但还有没有别的什么东西呢?
 纵观中国历史,在整个奴隶社会时期以至封建社会时期的宋代以前,都鲜见社会对性有十分严厉的控制,对妇女“贞洁”有十分苛刻的要求。唐朝时女子流行半祼装,类似的情况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也是不多见的。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已有“好男不事二主,好女不事二夫。”的言论,但在宋代以前女子改嫁是无可非议的。在这里仅略举唐宋两朝对性对婚姻控制方面的区别,人们一般将魏晋隋唐时期的“宽容”归结为“胡风”刮入之后的“礼乐崩溃”,而宋代以后的“禁锢”则视为“吃人礼教”的毒害,姑且不论对错,其它时期也暂不作过多的讨论。在此需指出的是,在中国历史上自宋代以后社会上逐渐普遍大力推崇妇女贞洁,极其鼓励妇女在丈夫死后也不再嫁的行为,对犯“淫佚”的妇女处以极刑等,这些都是宋代以前所没有的。中国社会对性对婚姻离异的控制为何会在宋代出现了如此重大的转变呢?
  “万恶淫为首”这句话不知在封建社会是什么时候成为一句谚语的。“淫”为什么会曾被人们归为万恶之首,在现代社会里人们很难理解这一点。如果人们要批判它,一般都是归结为“封建思想”,是愚昧的思想。像批判封建社会里的父母包办婚姻,要求妇女“从一而终”丈夫死后也不要再嫁,还有女子缠足的习俗也一样。很少能想到这些封建的东西是否也曾有过其正确性,在一定时期内人们遵循这些是有利于社会的,否则社会为何要提倡?人们又怎会长期地去遵循呢?

         下面来更正一点我们对历史研究的思维方式。
         古人云“尽信书,不如无书。”在从前的初中课本中说到在太空中的宇航员可以看到中国的长城。当初学习的时候有过一点疑问,长城离宇航员那么远,长城相对显得那么细小宇航员能看得到吗?既然教科书上是这么说的,就不再往深处想,想也许是因长城很长的缘故吧。直到近些年,有人站出来说这是一个十分荒谬的谎言,这个错误的观点影响了国人二十多年。以前在上学时历史教科书中在讲到“科举制度”特别是讲到“八股文”时,将科举制度说得一无是处,禁锢毒害了读书人的思想,是社会科技停滞不前的罪魁祸首等等。语文课文中有《范进中举》,看到《儒林外史》中又有“一代文人有厄”,当时想科举、八股文真是太害人了。近些年才有人为科举制度平了反,科举制度的失败并不是因其本身,而是因其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
   为什么一个十分荒谬的用很基本的物理学知识就可以证伪的谎言会在教科书中出现,而且多年没有人改正?为什么那么多学者都会因并不是科举制度本身所特有的弊端而错误地批判科举制度?人们思想上的惰性在作怪,对于事物现象的认识只要有一个说得过去的解释就不去深究。
   近三百多年来,特别是近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我们反过头看几百年前的人们对客观世界很多的认知是多么的可笑,从而对古人很多的在现代人眼里极其不合理的行为、信仰、制度等等的评价都是“愚昧”、“封建迷信”。古人真的是那么的愚昧无知吗?难道我们的智能比古人进化了很多?有没有想过古人的很多行为,所遵循的东西,所实行的制度之所以在现代人眼里不合理不正确不是因“愚昧迷信”而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不得不这样做,只不过是我们一时没有找到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原因罢了。
   “封建迷信”有很多并不是“愚昧”。“封建”主要是指封建礼教,封建礼教是以孝悌为根本,以有“三纲五常”为核心。“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还有对妇女要求的“三从四德”等。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一般虽然承认封建礼教对封建社会曾有过积极作用, 如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等。但一般对它的如果在现代社会里是很不合理的作用和会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如维系专制统治,压抑人性,扼杀人们的自然欲求等一律持批判态度。在现代社会里不合理在封建社会里就并不一定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因它在现代社会里会产生的消极作用和影响而批判它,而不是因在封建社会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和影响而批判它,它在封建社会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和影响是无法避免的。
           “君为臣纲”、“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维护专制统治没错,但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封建社会时期建立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是可行的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这是行不通的,既然是行不通的我们就应该对它的这一作用作积极的评价,然而似乎人们大多对维护专制统治的东西一律持批判的态度。“父为子纲”、“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如果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不确立绝对的父权,那么得有多少人的养老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特别是对于宋代以后社会上逐渐普遍出现的大力推荐“妇女贞洁”,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给予妇女及其家族极高荣耀的“贞洁牌坊”等,人们认为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残酷迫害,是真正“吃人”的东西。一个在历史学中贻人不浅的术语“男权”,“三从四德”是男权对妇女压迫,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妇女必须“从一而终”是男权对妇女的压迫。人们有没必要对自己的母亲自己的姊妹自己的女儿进行压迫?人们怎能够忍心让自己的母亲自己的女儿受压迫?现代人会说这很不人道!这很不能容忍!古人就很不人道?古人就很残忍?
   “万恶淫为首”,这对于现代社会里的人们来说一般是无法想象的。由于历史的复杂性很多的历史真相还没有被揭露出来,但是我们从封建社会时期社会曾经普遍对犯淫佚的妇女处以极刑应该隐约可以猜想其曾经给社会带来过巨大的灾难,否则人们有什么必要这样去做?“万恶淫为首”但为什么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而妇女却要从一而终呢?社会为何会对男性和女性采取双重性道德标准?既为万恶之首自然比杀人抢劫的罪恶要大得多,为什么男子行之不是恶女子行之即是恶呢?女子行之是恶,为什么社会上会允许有妓女的存在呢?仅用男权来解释理由是不充分的。现代西方社会的高离婚率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果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上也出现了高离婚率那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我们从维护婚姻稳定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一些与妇女有关的以及一切与婚姻与性有关的封建礼教就很好解释了。
   有人会认为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时期是夫权至上,男人有休妻的权利而女人自己是无权利解除婚姻关系的,因而社会上不可能出现高离婚率。唐朝法律规定可以自由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义绝”,即一方或其亲属被对方故意伤害。一是“七出”,妇女犯恶疾、淫佚、不事舅姑等。还有“和离”,即双方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敦煌文书中就发现有这种“和离”文书,让今天的人们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有些“和离”文书中还有对对方祝福的话语。更久远些,在《诗经》中有诗歌中描述有女子因不满丈夫另喜所爱而决定弃他而去的情形。 即使是只有男子有解除婚姻的权利婚姻也总还是可以离异的。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时期社会上不可能出现高离婚率的观点是错误的。汉初丞相陈平的妻子在嫁给他之前改嫁了五次第六次才嫁给他,三国时的刘备、孙权、曹丕也都曾娶再婚女子为妻。如果不是社会上出现了高离婚率这可能吗?

     下一篇就来证明“淫”曾是万恶之首。从而回答《人类婚姻史上的秘密(一)》中所提的两个问题: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除了道德、法律以及宗教等对妇女单方面专一婚姻的束缚究竟还有没有其它的因素来维护这种婚姻的稳定?2.中国社会对性对婚姻的控制为何在宋代出现重大转变?

试想象,在一个荒芜的世界里,一个人突然出现在这里。他不知道他自己是谁,也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他呆在这里也不知道自己该干些什么。呆久了,他感到很无聊,想到处走走看看这个地方到底是怎样的。走着走着,他走累了,身体也被太阳晒得发热难受,他渴望摆脱这些痛苦。突然他的四周出现了森林,他躺在树荫下,这些痛苦解除了。但过了一会儿,他感觉饿了,饥饿使他很难受,他摘下树上的野果来吃又不难受了。但好景不长,突然一只野兽向他扑了过来撕咬着他的肌肉,他痛苦难耐、奋力挣扎但无济于事。这时有一群人出现在了这里,大家合力赶走了野兽。人多了,人们不再惧怕野兽,但人多了森林里的野果却不够每个人都能吃饱了。人们为了能吃饱相互争夺、大打出手,最终每个人都因相互争斗而遍体鳞伤。那些没有吃饱的人的痛苦就不用说了,那些吃饱了的人虽然肚子不饿了,但身体上创伤的痛苦却似乎比饥饿更难以忍受。这样为了争夺野果人们都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不知如何能够解脱。忽然一个幽幽的声音在他们的耳边响起:“如果你们将野果平均分配,每人都可以吃到一个野果。虽然大家都吃不饱,但却避免了相互争斗也不会饿得太难受,你们就不会生活得那么痛苦了。”他们不知道这个声音从何而来,但是依照实行果然人们的痛苦都减轻了许多。他们认为这是上天的旨意,是“天理”。从此大家都遵循着每人只吃一个野果的原则,一旦有人违背大家就一起来教训他。
    这样过了很久很久,人们慢慢地忘却了那个幽幽的声音告诉他们的为什么每人只可吃一个野果的真正原因,只知道这是“天理”,如果不遵循便会给大家带来极度的痛苦。直到有一天,森林里的野果已经增多了,足够每个人都能吃饱了,他们依然每人只吃一个野果。虽然人们都因吃不饱而个个营养不良、骨瘦如柴,望着树上的野果直流口水,但每个人只可吃一个野果这是天理不能违背。
  
  在上面的故事中,当森林里的野果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的时候,将野果平均分配,规定每人只可吃一个野果,可以避免人们相互之间的争斗,从整体上来说是减轻了人们的痛苦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但当森林里的野果已经足够每个人都能吃饱的时候人们还遵循这一规定那就要犯错误了。这一规定已不再有利于这一群体,已不再合理了,反而会使人们有条件满足的欲望得不到满足。这道理再简单不过了,为什么要这么啰嗦呢?
    故事中那群人所犯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人们应该要认识到由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复杂性类似的错误在人类发展史上不可避免地也会发生。时间久了,那群人已忘却了为什么每人只可吃一个野果的真正原因。年代久远了,人们也可能不能够理解古人为什么会把在今天的人们眼中是很荒谬的东西当作“人伦”、“天理”。如果人们将其统统归结为“封建”、“愚昧”,这对于清楚正确地认识历史是不利的,对于避免和改正类似的错误也是不利的。

    从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进入奴隶社会阶段,未成年人的抚养以及老年人的赡养不再是由氏族大家庭集体来承担,而是由男女结为夫妻所组成的小家庭来承担后,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期婚姻的离异便会给老年人的赡养以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带来严重威胁。但是只有当社会上婚姻的离异现象成为普遍现象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才会引起社会对它的严厉控制,而社会上婚姻的离异成为普遍现象形成高离婚率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现代社会里高离婚率形成的原因。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社会上离婚率持续快速增长普遍出现了高离婚率。美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每4对结婚夫妇就有1对离婚,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每2对结婚夫妇就有1对离婚,其它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大抵如此。而当今世界里其它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社会上离婚率普遍还是很低的。现代西方社会出现的高离婚率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有人认为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性革命”带来的性道德变化造成的。有人认为是西方文化中享乐主义、个体主义等哲学观造成的。有人认为是西方国家陆续修改婚姻法取消过失离婚原则以后,离婚率才大幅度上升的。这些观点都很有道理。但是这些观点的论据无非是现代西方想离婚的人比以前多了或是离婚比以前更容易了。这些并不是其最本质的原因。假若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也有一半的婚姻中至少有一个人不再满意自己的婚姻,而且离婚在法律程序上也同现代西方社会一样,在其它社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上离婚率也是不可能普遍高起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毕竟社会还没有发达到人们都不需要婚姻的水平。在现时社会里人们要离婚,对于绝大多数的人们来说还需找到新的伴侣再婚,如果人们找不到如意的伴侣再婚那么即使对自己的婚姻不再满意也只好能将就就将就着过吧。
  
   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一般人们离婚后能找到如意伴侣再婚的可能性的大小。
  
  人们离婚后能找到如意伴侣再婚的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数量的多少。我们将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存在于未婚人群中的。一类是存在于离婚人群(未再婚)中的。还有类是存在于已婚人群中(正处于婚姻关系之中)的。
  
   由于社会上离婚率低,存在于离婚人群中的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自然就少。
  
  未婚人群中一般来说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主要由于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是非常少的。一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结过婚与未婚的巨大区别的影响,这种区别的产生源于人们性观念的保守。二是经济方面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有过婚姻一般就会有小孩使得人们与有过婚史的人组成家庭后的经济负担比没有婚史的人组成家庭后的经济负担一般说来要重。
  
  至于已婚人群中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其实人们因难以找到如意再婚对象而不愿意离婚同样也造成了人们难以离婚。不论现代社会里阻止婚姻离异的约束力是什么人们离婚后找到如意伴侣的可能性大婚姻离异的阻力就小,反之就大。因而已婚人群中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一般来说也是很少的。
  
  有人会说爱情的力量是非常伟大的能够使人们冲破婚姻的束缚和自己心爱的人生活在一起。爱情也许会使未婚的人不再在乎结婚对象是否有过婚史,但已婚与未婚在人们思想中的巨大区别同样影响着已婚的一方。婚姻是社会的产物,婚姻离异的阻力不仅来源于结婚对象而且来源于整个社会,个人的力量相对来说显得太渺小了。
   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们来说社会上可供他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是很少的,因而社会上离婚率是比较低的。
  
  而西方社会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涌现出“性解放”、“性自由”思潮。人们性观念的开放使得有过婚史与未婚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的区别淡化了,使得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大大增加。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数量的增加造成了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率的上升又增加了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因而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社会出现“性解放”潮流以后社会上离婚率是持续快速增长的。
  
  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也逐渐出现了高离婚率。同样是在中国造成这些地区高离婚率的原因不会是因为人们性观念的开放。但这些地区相对于其它大部分地区来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高,而且这些地区的外来人口非常多。一些人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而不再在乎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就使得可供这些地区中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离婚率便高起来了。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上离婚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数量的多少,而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的多少,则取决于有婚史与未婚在人们择偶标准中差异的大小。
  
   现在来分析一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影响社会上离婚率的因素。
 社会生产力水平越低下有婚史与未婚在经济上的差异就越大。由于节育技术的落后人们有过婚史一般就会有小孩。大量的史料表明人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的主要特点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极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每年大约在千分之一左右,家庭人口数量五口之家最为普遍。在一对夫妻普遍仅能养活两个至多能养活三个子女的情况下,未婚的这个人结婚后只能少养育一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那么就他老年后的养老就可能少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依靠甚至更多,因为人们不能都只生男孩。有婚史与未婚在经济上的差异是非常巨大的。因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无论人人们的性观念如何,由于有婚史与未婚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异的影响,未婚人群中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一般的非常少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上是不可能出现高离婚率。
  
  然而在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大,同时又有大量人口从经济水平低的地区向经济水平高的地区不断迁徙的情况下,经济水平高的地区也可能出现高离婚率。
  
  还有战争也有可能引起高离婚率。战争中男子的死亡率较女子要高得多,如果战争造成某一地区中男女比例极度不平衡后,社会上就会有相当数量的妇女不能及时出嫁或是给了男人们多个配偶的机会。但一夫多妻终究只是少数富人们的专利,对于广大的平民百姓来说,因为战争勉强凑合成一夫多妻的婚姻是十分不稳定的。那些不能及时出嫁的女人以及勉强凑合成一夫多妻婚姻关系里的女人,还有在战争中失去丈夫的女人便成了可供男人们选择的再婚或重婚对象。这种选择是相互的。因而战争可以引起高离婚率。
  
  然而当社会经济未发达到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女人能够不依靠婚姻而独立生存以及抚育后代的水平以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上是不可能出现持续长久的高离婚率的。如果妇女不能独立生存以及抚育后代当妇女一离开婚姻就不得不马上再婚而顾不上考虑再婚对象是否如意了。在对偶婚时期,社会还处于原始社会阶段实行共产制氏族家庭经济,女人如果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还可以回到她原来的氏族中去。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到了奴隶社会以后,由于女人与男人在体能上的差异大,社会生产力水平又十分低下,绝大多数社会劳动中衡量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主要标准是体能。使得绝大多数的女人丧失了参加社会公共劳动的权利,女人的劳动服务大多被局限在家庭之内。这时如果女人离开了婚姻想再回到娘家由其父母或兄弟供养,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期是很困难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期,当人们无力抚养过多的子女时往往会选择抚养将来劳动能力强的男婴,社会上男女比例差一般较大。这样妇女一旦离开婚姻是不愁不能再嫁的。而如果社会上男女比例差不是相当大时,可供女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也是很少的。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多不起来,离婚率自然就高不起来。即使由于战争造成了高离婚率,战争过后随着人口的繁衍,男女比例趋于平衡后,社会上离婚率自然就低了。
  
  因对偶婚形成的对偶家庭从氏族大家庭中分离出来以后,人们根本就几乎不能离婚。所以绝大部分的人们只能是有专一的配偶了,只有剥削阶级才有多偶的权利。这就是人类历史上专偶婚最初形成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上离婚率极低的情况下而古代医学又不够发达,人们要确定所生子女是否出自正统是比较困难的。只要婚姻不离异,人们婚后性行为的不专一一般不会给老年人的赡养以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带来严重威胁。只要社会上不出现持续长久的高离婚率,性不会带来极大的罪恶。社会对性的控制应该是比较宽松的,大量的史料也反映了这一点。社会对婚姻的控制也不会太严厉,在宋代以前妇妇改嫁是无可非议的,对婚姻离异控制的手段也只是像魏晋时的士庶不婚,唐朝时的良贱不婚等。
只有当社会上出现了持续长久的高离婚率后,人们才会认识到“淫”会带来极大的罪恶。社会才会大力推崇妇女“贞洁”,要求女子“从一而终”。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一旦出现了高离婚率将会是怎样的情形呢?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灾难呢?首先人们能够想象的是,高离婚率会使无数的未成年人极有可能受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在现代社会里这类事情人们都时有耳闻,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生活资料的匮乏人们为了顾及自己的亲生子女而虐待非亲生子女。高离婚率可能会使无数的未成年人生活在痛苦之中不能健康成长。另外如果人们在再婚家庭中没有养育有自己亲生的儿子成人那么他的养老也会受到严重威胁。但这些恶还够不上称万恶之首,也可以通过法律、道德、宗教等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