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被罚款两千元“有章可循”却无人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3:22:28
收养弃婴被罚款两千元“有章可循”却无人性
据大河报10月29日报道日前,山西一个农家收养弃婴被罚款的故事引起了媒体关注。山西榆次农民在街上捡到一名婴儿,曾先后向有关部门打听收养弃婴的法律问题,一直无人通知他们办理收养手续。村计生委主任在三个月后称其超生,各项罚款总计约2000元。山西省榆次市计生委郑主任称罚款合理合法有章可循。据说村妇联主任杜秀珍曾向当地记者做过解释:“他们家抱孩子的时候我不在,他们也没有办手续;当然如果办,可能也办不下来。”。收养弃婴被罚款,刘文生的二姐很不服气:因为孩子是没有人要了被丢弃在街头他们才抱回的,那时如果他们不收养,没准孩子的一条小命早没有了。就算村民不知道收养弃婴是否需要办手续,村干部总该知晓吧?可是在最初的几个月从来没有人通知他们去办。刘文生认为收养弃婴不该受罚。《收养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根据这条规定,刘文生认为小梦华现在的发育状况初步排除了是残疾儿。当初他们收养之时,根本不知道女婴是否残疾。政府部门不能看孩子发育正常,就转回来收钱。
  说实话,看了这则新闻感觉相当心寒和心酸,好象类似新闻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曾经报道多次发生居民收养弃婴却因为违反有关计生条例而被罚款并剥夺收养权,但后来人大通过的《收养法》针对这一不人性的规定作出了一定的人性化改善,也就是上文所称的“限于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有条件被收养。但就这一收养弃婴却被罚款2000元的案例来看,榆次市计生委郑主任称“罚款合理合法有章可循”,我不知道是否属实,但应该也基本可信,只是如果确实“罚款合理合法有章可循”,则令人感觉情何以堪,甚至多少显得不人道,令人感觉人类的善良和爱心,竟然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又算什么法规呢?
  我们看到,当地计生部门罚款的理由是称收养者“超生”,而此事在当地并非无人知晓,收养数月后被证明并非残疾弃婴后,有关计生部门才跑来声称超生,并加以罚款,那么这里就有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是,首先在收养者先后向有关部门打听收养弃婴的法律问题,一直无人通知他们办理收养手续;其次是否超生的认定并非很困难的事情,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也可以做DNA鉴定,但当地计生部门不作任何调查工作即认定超生,并最终生拉硬扯上有关计生政策和收养法条文规定进行罚款,彰显出当地计生部门工作简单粗暴、缺乏人性的社会负面反响,同时也让这个本来就缺乏人文关怀的物欲社会再次蒙羞。
  山西省榆次市计生委郑主任认为,他们对刘家私自收养小梦华的行为做出罚款决定是合理合法、有章可循的。首先,《收养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显然这条规定的解释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自由度相当大,而当地计生部门罚款的理由是:《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养孩子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对虽未办理有关手续,但以父母子女关系生活3年以上的视为事实收养,应以原生育子女数累计计算。刘家收养小梦华时,已经有了17岁男孩,又未办理相关手续,故应该按计划外二胎处理——即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处理。
  但试想我们的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彰显出鼓励人性向善和人文关怀,应该更多的鼓励建立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道德秩序,针对本文所述情况,计生部门完全可以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取证,并尽可能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善良的收养者家庭在政策上进行倾斜,这或许才是与建立和谐社会和善良的道德观众价值观所期待的结果。试想如果人人都以法律的限制而抱以冷漠的态度对待弃婴,即使弃婴没有死亡,之后的抚养负担也应该是国家之责任,现在有爱心人士主动承担抚养责任,一方面可以给孩子将来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国家的负担,本应该是天大的好事善事,可现在好了,做好事的人、有爱心的人却成了罪人,却涉嫌违法竟然还要被罚款,让人情何以堪?那么如果此法成立,则实在缺乏人性,过于冷漠无情。甚至作为普通人会想到是不是一部计生法或收养法就成了基层计生部门敛财的工具?罚款的名目谓之“社会抚养费”,人家爱心人士私人出钱抚养,又可以证明确实是收养的弃婴,何来一个“社会抚养费”呢?这不是笑话吗?岂止是笑话,简直是对人性道德、对爱心良心的讽刺。
  因收养弃婴被罚款2000元对大多数人来讲或许并不算多,但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却远远超过罚款本身,由此我们更期待国家进一步完善有关收养法的内容和条文解释,充分体现出法律对类似行为以鼓励人类爱心的人文关怀,彰显出人性化的管理面,这不仅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是宏扬向善的社会风气、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