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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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敬畏之心作者:金泽 学习时报网  2007-11-18  点击量: 6684

信仰是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精神需求、精神创造,它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具有复杂的内在机制。信仰具有形而上学性、超越性和神圣性。神圣性是信仰之最本质的要素和最合理的内核。没有神圣和世俗的区别,没有敬畏之心,就没有任何现实的信仰。


一、敬畏自然的神圣


自然是一种完美的和谐,具有高度的智慧。人的意识取法自然,永远也超越不了自然。中国古代道家崇尚自然,主张人类应效法自然;古希腊哲人提出自然法思想,以自然为人间法律、道德的源泉和准绳。爱因斯坦认为:“任何一位认真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都深信,在宇宙的种种规律中间明显地存在着一种精神,这种精神远远地超越于人类的精神,能力有限的人类在这一精神面前应当感到渺小。”他信仰宇宙自然的神秘性,从宇宙自然的庄严结构中觉察到一种人类无法洞悉的存在——最幽杳的理性与最璀璨的美,人文精神和大自然情怀与科学实践和谐的包容与统一,铸就了爱因斯坦伟大又平凡的一生。信仰情怀鼓舞科学家怀着对宇宙规律和精神的无限敬谨和热情,探讨人类经验中的一切。


大自然的神圣性给我们最直接的启示便是自然生长的状态。看植物的生长:旁逸斜出代表着自由,向上的内驱力代表着崇高。自由、崇高的价值是神圣的。美国作家亨利·梭罗说:“我相信种子里有强烈的信仰,相信你也同样是一颗种子,我已在期待你奇迹的发生。”大自然的智慧与奇迹昭示我们:人类属于地球,而地球不属于人类。自然界的一切都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存在,人类要学会欣赏自然和生命的神秘和奇迹,应尊重其规律、学习其精神、参配其自由和崇高的品格,向宇宙自然献上无限心力和敬意;自觉追求“万物一体”、“民胞物与”的高远境界,怀有“其视天下,无一物非我”的博大思想,认识所有的生物都以各自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善,共同体验周围的幸福乃是大自然对人类的唯一厚爱;深刻认识人类理性的限度,确立宇宙自然的主体性价值,人类再不应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盲目地征服自然,向地球母亲大开杀戒。我们敬畏宇宙、敬畏自然,也就是敬畏我们自己。


二、敬畏生命的神圣


人类是自然界的杰作,人类每一个体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其价值最高。马克思主义最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以此揭示社会发展规律,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最不符合人性,把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确立为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鲜明的、无条件的人道主义的信念,没有对于神圣高贵的生命的无限与无条件的敬畏之情。封建专制主义不把人当人看,压抑、蔑视人性,忽视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受落后传统的影响,“文革”时期,我们离开生命的神圣性原则,脱离历史和现实的土壤,高谈道德理想主义,马克思主义信仰被片面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信仰所内在蕴涵的文化、道德、经济等特质被强行割裂出去,信仰体系丧失了和谐性、完整性。信仰简单化、庸俗化、宗教化和工具化的直接后果,导致了虚幻的人生信仰——人民最基本的生命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因言论、思想和行为而获罪者不计其数。教训惨痛!市场经济目标确立之后,信仰又消失在功名利禄之中,信仰失去了它对社会发展和人生导向的神圣性,产生了信仰危机,成为许多社会问题的直接原因。


现代社会,人权、人的尊严、人的价值获得了合法性,人的主体性、个体性、理性得以伸张,使人不仅为自然立法,而且为自己立法。我们从自然界中提升人的生命意识,从类本位中理解生命的意义,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生命价值。敬畏生命的神圣,需要我们培植对生命的敏感,关注所有生命的价值,肯定所有生命的意义,有同情目光、慈悲心肠和大爱境界;维护与尊重个人的尊严,尊重生命的差异、宽容生命的多元,维护与倡导自由自主选择、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性进行思考和自我成全的权利;唤醒和满足人的灵性需求,维护每一个人追求神圣、成就自己事业、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


敬畏生命的神圣还要求我们继续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作不懈的斗争,大力弘扬人类优秀文化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特别是共产党人的革命传统文化——革命理想高于天,人民生命财产和利益重于泰山。


人是自然生命和价值生命的统一体,舍弃任何一个,生命都是不完整的。树立共产主义信仰,要从基础做起,从生命关怀着手,因为信仰的形而上学性、超越性和神圣性是以它的自然性、现实性和社会性为基础的。


三、敬畏制度的神圣


制度文明体现自然、社会发展规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崭新里程碑。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法律准则被赋予一种神圣正义性,对自然和生命权利的敬畏、关切,确立个体主体性、个性自由的原则,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


法治国家要求国民对法律具有虔诚的信仰,而中国法律信仰的培育、形成,有赖于党和国家对国民进行持久的法制教育。林语堂在《吾土与吾民》中指出:中国人只期待仁慈的领袖,而不关心建立捍卫其权利与自由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仅为法制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背着封建自然经济和“人治”传统的包袱进入社会主义的情况下,我们的法观念和法信仰仍是很落后、很幼稚的。超前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和落后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书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观念、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信仰仍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因此,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尤其重要。领导干部要有神圣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制度文明的意识,即对社会主义制度、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高度尊重,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信仰,对之有宗教般的敬畏与虔诚,代替对个人的迷信和崇拜,逐步学会在制度框架内生活和信仰。高度重视并实行党内的“思想训练”和“民主精神”的培养,反对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只有如此,才能营造出社会主体对法律所具有的终极关怀的信仰之氛围。真正实现人、社会、国家、政府“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道德理想。


对自然、生命和制度神圣性的敬畏,是领导干部信仰情怀的基本内核。领导干部应承诺“与伟大同在”,通过自己的生活、工作将信仰渗透到生命之中,灵性倾注于社会,爱心奉献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