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改革弊端重重,执法人员命运堪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03:13

佳木斯城管:工作强度大,没身份,我们被愚弄

 

编者按:黑龙江佳木斯市城管发来邮件,信中称城管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节假日不休息还没加班补助。但很多人却一直没有“编制身份”,现在一些“执法职能”还要被分走。

 

观点摘要:

城管执法局现有在编执法人员262名,其中行政编制  名32人,其经费来源由市财政全额财政供养。其余执法人员均为靠收费开支。

 “在省运期间,我们全天上路执法,省运一结束,便将为扮靓佳木斯市的城管执法局队伍予以分流,不能说是有关领导执政能力的低下的表现,也是对辛勤工作的执法人员愚弄

几年来,我们劳动强度大,全年无正常休息,没有带薪休假。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直接导致了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低,老有所养的问题的不到有效的保证。

 


 

城管改革弊端重重,执法人员命运堪忧

                      关于落实执法人员身份的紧急报告

 

领导:

城管体制改革工作即将开始,此次改革直接关系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的如何继续开展,关系到我市城管执法将何去何从,关系到数百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前途命运,为此就以下问题,请领导及早解决。

一、  城管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执法人员身份的现状

此次改革将执法人员分流到各区,形成二级执法体制,与2003年末所进行的城管执法工作体制改革大致相同。但是2003年改革仅仅进行了半年,便又恢复到现行的体制,最终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国务院及省政府法制办批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就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但是2003年改革之所以以失败告终,就是因为这种改革方式严重违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设立初衷,在执行起来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事实证明也是错误的。佳木斯城管执法局1998年成立,成为全国首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四个试点城市之一。2004年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同意,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职能拓展为“七加一”。2009年开始,市政府便开始将相对集中而来的执法职能,以委托执法的方式,转交其他部门行使。2010年,将规划监察、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职能、城市绿化处罚职能、市政公用处罚职能,以委托执法的方式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虽然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三令五申要求予以纠正,但毫无效果。今年省运会前夕,便筹划此次改革。后考虑到这只执法队伍还要为省运会出力,便暂时搁置。在省运期间,我们全天上路执法,省运一结束,便将为扮靓佳木斯市的城管执法局队伍予以分流,不能说是有关领导执政能力的低下的表现,也是对辛勤工作的执法人员愚弄,更是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嘲讽。因此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违反客观规律,与法律制度抵触的错误改革。

城管执法局现有在编执法人员262名,其中行政编制  名32人,其经费来源由市财政全额财政供养。其余执法人员均为靠收费开支。此次改革以后,行政编制(主要是局领导)不在改革范围之内,我们一线执法人员将全部下放到各区继续在执法一线工作。几年来,我们劳动强度大,全年无正常休息,没有带薪休假。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市政府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并非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造成。虽然几任局领导在争取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但均没有取得效果,相反最近三任局领导像走马灯似的更换,直接影响到城管执法工作稳定、正常开展。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直接导致了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低,老有所养的问题的不到有效的保证,严重的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直接侵犯了我们一线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  政策及法律依据

根据1998年国法函[1998]134号《关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成立了城管执法局。该复函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成立后的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重申了执法人员身份必须是公务员要求。今年省政府4号令,同样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巩固综合执法工作,着力解决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就是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我们的正当要求各级领导无人问津。

三、 几点请求

1、按照政策及法律的规定,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是公务员身份的问题,尽早理顺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2、按照政策及法律的规定,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医保其他待遇的问题。

全局尚未解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的众多同志希望各位领导同志,能够理解我们的良苦用心,尽早对以上请求加以解决为盼。

 

年十月一日

后附:佳木斯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