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23:59

《固原市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使用权合理有序流转,加快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使土地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辖乡(镇)、村集体组织开发使用的耕地、林地、水面和农民承包的耕地、林地、水面及未开发利用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沟、荒滩)等均属农村土地资源。

第三条 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原则:

㈠依法流转。土地资源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所有权权属关系和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期限。土地流转后,《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仍由原承包方持有。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坡、荒地、荒沟、荒滩和水面,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方可流转;农民已承包的耕地、林地、水面及“五荒”经流转双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流转。

㈡有偿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无偿占有承包户的土地资源。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协商,并接受土地管理机构的指导。

㈢自愿流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实行自愿流转。除国家建设需要征地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参与流转,不允许强行平调或压低价格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

㈣优先流转。土地资源使用权首先在本经济组织内村民之间优先流转。其次,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业企业和个人参与流转。

㈤服从规划。土地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利于集镇建设,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四条 互换。允许拥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为了集中地块、方便耕作而相互交换土地资源使用权。互换后,双方土地承包人对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变。

第五条 转让。允许拥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人(村集体组织)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六条 转包。允许拥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的期限转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向原土地承包人履行义务,原土地承包人向发包人(村集体组织)履行义务。原土地承包人和第三方应当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入股。允许拥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价为股份,进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土地经营权、经营收益作为分红依据。入股后,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义务原则不变,但股份合作组织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八条 反租倒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承包农户同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中后再租给有经营能力的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实行规模经营。反租倒包后,其权利和义务经发包方同意后,可由新一轮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委托。允许拥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委托他人经营。委托后原则上仍由原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五荒”拍卖。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沟、荒滩”等未能充分利用的土地、水面使用权拍卖给经营户,拍卖期限30-50年,在不破坏土地、环境、生态的前提下,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转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或者中介服务组织签订。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签证。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形成上下贯通的土地资源流转信息网络。定期将分布在农村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类,并通过传播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按照《土地流转合作社章程》,开展土地存贷流转业务。

第十六条 凡无人耕种的承包耕地和没有开发的山地、水面,只要权属关系明确的,都允许依法流转。

第十七条 建立土地资源流转评估登记制度。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的书面合同签订后,报村委会批准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单位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土地资源流转台帐,对流转土地进行评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资源的流转,承包人可以自找第三方,也可以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转给第三方。如无改变用途、破坏资源、损害集体经济利益以及近期内国家征用土地等情况,农户可对所承包的土地资源进行流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以批准,不得阻挠,更不得强迫农户将土地资源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农户之间私下进行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签相应的流转合同,并报经有关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在非农产业发达、大量劳力从事非农产业、移民吊出的地方,以村(组)为单位,可将承包人不愿耕种的土地集中起来按下列程序进行流转:

㈠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使用权流转方案。

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普查、测定面积,林地的勘测由市、县(区)林业部门签字认可。

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转让土地类型,划分等级,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流转。

㈣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将土地资源流转后,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以此享有的权利不变。经批准的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除了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外,村集体组织不得向流转双方再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合同规定义务的标准及数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合同无效:

㈠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私自流转的。

㈡流转时间超过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土地资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的。

㈢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用途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收回已流转的土地资源:

㈠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

㈡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承包资源,在土地上盖房、埋坟、挖沙取土的。

㈢违反规定再将土地资源流转的。

㈣不能完成原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土地承包流转的发包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土地流转的第三方是指土地经营流转中的转入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