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检察院越权办案 争议录像拒绝公开(南方周末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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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越权办案/争议录像拒绝公开
2008-01-24 16:44:43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陈行之

图:诸暨检察院风波引发了媒体对检察院职能的质询
一检察院被指越权办案 涉案争议录像拒绝公开
由于反复拒绝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昔日的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一次又一次地卷入舆论旋涡,尴尬的场面不断出现。
2007年12月17日,浙江八方控股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受贿案”二审开庭。
和此前当庭翻供的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如出一辙,他拒绝认罪。周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为证据。站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声泪俱下,控诉自己的遭遇。
这已经是诸暨检察院一年来第三次面对同样的问题了。2007年11月6日,浙江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案开庭,黄否认所有指控,申请播放录像,同样称自己被“刑讯逼供”。
和广为媒体关注的诸暨黄国超案一样。这一次,录像带仍然无法获准公开。“这是机密材料,我们有权拒绝提供。”主诉检察官当庭解释。
被指越权办案
在很长时间内,徐建苗等人所属的八方集团,一度与诸暨检察院维持着友好关系。
作为诸暨市供电局下属的“三产”企业和诸暨纳税第一大户,八方集团年产值超18亿,影响颇大。而诸暨检察院也在浙江省检察系统内一直荣誉等身,在诸暨政法系统内举足轻重。
南方周末记者掌握的一份“借款合同”显示,检察院曾从“小金库”中支出30万元“借”给八方集团。检察院每季度利息为22500元,原因是八方集团“企业发展需要”。
数份有检察院内部职工代表签名的《诸暨市供电局集资利息分红清单》显示:1993年初至1998年间,诸暨市检察院曾长期以内部集资向八方集团入股,每月利息3分,以季度结算利息分红。期间资金最多时高达50多万。“供电局内部职工的集资才1.5分,检察院却是3分利。”供电局内部人士说。
和平关系打破始于2003年。当年12月,八方建设集团改制成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八方控股集团,与“国”字号彻底脱钩。
2005年,诸暨检察院开始查办诸暨市供电系统腐败窝案。
“窝案”的大规模揭露始自一名叫赵亦平的诸暨市供电局女员工。2005年6月,赵亦平所在部门主任周东平受贿案发,被诸暨市检察院刑事拘留。
时任诸暨供电局招议标中心及八方建设集团招标中心业务员的赵亦平,随后至检察院自首。由于赵的举报,八方建设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涉嫌受贿罪纷纷遭到检察院调查。
2006年4月、8月,诸暨检察院先后对徐建苗和周国凡两人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徐、周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各计66万元和59万元,均已构成“受贿罪”。
接下来的事,令人意外。无论是周国凡,还是徐建苗,从一审庭审起,就当庭翻供,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徐建苗的辩护律师刘子龙称,八方集团经转制早已非国有企业,当事人即使犯罪,按律也应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侦查管辖,而非属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他指出“检察院越权办案,动机可疑”。
两审法院的判决采纳了这些意见。2006年9月22日和2007年4月19日,徐、周两人均先后终审被判有罪,但罪名变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一审判决中,诸暨市法院还特别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徐建苗……身份应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案件并未就此了结,徐建苗的终审判决不久,2007年4月、5月,诸暨检察院再度以“受贿罪”对周国凡、徐建苗等立案“追诉”,指控他们在各自购买别墅时因开发商违约而双倍返还的定金80万元和120万元为受贿行为。
“在法院已经确定罪名的情况下,检察院仍这么起诉,无法理解。”律师刘子龙说。为佐证自己的观点,他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等7名法学专家进行分析。
专家意见书明确指出:检察院在明知两人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情况下仍以此罪名起诉,“故意违反管辖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但新上任的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另有解释。他在自己的博客中以《不能简单地以法院判决来确定检察管辖权》为题说,“检察机关有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对于立法精神的理解,来办理案件。”但他未能指出所依据的司法解释。
同步录像是否国家秘密
两案背后更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二人指称的刑讯逼供。
周、徐两人在庭上坚称,自己在提讯时遭到种种刑讯,他们的供述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一切有审讯录像为证。他们怀疑证人所称的行贿事实,大部分也都是检察院授意捏造而成。
早在1999年,浙江省检察系统就开始在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审讯过程中试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旦嫌犯及辩护律师对提讯提出异议,即当庭播放相关录像,以作为“有力旁证”。
2004年,浙江省检察院更决定,从该年7月1日起,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讯问全程同步录像资料,“在省、市和部分基层检察院试行”。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刘子龙说,照此规定,他申请了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这些案件大多以口供入案,其他证据很少,犯罪人翻供说遭到刑讯,我们的怀疑并不过分。”他的要求遭到了检察院的拒绝。
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承认,《规定》确实承诺被告人在有异议时,可“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但他同时称,这项规定从2006年底起才对县级检察院具有约束力。当时办理周、徐和黄国超等案时,对诸暨检察院尚无硬性要求,检察院不提供全程录像并不违法。苗勇解释说,检察院没有义务公开同步录音录像,还因为按照《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
刘子龙说,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庭审时翻供并在大庭广众面前指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刚好是制约翻供、证明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检验所取得书面口供真实合法的最好机会,也正是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所在。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未发现有关讯问录音录像属于国家机密的相关条款。
被隐匿的录像
问题也许本该由那些被隐匿的录像解决。
刘子龙律师说,检察院在法庭也承认,对徐建苗等人,“讯问时间安排上(太长)有些不妥”。诸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还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讯录像中,有连续审讯、言语激烈等情况”。
以徐建苗案为例,根据诸暨检察院对徐建苗的提押证的记载,从2005年9月1日,徐建苗被刑拘后的当天晚上19时50分到9月4日16时30分还押的68小时40分钟内,检察人员5次提讯徐建苗,在全部68个小时40分钟里,讯问时间达58小时20分钟。每次提讯平均时长9个半小时,最长一次为11个小时。
检方提讯记录显示,近3天3夜内,徐建苗连吃饭带休息,加起来不到10个小时。而这仅有的不足10小时,也都被安排在白天,导致其真正拥有休整时间几乎为零。而其所有的有罪供述均在该段时间内产生。
刘子龙律师统计说,在所能看到部分残缺不全的录像中,责骂、威胁、围攻有29次,体罚11次,辱骂两次,欺骗诱骗6次,指令按其口述内容听写证词9次。
知情者向南方周末提供的部分审讯录像证实了刘的说法。录像显示,徐最长被罚站的时间至少超过6个小时。期间,徐频频垂头,试图休息,但都未遂。
录像随机的部分显示如下:2005年9月3日凌晨0点34分,徐开始遭罚站,两腿并拢以立正姿势,一直站到1点15分,才允许坐下休息。其间,负责讯问的反贪局前副局长顾儿勇几次以“铁打的都熔得你精光”等诸暨方言威胁。
当天20点16分,徐建苗试图申辩,被检察官陈勇再次罚站。一小时后又被命令面壁而站,直到22点08分才恢复自由。
刘子龙称,有充分证据怀疑对证人的取证可疑。他坚持认为,多位证人的证词是在办案人员现场口授下一字一词写成,而许某的“我的亲笔供词”,系抄写而成。证人赵某甚至提出,“你们笔录怎么做,我就怎么签”“建苗讲办公室,我就说办公室”。
南方周末记者看到的审讯录像证实了这些说法。
刘子龙律师说,按照刑诉法第47条有关证人必须到庭质证的规定,他曾多次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但最终未有一人到庭的结果,令人遗憾。
诸暨市城东阳光装饰城总经理金高松的经历,成为一个望而生畏的例子。
2005年11月8日,金被诸暨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拘,随后交了10万元取保候审。其间金作为污点证人,承认自己在承接一小区外墙涂料工程后,向徐建苗行贿10万元。
2006年5月,金高松向律师出具了一份《我的真实证词》,将之前的证言悉数推翻,称那是受胁迫下的违心之词。
金高松说,他之前所承认的所谓“行贿行为”的“时间、地点、送钱意图”,都是他经检察人员反复“提醒”,自己反复“猜谜”所得。从2万,3万,5万,一直“猜”到了10万元,符合检察院的要求才作罢。
在“真实证词”中,金自述了自己在特审室受到的折磨。“我跪地求饶,又罚(原文如此——记者注)重誓:我没有向徐建苗送过钱”,但提讯人员置之不理,反而要挟“要把我送到外地受苦”。
在这份业已提交法院的证词结尾,金保证,这一切“均是亲身经历,有同步录像为证,请法院调取核实”。
2007年12月,南方周末记者在杭州看到了知情人士提供的该份录像。录像证实了金对审讯过程的描述。录像中,操着一口诸暨方言的检察人员多次出语粗俗,不时威胁。而身高1.80米的金高松,两次跪地求饶,形容颇为委琐。
这份证词,并未被法院采纳。相反,诸暨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认为,这是一份“企图替徐建苗开脱罪责”的虚假证词。
2006年11月,金高松被检察院以伪证罪起诉,获刑8个月。而其10万元的保证金,则被没收。
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则表示,现在,他正在调查涉案录像泄露的问题,“我们正在追查,到底是谁泄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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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 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1.泄露后影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
2.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国家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
3.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严重妨碍办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
1.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综合数据;
2.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检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zmzg/200801240955.asp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80124/xw/200801240135.asp
黄志杰:检察院的疆界:拒绝公布讯问录像的背后(瞭望东方周刊 2008-1-21)  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