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22:21

   内容提要:本文尝试分析及批评放任自由主义的“自由论旨”,即声称自由是社会的最高价值,以及“小政府大市场”的资本主义制度乃最有效促进自由的观点。作者指出,无论从效益主义或私有产权的立场,都不能支持自由论旨。更重要的是,私有产权的概念本身便涵蕴了自由和不自由两面,而市场竞争导致的经济不平等,其实会大大限制穷人的自由。作者最后指出,无论是透过对自由和自由的条件的区分,还是采用“权利式的自由观”,均难以为资本主义保障了平等的经济自由的说法作出辩护。

    一     本文将检讨这样一种观点:市场资本主义是否促进个人自由的最佳制度。{1}不少放任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s)对此持肯定答案。{2}例如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他的名著《资本主义与自由》中便认为,自由市场最能体现经济自由,同时也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而国家的主要功能亦应是促进自由。{3}又例如在一本社会伦理学教科书中,编者在介绍放任自由主义时,一起首便说:“对放任自由主义来说,当个人自由被极大化时,一个社会便是正义的。”{4}为实现这种目标,放任自由主义不仅反对集体主义和计划经济,亦反对左派自由主义(liberalism)以平等或社会公正之名,进行财富再分配及为公民提供教育、医疗、失业保障等福利,因为这样做等于侵犯自由。对放任自由主义来说,只有一个功能最小的政府和没有外力干预的市场制度,才能最好地促进个人自由。政府的作用,便是维持法律和社会秩序,确保私人契约被遵守,以及完善竞争性的市场制度。而由市场竞争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无论多么严重,政府也不应插手干预。让我们称这种以自由为社会的最高价值,以及为实现此价值而作出的“小政府大市场”的政治及经济安排为“自由论旨”。这个论旨,无论在西方社会还是今天的中国,都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很少人会否定自由的重要性,而如果有一种制度能够令公民享有最大的自由,那自然享有极高的政治正当性。     本文将对这个论旨提出批评。我将论证,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场资本主义,并非像放任自由主义所说的对自由毫无限制。相反,私有产权这概念本身以及市场导致的经济不平等,也会束缚人的自由。而一个主张财富再分配,赞成社会福利的社会,却会以另一种方式促进个人自由。本文结构如下:第二节会先批评一个效益主义式的论证,指出我们不能用效益原则去替资本主义辩护。在第三节,我尝试分析经济自由背后,其实预设了私有产权的制度。但我随即指出,如果权利是放任自由主义的最后基础,则自由论旨不能成立。为了回应这个质疑,支持自由论旨的人会声称私有产权和自由是一体两面,保障前者便是促进后者。在第四节,我将透过对产权概念的分析,指出这个回应并不成功,因为产权本身便涵蕴了自由和不自由。而资本主义社会导致的经济不平等,则必然限制了穷人的经济自由。在最后一节,我提出两种为“自由论旨”辩护的论述,第一种是区分自由和自由的条件,第二种是采用一种“权利式的自由观”,然后指出这两种辩护都不能成立。     进入讨论之前,读者宜留意,放任自由主义可以有不同的证成方式{5},本文只集中讨论以下问题:设若弗里德曼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的最终目标,个人是社会的最终实体”,以及“作为自由主义者,我们视个人或家庭的自由为判断社会安排的最终标准”的观点成立,那么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市场资本主义能够最有效地促进自由?{6}     二     如果自由是社会的最高价值,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能否达到这个理想?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准,我们根本不知道该如何评估不同的制度,到底在何种意义及什么程度上,能够实现这个目标。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既然自由是好的,能够带来好的结果,那么一个愈能在社会层面上极大化这种结果的制度,则愈可取。这其实是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的进路。这个理论由两部分组成。第一,衡量一个行为或制度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是看它所产生的效益(utility),效益在此处可被理解为快乐、幸福或喜好的满足。第二,判断一个行为或制度的正当与否,纯粹看它产生的后果。将两者合起来,即表示评估一个行动或制度的正当与否,考虑的是它所导致的后果;而用以衡量后果的标准,则看它能否在受其影响的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效益。{7}如果我们运用效益主义来为自由论旨辩护,可表述为以下论证:     前提一:自由是可欲的,因为它能有效增加人们的效益。     前提二: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当,必须考虑它在后果上能否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总体效益。     前提三: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强制性社会资源再分配,均会侵犯人们的自由,并导致总体效益减少。     结论:只有一个不受政府干预,不作任何财富再分配的自由市场制度,才能最有效地极大化社会总体效益。     让我们称此为论证A。{8}尝试以效益主义为自由作辩护,最有名的是穆勒。他在《论自由》中,便透过“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论证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个人应享有最广泛的思想和行动的自由,而他亦清楚表明效益原则是证成个人自由的最后的道德基础。{9}但正如很多批评者指出,个人自由和效益原则之间,其实有很大张力,因为个人自由并不必然会导致整体效益的增加。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从效益主义的观点看,自由便应受到限制,因为它并非最高的价值。就此而言,自由论旨和效益原则根本难以兼容。或许有人会像穆勒般回应说,根据某种对人性及社会进步的理解,长远而言,自由必然会有利于社会福祉。自由并非仅仅实现效益原则的外在工具,而是效益极大化的必要条件。要证明这种内在关系,并不容易。但即使这个问题得以解决,论证A依然困难重重。     先看前提一。这里的自由,主要是指个人免于外在限制或束缚而行动的自由。这个前提可被如此理解:自由之所以可欲,是因为只有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免受他人及制度的限制,随心所欲地选择和实现自己的喜好,从而感到幸福和快乐。这似乎在说,所有免于外在限制的行动,性质都是一样的,只要它能带给人们效益,便有价值。但这种理解,带出几个问题。     首先,自由不是一个单数,而是众数的概念。生活中有不同的自由,例如思想言论自由、就业和迁徙自由,参与政治的自由,以至吸烟的自由、随地吐痰的自由等。这些自由的性质各异,对我们的重要性亦不同。但效益主义并不关心这些质上的差异,而只在乎这些自由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到底能产生多少效益。因此不同自由的价值,原则上最后都可被化约到效益来加以量化比较。这种说法大有问题。我们可以借用哲学家泰勒(Charles Taylor)的观点对此作出说明。泰勒曾说了个有名的故事。他说,阿尔巴尼亚奉行社会主义,禁止宗教信仰,英国却没有。但另一方面,阿尔巴尼亚的首都地拉那却较英国的伦敦少很多交通灯。有人于是说:不是每个人都有宗教信仰,教徒也不是每天进行公开的宗教活动,可是大部分人却每天要过马路,并被迫受到交通灯的限制。因此,就个人行动受到限制的数量而言,伦敦交通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很可能大于阿尔巴尼亚对宗教的限制。按此标准,设若其它条件相同,阿尔巴尼亚应较英国更为自由。{10}虽然泰勒在这里针对的并非效益主义,但如果我们由此引申下去,效益主义很可能会说阿尔巴尼亚的制度较英国更为合理,因为它能产生更大效益。     但泰勒指出,这个故事的结论是荒谬的,因为这种自由观看不到不同的自由,对人的重要性(significance)其实不同。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自由,不能不加任何区分地单看人们在数量上受到的限制多寡,而要看它能否充分保障一些我们极为重视的自由。作为具有反省能力的目的性动物,人的行动并非单由本能驱动,而是会对一己行动作出价值评估。要判断某种自由的重要性,我们需将它置放于某个背景,并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实现某些有意义的目标。这个背景,说得宽泛一点,是我们对人及对人类生存境况的理解,以及该些自由对实践人类福祉(well-being)和尊严的重要性。就此而言,虽然交通灯的确限制了人们过马路的自由,但由于这种限制并不妨碍人们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因此并不值得重视。大部分人甚至不觉得交通灯的多寡与自由相关,而只会视之为安全与方便之间的某种平衡取舍而已。相反,宗教信仰是很多人生命中极为重要的东西。没有信仰自由,因而导致一个人不能自主地选择他的安身立命之所,肯定他的终极关怀,是对这个人的福祉的最大伤害。{11}信仰本身及个人自主的重要性,解释了为什么信仰自由在很多社会被视为基本人权,并受到宪法的保护。{12}     泰勒的论证表明,“免于外在限制”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不同自由的价值。要衡量自由的价值,我们必须弄清楚,到底是谁免于何种限制去从事什么活动,以及这种活动对人的重要性,而不是将不同的自由化约为简单的效益计算。     现在转到前提二。前提二的问题是,即使自由可以比较,也不表示极大化便是正当的,因为它只考虑效益总量的增加,却没顾及到这样做对每个独立个体的影响。最坏的情况是社会为求增加整体效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设想在一个种族歧视的社会,人口占大多数的甲族人,为了有更多自由享受生活,决定联合起来强迫属于少数的乙族人为他们工作。按照效益主义的逻辑,考虑过所有情况后,如果这样做所增加的效益净值(甲族人不用工作而增加的快乐,减去乙族人因失去自由而所承受的痛苦)是正值,那么便是合理的。问题却在于,如果整体效益的增加是以牺牲弱势者的权利为代价,这个原则便谈不上公正。罗尔斯便指出,效益主义最大的问题是,它只视个人为满足整体利益的工具,而看不到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尊严和人生追求。{13}这很好地表明,在考虑何种制度能有效的促进自由的时候,我们不应用一种效益极大化的进路,而应考虑在特定制度下,每个独立的个体的自由受到多大保障。     最后是前提三。市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难免会导致经济不平等。如果政府采取自由放任政策,不提供任何社会保障,那么很多人便会活在贫困之中,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得不到保障。而根据边际效益递减定律,在富者与穷者之间进行相当程度的财富再分配,反会令整体效益增加。{14}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效益主义会倾向较为平等的资源分配,甚至赞成一个福利社会。所以,即使财产再分配会令有产者的效益减少,却不表示整体效益会随着减少。因此,这个前提亦不成立。     既然论证A的几个前提都不成立,那么自然没有足够理由支持最后的结论。这带给我们几点启示。第一,评估一个社会的自由度,不应不加区别地计算其在各方面不受限制的程度,而要具体看它保障了什么自由,以及这些自由有多大的重要性。第二,既然自由论旨不能用效益极大化来证成,我们便必须转而问:资本主义是否最有效促进每个公民的重要自由的制度?问题的重点,不再是笼统的总体的自由,而是每个独立的个体,在这个制度下到底能够享有多少实质的基本自由。接下来,我们会逐步探讨这两个问题。     三     先看第一个问题。从放任自由主义的角度看,资本主义最能保障和促进什么自由呢?根据弗里德曼的说法,竞争性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一个以私人企业为主的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体系。它有两大特色。第一,它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第二,彼此的交易完全出于自愿。交易自由包括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转让财产,自由订立契约,自由出卖劳力和选择职业等。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及执行一套保障交易自由的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并在各方发生争执时,担当仲裁者角色,诠释和执行相关规则。{15}而个人收入的多寡,则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如果政府以平等或正义之名,利用征税来重新分配所得,则等于用强制的方式,违反个人意愿,将一些本来属于某些人的财富转移到另一些人手上,因而侵犯了个人自由。{16}弗里德曼又认为,多元竞争的市场制度,不仅使每个人享有高度的经济自由,同时也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因为它使经济力量分散在不同人手中,并对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产生制衡。{17}既然自由是判断社会制度的最终标准,资本主义又最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和政治自由,因此是最理想的制度。     让我们逐步分析这个论证。先看看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关系。弗里德曼本人清楚表明,经济自由不是政治自由的充分条件,因为事实上有些国家经济上奉行自由市场,政治上却高压集权,采取各种方式限制人们组党结社和思想言论的自由(例如在军事独裁者皮诺切特统治下的智利)。但他的“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的说法,也不见得成立。例如欧洲很多推行高福利政策的国家,公民的政治自由便得到很好保障(例如瑞典)。而在理论上,很多左派自由主义者虽然主张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减低贫富悬殊,但也同时强调公民应享有一系列的公民和政治自由。例如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便将平等的基本自由放在首位,并优先于其它原则。{18}我们因此很难说,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之间有任何必然的内在关系。{19}更坏的情况是,当资本主义制度导致大部分财富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上的时候,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政治自由甚至可能会受到损害,因为大资本家大财团可以透过不同方式(例如控制传媒、政治捐款,甚至政治贿赂等)攫取更多的政治权力,并影响政府的决策。     弗里德曼或会退一步,声称即使以上批评成立,也无损他的核心论证:只有竞争性资本主义,才最能实现经济自由,而经济自由是人应享有的总体自由中不可或缺的部分。{20}这点看来甚具说服力。既然市场的原则是自由交易,那么每个人自然享有相同的买卖、消费和转让财产的自由,没有人可以在交易中强迫他人做一些他们不愿做的事。市场是什么呢?市场绝非某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无政府状态,而是由一系列具强制性的规则所界定的交易制度。这些规则界定了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以及交易者享有什么自由。没有这些规则,以及相应的健全有效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市场根本难以运作。因此,我们有必要问:使得市场所保证的经济自由成为可能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我认为,在诸多条件中,最根本的是私有财产权。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个人没有正当的权利拥有私人财产,他自然没有完全支配手上财产的自由。所谓私有产权,指的是“在把占有、使用、管理、让渡、转让财产、以及从财产获得收入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权利赋予个人时所出现的财产结构。”{21}正是这种由法律保障的财产结构,使得个人可以不断占有和累积财富。而对个人财产的干涉,则被视为侵犯了个人权利。试想像,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所有或大部分财产的占有和转让均须先得到集体同意,个人享有的经济自由便会极为有限。弗里德曼同意这种观点。例如他说:     直接证成自由市场中收入分配的伦理原则是:“给予一个人及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出来的物品。”这条原则的应用,其实暗中预设了国家的介入。产权是法律和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正如之前所论,对产权的界定和执行是国家一项基本功能。而在充分体现这条原则下的收入和财富的最后分配,显然有赖于国家所采取的财产所有权法则。{22}     这清楚表明,自由市场中人们的收入及享有的经济自由,端赖于一个特定的私有产权制度。弗里德曼实际上认为,只要建立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竞争性市场,财富分配便应由市场供求来决定。政府不应为了某些政治或道德目的,对市场分配作任何干涉。征收累进税是其中一例。因此他说:“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只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累进税,我觉得难以证成。这似乎是用强制性的手段,从一些人手中拿走一些财富,然后给予其它人的明证。因此,它直接和个人自由产生冲突。”{23}难以证成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它假设了这样做会侵犯纳税人的财产权,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因为征税限制了个人自由。试想像,如果根据某种正义观点,公民未纳税前所赚取的财富,根本不应由其全部拥有,那么由于抽税而使得公民的自由受到某种限制,也是道德上合理的。{24}弗里德曼似乎没有看到,他对个人自由的坚持,背后其实预设了绝对的私有产权。     诺齐克的“应得权理论”(Entitlement Theory),对此有更清楚的阐述。诺齐克认为,一个社会是否正义,最关键是提供一个关于“原初占取”(original acquisition)的合理论证,即社会应根据什么程序及道德标准,使得一些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变成某些人的财产,从而建立一个具正当性的私有财产制度。这个问题解决后,剩下来的便是财产如何转让的问题。诺齐克的答案很简单:只要原初占取是公正的,接着下来只要交易双方同意,物品的任何转让都是公正的──无论这样的转让最后会导致多大的贫富不均。对诺齐克来说,私有产权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不可以因为任何其它目标而侵犯人的权利,他称此为道德上的“边界约束”(side-constraint)。正因为此,无论国家以什么理由来强制推行财富再分配,都是不公正的。{25}他甚至声称,“将人们凭劳力赚取的收入课税,等同强迫劳动(on a par with forced labor)。”{26}     既然如此,放任自由主义首要的工作是证成私有产权。正如弗里德曼所说,私有产权并非自明的或天赋的权利。任何财产分配的方式,均是人为制度的产物。而制度的正当性,则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支持。我这里并不打算检讨私有产权的不同论证。但如果私有产权才是自由放任主义的最后道德基础,那么“自由论旨”便不成立,因为个人自由不能再被视为社会的终极价值。权利和自由,两者虽然相关,却绝不等同。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唯一关心的是绝对保障产权持有者的权利不受侵犯,至于这样做会否带来好的或坏的其它后果,却非它的考虑。设想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某个人的财产权,结果导致很多人丧失很多重要的自由,像诺齐克这样的放任自由主义者,依然会选择前者。对他来说,“促进自由”根本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目标。它只是消极地要求人们有义务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却不要求人们有责任去积极促进别人的自由。就此而言,即使市场能很好的促进自由,那也只是私有财产制的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