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中国青年报 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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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
2006年02月22日
关于补助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关于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等10种行为的处罚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吴兴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