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刚门引发的一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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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由李刚门引发的一些事件
2010-10-22 16:52:01   来 源:       已有评论(5)  

李刚门 我爸是李刚 李刚
33岁的重庆亿万富豪余海波,因自己公司的违章建筑被拆除,竟两次指使手下,一次亲自召集上百人堵路且围殴民警。看了这条新闻的人都可能会想一个问题:他哪来那么大的胆子?
同一天还有另一条“胆大”的新闻:22岁的河北保定青年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内驾车撞飞了两名女大学生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扬长而去会女友。当他被保安挡下时,还理直气壮地高呼“我的爸爸是李刚”(李刚系保定一公安分局副局长)。
聚众堵塞交通、围殴民警、酒后驾驶、肇事逃逸,这些都是不需普法就能人人皆知的违法行为,要说33岁的余海波和22岁的李启铭连这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那不是辱没他们的智商就是在帮他们开脱。明知那样做违法还偏要那样,这就是我们按常理看不懂的地方了:难道不怕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不是“不怕坐牢”,而是他们相信对于他们而言:违了法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违了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但现实生活中是不是这样笃定?是不是违了法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实告诉我们也告诉他们:虽然法律要求“违了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事实上还有不少违法者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论其因,部分是因不为人知而逃避了法律责任,还有部分则是受到了外力的干预而被“法外开恩”,这比法还大的外力主要有两样:钱和权。这两样正是余海波们和李启铭们敢于公然违法的利器。他们有恃无恐:所恃者钱权,以为“有钱有权就可以摆平一切”,既然“一切皆可摆平”,于是“无恐”,无恐则胆大,胆大则妄为。
必须承认,在我们这个正处于现代法制建设期的国度,通过钱和权的交易来改变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有钱有权者也必须看到:钱权不是可以摆平一切的,比如大多数执法者的职业操守和良知,比如媒介监督的力量,比如群众雪亮且容不得沙子的眼睛,这些足以让有钱有权者“虽有恃但亦有恐”, “有恐”则不嚣张,则不妄为。
当然,余海波的妄为和李启铭的嚣张也应给我们的执法者以警示:正是因为钱和权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产生过有利于违法者的影响的现象,才导致一些有钱有权者如此地不尊重法律,敢于公然违法甚至公然抗法。因此,执法者时刻强化抵制钱权侵蚀的意识,既是修炼职业操守的要求,更是对全社会法制建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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