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与多数——在民主理念的天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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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毅然:少数与多数——在民主理念的天平上

(2010-10-16 15:30:07)转载 标签:

宽容

民主

自由主义

杂谈

分类: 杂谈鈥斺斏缁     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堪萨斯等州,生活着占美国总人口极少数的阿米绪。他们并不是一个种族,而是一个宗教派别——由欧洲移美的再洗礼派。他们当年因美国对异教徒的宽容渡洋而来,如今也因美国对少数的尊重得以保持自己的宗教信念。他们与美国人杂居在一起,但却以强烈的宗教信仰抵御现代文明——从价值观念到生活方式。

    阿米绪不开汽车,只驾马车;他们只穿手工制作的黑色衣袍,拒绝任何色彩;女人们只穿灰色衣服,戴白色围巾;已婚的男人们都留着大胡子,戴宽边礼帽。他们只从事农业与手工业,他们绝不举办获利丰厚的“第三产业”,所有以满足游客好奇心设立的“阿米绪旅游点”均由非阿米绪主办。他们对一切现代化熟视无睹,不用电灯、电视、电话、冰箱、微波炉、收音机,尽管他们屋顶上空就是纵横交错的高压电线,他们认为炫目的电器将对他们的精神世界构成威胁。他们甚至不用自来水,从不拍照,也不愿意被别人拍照。

    阿米绪人与外界的纠纷从不愿意诉诸法律,只愿意诉诸上帝。最最令人感到“落后”的是:他们竟然不同意“教育是通向知识的大门”,认为孩子读书到十四岁就足够了,从十五岁开始就应该下农田干活。阿米绪认定外面十五岁开始的高中教育对他们有害无益,会使他们的孩子野心勃勃,从而会抵制他们阿米绪竭力维护的宗教信念,使他们的价值体系失去可靠的承传者。阿米绪低调被动且谦卑地生活在美国,顽固地保持着世代相传的宗教信条,认真严格地遵守《圣经》中对大小事情的说法,一丝不苟地参照执行,绝不打任何折扣。阿米绪认定信仰应该与行为一致,坚守绝对的和平主义。他们不仅绝对打了左脸再递上右脸,而且能够为了信念牺牲生命。

    在阿米绪世代相传的“教科书”中记述了下列两则故事:

    (一)1589年,在阿米绪尚未到达北美大陆以前,一名叫迪尔克的荷兰阿米绪,因宗教迫害遭到警察追捕,但追捕的警察掉进一条冰河,迪尔克明知一旦被捕将性命不保,但他还是坚持信念,不能见死不救,返身救起警察,自己却因此被捕,接着被烧死在火刑架上。

    (二)他们到达北美以后,由于白人与印第安人互相追杀。一次印第安人在夜间包围了一位叫雅各布的阿米绪家,雅各布的儿子们本能地操起打猎用的猎枪,雅各布却夺下他们的猎枪扔了出去,因为《圣经》教导绝对不能杀人,无论任何理由。结果一家人除两人被掳走,全部被杀。

    阿米绪用这样的经典范例教育后代,要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坚决维护所认定的宗教信条。阿米绪对整个外部世界抱有深刻的戒心,他们强烈要求与浮躁轻薄的现代社会保持相当的距离,凝然不动地固守着他们自己的传统价值与中世纪的生活方式。

    那么,问题是在美国这样一个现代化国家,停留在中世纪的阿米绪如何保持得住他们的传统?如何与诸多现代国家的法令律条取得协调?这里,最能引动我们中国人兴趣的是:并不生活在深山老林里的阿米绪如何与前卫的美国人相处?如何得到美国社会的容忍?最最重要的是:美国人如何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多数”如何对待“少数”,尤其当“多数”与“少数”发生冲突的时候?

    当然,对美国人来说,如何对待阿米绪也是一道历史课题,他们通过不断修正认识逐步走到今天的深深宽容。今天的美国社会已经完全认同阿米绪的宗教自由,并从骨子里认为不同文化体系不同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最重要的精神是妥协。他们认识到民主精神虽然必须按多数人意志行事,然而能否容忍少数人的意志,则是更深刻的民主内涵与更高境界的民主层次。民主制度的目的不仅体现为权力形成与行使的程序,更在于使社会体现公平,更具有普遍正义,也就是能让更多的人享有人权,从而尽可能地满足每一社会成员的价值实现,使他们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更有工作积极性,更美好地拥享人生。为此,善待微不足道的少数,给予力量弱小者以公平,不以多数的好恶或价值观念剥夺少数的权益,并且承认少数的特殊性,不仅是现代民主的必然内涵,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条金色刻线。

    在世界当代史上,恶待少数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经过1989年“天鹅绒革命”的捷克,刚刚还在高呼反抗强权索要人权,要求正义与公平,可一得到政权就转身压迫国内弱小民族,使境内三十五万吉普赛人沦为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弱势民族。一小镇居民通过投票,以合法的形式,以多数的名义,在镇里筑起一道高高的隔离墙,以阻挡同镇的吉普赛人过来。这不仅使人们认识到:民主制度本身不一定会必然保障人权,因为在此制度下行使权力的人不一定有充分的人权观念,不一定必然理解人权概念的全部内涵,尤其当需要他们将人权理念推广到其他弱小民族身上的时候。再如早先英国的托利党人,他们在欧洲坚决捍卫自决权,却在印度竭力反对当地土著人的自决权,而且一点也不觉得两者之间有什么矛盾。人们终于认识到:当社会对人权内涵普遍缺乏清晰的认识,当人们不能以高于自身利益的胸襟看待同一人类事务,即使建立起民主制度,也不过是帮助多数压迫少数的合法工具,只是多数压迫少数的“民主”。

    鉴于以上认识,美国人认识到在民主制度的设定上,应该一开始就为少数预留下申诉与保留的权利,即使在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一致下,也仍然要为百分之零点一的异见留下呼吸的空间,对多数的维护不应站在褫夺少数权利的基础上完成。其依据是:如果今天你不挺身维护你不同意的百分之零点一,你怎么有把握下一次你不在另一个百分之零点一中呢?而且,既然法律不能保护百分之零点一,那么法律也就有可能保护不了百分之一或百分之十,甚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多数本身也就存有潜在的危机。一个对少数人的苦难视而不见的社会,多数最终必将与少数一样同时受难。一项权利是否应予尊重并不仅仅取决于享有这份权利的人,还取决于未能享有这份权利的少数,取决于少数是否被剥夺某些权利。如今重温美国杰斐逊总统1800年的就职演说,便可真正体会美国之所以强大的原因:“大家也会记住一项神圣的原则,即多数人的意愿,虽然在任何情形下都应采用,但那种意愿必须合理,才能站得住脚;而且少数人也有同等权利,必须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加以侵犯,便是压制。”可见,强大不仅最终体现为物质的强大,更起源于理念的强大。

    自由主义共和宪政的核心价值,即在于保护少数者的权利不受多数的侵凌。美国参议院在席位分配上,不论各州地域大小或人数多少,每州两席,就是作为少数对抗多数的一种制衡机制。从价值逻辑上,现代国际社会已取得一条深刻的共识:危及个人即殃及全体!人权不可分割,对一人不义就是对全体不义!现代政治观念认为:一个社会的每一成员实际上分享着共同的政治命运,如果今天对少数人的诉求无动于衷,那么明天多数人也会被剥夺同样的权力。

    美国历史上曾有许多无视少数的野蛮行为,这成为他们今天不断反省的警示。美国各地矗立着一些纪念碑,记载着当地发生的历史事件,用以检讨当年对待印第安人和黑人的不公正。也只有在这样的理性认识下,美国法官们判认:能够压倒少数人宗教自由权利的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人权乃是孕育所谓国家权力的母权。沃伦大法官写下了一段至今常常被引用的著名判词:“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1835)亦屡屡提醒必须防备“多数暴政”。这样,阿米绪得以保持自己的八年教育制,不必将孩子于十四岁后送往公立学校,而美国教育法规定所有孩子必须接受教育至十六岁。美国国会承认:人和人不一样,少数人有少数人自己的理由。任何多数都无权代替少数选择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代替他人选择先进文化与现代价值观念的“高尚”行为,得到他人的同意或授权了吗?

    在这样的理念下,美国人宽容了顽固抵制现代文明的阿米绪,宽容了他们所坚守的宗教信条。不仅在教育法的执行上让步,而且也因尊重阿米绪的和平主义,同意“良心反战者”的阿米绪在二战中可以不参军服役,而是进入与战斗没有直接关系的医院或工厂,以两年“替代性服役”间接完成应尽的战时公民义务。

    一战期间,一名青年阿米绪被征入伍,违反了阿米绪的绝对和平主义的宗旨。几周后,由于实在受不了良心的谴责,这位阿米绪脱下军装要求退伍。军官将他带到三座新坟前,拍着手枪警告他:如果明晨还不穿上军装报到,那么他就是第四座新坟。第二天早餐时,这位阿米绪来了,但仍未穿军装,只穿了传统的阿米绪黑服,为了宗教,为了自己的良心,他选择了死。但这位从来说一不二的军官却没有枪毙他,而是让他退了伍。

    通过美国人对阿米绪的态度与立场,我们更深一层地认识到宽容的重要性,更深刻地洞察到民主的内涵。“少数服从多数”,固然是民主共和对封建独裁的重大历史进步,计数的民主终究要比个人独裁或少数统治更利于社会发展,更能调动社会成员的参与积极性,但进至“多数尊重少数”,则是民主精神的进一步延伸。尊重少数的选择就是尊重民主本身,民主的存在就是因为选择乃是一种必需。更何况民主还有一种工具性价值,能够使人们得到相互学习的机会,有助于各种社会价值观的形成与推广、深化与改进,使社会发展更为整体化,不致于忽略少数而造成阳光未及的阴角。所谓思想自由,就包括了“保护少数”的原则。善待阿米绪还表明现代社会决不会因科学的发展而湮没人文精神,尊重少数不仅体现了民主理念的精确化,更体现了现代文明的核心理念——人文第一。为此,宽容与自由、平等、团结、尊重自然、分担责任一起成为六大核心国际价值观。而且,以民主自由为核心的基础价值理念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必须具体落实到每一细部。

    即便从认识论上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一步到位,不可能洞穿所有真理,那么适度的宽容与忍让就相当必要了。因为只有给予适度的宽容与忍让,才能为认识预留下发展的空间,才能为认识的深化提供逻辑上的可能性,才能对认识的提高设定确切的必要性。如果将多数绝对化,就会从根子上压制一切新认识、新发现、新思考的萌发,因为一切新事物最初必然是少数,真理常常是由少数人首先发现的。失去少数人提出的异议,既有理念便会失去修正与补充的推力。完美是挑剔的结果,进步是由于发现了不足。保护少数人的歧异,等于保护了真理的扩容力。

    此外,如果当民主变成“崇拜多数”时,民主本身的实质也就大受威胁了。别忘了,1937年墨索里尼曾经叫嚷德意两国是世界上“最伟大最健全的民主国家”,因为当时德意两国成千上万的群众向两位独裁者欢呼。鲁迅当年就指出:“以独制众者古,以众虐独者今。”失去对少数的保护,也就必然意味着走向另一种独裁——多数对少数的压制与暴政。尊重少数,不仅是民主意识的深化,更是民主内涵的升华,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多数决定”,其最紧要的精粹乃是对异议的容纳。这是当代中国在走向民主时必须应予参考的一项内容。尊重自己的信仰,同时也尊重别人的信仰,即能够认识到信仰背后的信仰,认识到行为背后所联系的价值支撑,这才是真正的现代民主与自由的核心内涵。

    而西方之所以能够达成“保护少数”这样高级的社会共识,根源还在于精深厚实的人文思想。早在1859年,约翰·密尔的《论自由》就写道:“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可算较为正当。这里的论点有两个: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能够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已把‘多数的暴虐’这一点列入社会所须警防的诸种灾祸之内了。”可见,没有精确深厚的价值定位,便不可能迈上“保护少数”这一民主的第二台阶。

    是否可以这么说,美国宪法体现了精深的人文理念与深邃的理性认识,乃是人类智慧的集中编织,尤其意识到必须对公权的约束与限制,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一切法律设置的起点,赋予公民与官府警察分庭抗礼的权力,实在是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与现代法学的精髓。

 

 

(本文原载《书屋》200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