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华峰减刑出狱 “南都案”翻过一页(《财经》 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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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华峰减刑出狱 “南都案”翻过一页
《财经》记者 龙雪晴 《财经》网络版   [ 2008-02-08 ]

2月8日上午,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总经理喻华峰减刑出狱
至此“南都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获自由;出狱后的喻华锋表示将继续申诉,“不放弃在法律途径内寻求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财经》网专稿/记者 龙雪晴】2月8日,农历大年初二早上8时零5分,被囚四年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从广东省番禺监狱提前获释出狱。喻华峰的重获自由,标志着四年前在中国新闻界、经济界和法学界引发争议的“南方都市报系列案”(下称“南都案”)终于翻过一页。
当日前往迎接喻华峰出狱的亲友数十人,大多数为喻华峰在《南方都市报》的昔日同事。39岁的喻华峰留着平头,当与旧日同仁拥抱在一起,他镜片后的眼神仍显精干而富于热情。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经营上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喻华峰曾于2000年-2004年初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总经理,主管广告经营工作。
2004年1月,喻华峰和《南方日报》集团分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先后被广州市司法机关带走。司法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当年2月16日,喻华峰、李民英二人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4年3月4日,喻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喻被指控“贪污10万元”,并在四年中共行贿李民英97万元。次日,李民英案在同一法庭被控受贿罪。
两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发生激烈交锋。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污;喻、李二人皆为公职人员,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辩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往来,则是为突破传统分配体制,行市场化激励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还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97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李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喻华峰亦提起上诉。
就在喻、李二人一审判决宣布前几小时,2004年3月19日,《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程益中在差旅途中,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名刑事拘留。当年4月1日,程益中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正式逮捕。
“南都案”引起全国范围的高度关注,在国内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引起争议,被视为关乎如何评价报业改革、国企改革中相关分配制度的典型案件。
据《财经》记者了解, “南都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中一个关键,在于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犯贪污罪引起较大争议。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认定喻贪污的10万元“性质上是《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并且在分配上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而这种认定,正触及了当前国企改革中的焦点话题。
对于法院对上述10万元系公共财产的定性,喻华峰的上诉书未予否认,但认为关键是这笔财产的分配权是否在《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人证言,以及《南方都市报》上级主管部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拥有分配权。
2004年4月中旬,前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前省委书记吴南生,就“南都案”联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信,要求慎重和宽容处理“南都案”。正在外埠考察的张德江收信后,当即作出了批示。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喻、李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的定罪,但对量刑略有减轻,对喻华峰的量刑从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八年;对李民英从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六年。
2004年8月5日,东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同案因涉嫌贪污罪而被捕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邓于当日获释。
2004年8月27日,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新京报》原总编辑程益中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当晚,因涉嫌贪污罪名被关押了五个多月的程益中获释。
《财经》记者获悉,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已得减刑提前获释出狱。作为《南方都市报》创办人之一,年逾六旬的李民英如今已退休在家。
而随着喻华峰于2008年2月8日出狱,所有牵涉“南都案”的人员均已获得自由。
喻华峰的友人告诉《财经》记者,喻在四年监禁中并不委靡,而是大量阅读人文类书籍,学习英语,并担任《番禺监狱报》责任主编。不久前,在获知出狱确切日期后,喻表示:“我现在最渴望的是工作。但我不会放弃在法律途径内寻求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我会继续申诉。”■
《财经》既往相关报道:
“南都案”一审开庭
“南都案”出现显著变数
法理推敲“南都案”http://www.caijing.com.cn/todayspecx/cjkx/2008-02-08/48046.shtml
“南都案”一审开庭
新闻动态 /总第104期  [ 2005-05-08 ]
3月初,舆论关注已久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人们由是获知,主要涉案人、该报总经理喻华峰被控罪名为“贪污10万元”,以及在四年内先后“行贿97万元”;而该97万元的接受者,《南方日报》集团分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则被控受贿罪。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经营上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2003年盈利高达1.6亿元人民币。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内部的有关规定,该报也曾获为数不菲的奖金。
据《财经》了解,广州检方对此案的调查至少进行了七个月之久,最初将喻华峰带走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喻、李二人分别于今年1月14日和15日被捕,并于2月16日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控辨双方各执一辞。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污;喻、李二人皆为公职人员却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而辩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往来,则是市场化激励机制突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喻、李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本网注: 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喻华峰、李民英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喻、李二人的辩护人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
“公款”“奖金”之争
4日上午8时10分,喻华峰的13名同事和5名家属静候在法院门口等待开庭。法院电子幕墙显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因涉嫌受贿将在次日出庭受审。但喻案开庭的信息意外地未予公布。
8时35分左右,35岁的喻华峰头戴黑色头套、身穿黄马甲,出现在仅有30个旁听席位的206号法庭。喻的妻子向丽一见之下,失声痛哭。
对喻华峰案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有关贪污罪的举证和辩论花费了庭审2/3的时间。
作为公诉人的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喻华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南都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张曙光、江北和袁友兴三人名义,计提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以业务员李琼芳名义计提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05457.99元;以业务员李零一名义计提1999年第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271015.06元。以上款项共计1563511.32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八名编委会成员私分”,喻本人私分10万元,构成贪污。
尽管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控辩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和分配程序的认定,却大相径庭。
在款项性质上,公诉方认为,这156万余元在财务账上为个人奖金计提,却并非供领款人所用。并且,参与以个人名义领取这笔款项的五名业务员中,有四人在证词中指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所领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这笔钱,包括被南都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仍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公款”。
喻华峰在庭审时称,这156万元属南都经营部门员工的奖金,是自己根据编委会的决定,“说服”下属拿出来供全体南都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借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这样的方式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喻的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和《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其广告经营人员在完成一定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个人奖金。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南都在2000年的利润中足额提取了总计4488943.80元的集体奖金,其中包括利润超额奖2190650.98元、广告超额任务奖1892834.83元、广告节支奖405457.99元,以上奖金用于南都员工当年的年终奖金发放。加上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间张曙光等五名广告业务员陆续计提的个人奖金1563511.32元(这笔钱后来被分配给南都采编、行政部门的员工),2000年度南都员工集体分配的奖金共计6052455.12元。
辩方律师据此证明,这605万余元均为南都员工在2000年分配的集体奖金,这笔奖金既已从集团财务部提出,就不能算是公款。因此,喻作为南都编委会成员参与分配的58万元奖金,也不是公款。
在上述156万余元的分配程序上,控方认为,南都编委会“在喻的提议下”,在未向全体员工公开的情况下私分了其中的58万元,以上事实符合构成贪污罪的要件。
但辩方注意到,控方提供的南都6位编委的证词中,提及这笔钱的分配是在南都编委会上由时任主编的程益中提出、并集体讨论通过的。辩方据此反证:既然是集体讨论通过,则这笔钱的性质是合法的奖金收入,符合报社的分配程序,而不是贪污。
辩方还指出,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方式,南都编委会分配58万元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南都员工,并不能否认奖金的合法性。
辩护律师还在庭上称:“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为什么行贿?
公诉人对喻华峰的另一项指控是涉嫌行贿。
公诉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都广告业务的支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办公室向李送上1万元、20万元、60万元和16万元的现金。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四笔钱,前三笔是先以喻个人奖金的名义划拨到喻的账户上,后由喻交给李;第四笔则以南都人力资源部总监李洋的奖金名义划拨到李洋账户,由李洋交给喻,再由喻交给李。控方认为,这97万元的钱财往来存在于喻、李私人之间,当属行贿受贿行为,而并非南都向李民英发放奖金的行为。
辩方则称,这97万元是喻华峰代表南都给李民英的奖金。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词表明,李为南都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亲自出面谈判确定的。李为南都所做的贡献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勤劳动。
辩方指出,为了表达对李的感谢,南都编委会多次讨论给李发奖金。但是,按照传统的管理规定,李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都拿奖金的。但南都编委会认为,南都近年来迅速发展,管理层都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惟独李因为上述管理规定而被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这种做法是代表南都的,对于南都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辩方承认,上述做法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辩方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是半机关化的国有事业单位,而南都则明显是一个走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喻、李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即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指控,喻向李送钱是为了获得李的默许,将预收广告款计入当年业绩,从而虚增当年业绩以多获得奖励。
喻到底有无从上述行为中受益?辩方指出,南都在财务上实行“收付实现制”,即把每年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南都每年的广告经营中,既有预收的来年的广告款,也有相当数目的当年应收广告款不能在当年到账。采取“收付实现制”是一种既定的财务安排,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辩方继而指出,根据南都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喻通过将预收广告款计入当年业绩的做法,历年累计提前获得了约37万元奖金,这笔钱不及其“行贿”金额的1/2,不符合行贿逻辑;同时,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后,也就不能再计入来年的业绩。而因为每年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喻实际上少得奖金82411.67元。
公诉人转而指控称,喻此举是为了通过李的权力,“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承包合同”。
但辩方认为这只是控方的推断,并无依据。因为喻到南都之前,在《南方周末》从事广告业务时,每年已有近80万元的收入,喻是在集团领导劝说下才来承包当年亏损的南都广告部的。承包合同不只意味着收益,也意味着承担风险。辩护人称:“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高度的评价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辩方还指出,58岁的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是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而喻送给李的总共97万元奖金中,有76万元都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即使在2001年12月前李任南都主编及作为分管南都的集团社委时期,喻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集团与南都的二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因此,喻不可能通过李的职权得到利益,因此二人没有行贿受贿的动机。
“自首”与“辩解”
3月5日,同在东山区法院206号法庭,《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因涉嫌收受喻华峰97万元贿赂出庭受审。
相比喻华峰案审理了整整一天,李案庭审仅上午半天即告结束。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初至2003年间,李利用担任集团社委、调研员,分管南都工作及兼任南都主编的便利,多次收受南都副主编、广告部经理喻华峰以年终奖名义贿送的总计97万元现金,并为喻分管南都广告业务谋取利益。
检方在起诉中称,“李民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已经全部退还97万元“赃款”的李明英承认自己收下这笔巨款确实有违相关规定。但他同时表示:“这样规定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并不一致,与《南方都市报》乃至相当多的媒体,属事业单位又实行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实体性质并不符合。”
李的辩护律师指出,依照有关规定,应对李的行为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但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远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同喻案辩护人一样,李案辩护律师也出示了喻华峰实际上少得奖金的证明。他并指出,无论从法律认定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能仅依据李、喻二人的上下级关系就对二人定罪。■
http://www.caijing.com.cn/newcn/ruleoflaw/other/2004-03-20/3547.shtml
“南都案”出现显著变数
新闻动态 /总第109期  [ 2005-05-08 ]
《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原定5月24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但事前突然宣布推迟开庭;此外,该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案,按程序应于6月1日之前移交公诉部门,但至本刊截稿时(6月1日)尚未正式起诉。种种迹象表明,相关案件已出现重大变数。
喻华峰案及程益中案,均为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下称“南都案”)之重要环节。《财经》近日从多重权威渠道获得确认:广东省两位德高望重的前任省委书记任仲夷和吴南生,曾于今年4月中旬就“南都案”联名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信,认为广大群众,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对案件的异议“值得思考”。张亦作出批示。
此间分析家认为,二老的信函及张德江的批示很可能成为“南都案”逆转的关键;而喻、程两案审理进程推迟,正是值得揣摸的信号。
喻、李、程案过程
截至目前,“南都案”主要涉案人为三人,除喻华峰和程益中外,还包括《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前社委、调研员李民英。
整起案件中先期被捕者为喻华峰和李民英。3月4日,喻案在广州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邱建明(审判长)和崔小军(审判员)。喻被指控“受贿10万元”,并在四年中共行贿李民英97万元。5日,李案在同一法庭审理,主审法官黄王莹。李被控受贿罪。
《财经》在现场看到,两案控辩双方争议相当激烈,争论焦点在于相关行为究竟属市场化激励机制,还是贪污与行贿受贿(参见本刊3月20日报道《“南都案”一审开庭》)。
3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还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97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李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3月29日,喻华峰亦提起上诉。
据《财经》了解,喻在给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上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表示,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上也无贪污的故意。此外,自己并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月19日凌晨,就在喻、李二人一审判决宣布前几小时,正在四川丹巴县参加报社广告工作会议的该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在睡梦中惊醒,被前来执行任务的广州市公安局带走。警方出示的逮捕证显示,程“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
当天下午,有公安人员持搜查令到程在广州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数本存折,涉及30余万元,另扣押现金6万元。
4月1日,在喻华峰提起上诉三天后,程益中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正式逮捕。5月14日下午,程家再度受到搜查,被搜走的物品包括热水器、电视机、空调、冰箱等大宗家电的发票。
开庭与延期
4月15日,广州市中院正式受理喻华峰之上诉。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以喻案上诉于4月15日被受理计,广州市中院至迟应在5月31日前二审审结。然而,广州市中院在确定5月24日开庭又行延期后,至今未宣布开庭时间,表明此案只能正式申请延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有四:(一)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财经》获悉,广州市中院日前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延期审理喻华峰上诉案,并获批准。至于广州市中院以上述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为根据申请延期,尚且不详。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以程益中于4月1日被捕计,广州市检察院应于6月1日前侦查终结并移交公诉部门起诉。若届时侦查未能终结,广州市检察院须向广东省高检申请延期。据此,程案申请延期已是必然。
此外,3月19日,东山区法院对李民英一审判决后,李当天提起上诉。但据《财经》了解,时至今日,无论是李的律师还是家属,都未正式接到广州市中院对李案上诉的受理通知,只知上诉已获受理。
张德江说: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
早在今年1月初李民英、喻华峰相继被捕之后,“南都案”即引起高度关注。至3月19日以后两案一审判决,程益中被捕,此案即在国内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引起极大争议,被视为关乎如何评价报业改革、国企改革中相关分配制度的典型案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等相继召开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参加的研讨会,就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严重异议。
4月中旬,前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省委书记吴南生,联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封信。正在外埠考察的张德江收信后,当即作出了批示。
任、吴二老在信中表示,一、共产党惩治贪污腐败,群众历来拍手称快和热烈欢迎,即使是有异议,也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但这次南方都市报的贪污案子引起群众很大的异议,值得思考。二、我们注意到,除了一般群众,还有很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这个案子发表看法,我们认为他们的意见是客观、理性、中肯的,值得我们重视。三、广东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全国媒体产业排头兵,如何处理改革开放进程中媒体出现的新问题,值得思考。
张德江亲笔批示说,任、吴两老的意见很重要。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要注意影响和保持社会稳定,要宽容,对文人尤其要宽容。
据悉,此信与批示在广东省高层传达,此后省委副书记蔡东士、王华元均有批示。其中,曾任省委宣传部长的蔡东士批示说,完全同意德江书记的意见。在当前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广东建设文化大省的大环境下,这个案子的处理要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分管政法的副书记王华元也表示同意张德江的意见。
争论焦点
广东省委领导批示后,此案在广州司法界内部引起何种反响,目前尚难获知。
据《财经》了解, “南都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中一个关键,在于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犯贪污罪引起较大争议。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认定喻贪污的10万元“性质上是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并且在分配上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这种认定,正触及了当前国企改革中的相关焦点话题。
对于法院对上述10万元系公共财产的定性,喻华峰的上诉书未予否认,但认为关键是这笔财产的分配权是否在《南方都市报》编委会。而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人证言,以及《南方都市报》上级主管部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拥有分配权。
上诉书提出,作为企业经营性质的《南方都市报》,其编委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奖金分发的对象和数量,包括编委会成员自身。
法律界部分专家认为,“南都案”的诉讼争议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定罪思路:一种是以公共财产为决定依据,另一种则是以当事人是否有权决定财产归属为依据。此案一审判决的思路,即属于前一种。
他们分析指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在未分配到个人之前,仍属公共财产,这是不应有争议的。但是,如果仅以公共财产性质来认定贪污罪,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企业中的公共财产根据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性质,在法律上应予以区分。如果是企业管理层无权进行发放而发放到个人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而管理层有权发放到个人的,则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因此,明确《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是否有权分配这笔奖金就成为关键点。而根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南方都市报》是有权分配奖金的。而在国家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南方都市报》管理层的分配奖金的行为即便有问题,至多也是分配多与少、分配合不合理的问题,而非该不该分配的问题。即使对分配的多寡和合理性有争议,诉讼主体也是该报内部的职工,而事实上,《南方都市报》内部至今尚未发生这种争议。
关注此案的法学界与经济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南都案”反映了规范国有事业单位乃至企业单位的现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与这些单位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包括激励机制的改革存在冲突。因此“南都案”的意义,在于推动法律适应国有制单位企业化、法人化的发展,同时也对规范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上述专家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喻华峰所分配的10万元奖金属于“公共财产”的性质,但也有部分专家对这一定性并不认同。这部分专家提出,喻华峰所分配的奖金应视为“自然人的待分配财产的集合”,或者可称之为“集体财产”。这些看法是对现有法律有关国有企业财产定性的挑战。而如何界定这种企业的财产性质,如何界定企业管理层有权分配的、但尚未分配到个人的财产性质,如何根据较为合理的定性以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是多个法律领域都必须面对的课题。
时至今日,对“南都案”的争议仍然在继续。法院对喻华峰案的二审判决,以及检察院何时对程益中提起公诉也都悬而未决。“南都案”的变数犹在,并引人注目。■
http://www.caijing.com.cn/ruleoflaw/other/2004-06-05/3478.shtml
[法学家语] 法理推敲“南都案”
新闻动态 /总第113期  [ 2005-05-08 ]
自去年7月下旬起,特别是2004年1月逮捕被告人以来,围绕《南方都市报》案,法律界以及公众舆论发生了非常激烈的争论(参见《财经》2004年第6期《“南都案”一审开庭》和2004年第11期《“南都案”出现显著变数》)。
根据我的观察,本案实际上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在这里,囿于文章的旨趣和篇幅,我仅就定罪量刑方面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据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6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的定罪,只是对量刑略有减轻,从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8年。我不得不指出,这仍属于重判。这项审判结果是很不公正、很不妥当的,应该予以批评和纠正。
喻华峰遭到指控的主要罪名是贪污。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认定贪污罪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等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的身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
但是,在本案中,有关资金的处分是以编委会名义根据既有权限作出的集体决定,要论罪也得算是“单位犯罪”,既不属于喻华峰个人的贪污行为,也不具备数人共犯贪污的隐密性和共同责任。
进一步推敲案情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就会发现:在这里,其实无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或者从单位犯罪的观点来看,贪污罪也都是不能成立的。即使要公诉和定罪,也应该按照刑法第396条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指控有关人士。
1997年改正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其目的正是要避免对贪污罪条款的滥用。但是,担任此案的两级法院审判人员似乎无视刑法第382条与第396条之间的区别以及立法机关的良苦用心。比较一下这两个条文就知道,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来指控喻华峰会更加切合案情和法意。如果照此重新立案审理,那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主管人以及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数额较大”的标准来量刑,只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是贪污罪还是私分罪,后果大不一样。
不过本案即使以私分国有资产来指控被告人,其实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认定私分罪需要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作为分配对象的只限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3年颁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第二条对“国有资产”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特别是该办法的第12条第三项直接规定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本案被私分的只是提留奖金,显而易见,有关人员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沾边。至于被告人是否违反内部财务制度,要不要被追究行政上的责任,在道义上如何评价对广告收入的提成、调剂以及私分,这就不属于法院刑事审判庭有权管辖的范围了。
至于另一项指控,法院对行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论证也缺乏充分的说服力。按照法解释学的技法,在本案中审判人员要对喻华峰定罪不得不采取逻辑推理的如下步骤:第一,收贿方是公务员并且利用了职务权限;第二,收贿方必须具有明确的贿赂认识;第三,行贿方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第四,行贿方不是单位而是个人。
然而,事实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李民英在2001年12月退职担任调研员之后,已经失去利用职务权限的可能性。另外,由于李民英是《南方都市报》创办者,如果他把所得款项理解为办报成功之后对开拓者的贡献的酬谢,也并没有过于矫情的地方(至于这样做对不对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有关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的贿赂意识,显然是容许人们质疑的。可见第一步和第二步的论证并没有落实。
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以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限度划定,因此,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要证明被告人有行贿情节,还必须举出李民英行为违法的证据。
如果按照广州中级法院负责人接受记者访谈时所提供的情节,即争取李默许《南方都市报》每年预收款项记入当年广告收入,以提前领取奖金,这是否属于“两高”通知所说的违法行为还有待证实。仅就常识而言,提前领取奖金的行为即使不妥,也是无可厚非的。从已经披露的事实来看,这样权宜安排的初衷只是为了解决应收款项不能按时进账的技术性问题,并不能发现明显的被告人不正当利益。何况喻华峰接手广告部时面对的是亏损烂摊子,照理不必以行贿的方式来包揽难题。
退一步说,即使背后有暗盘交易能满足违法性要件,那么,为集体奖金所进行的私下交涉也应该属于单位行贿的范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喻华峰个人行贿。再退一步,即使法官形成了个人行贿的心证,那么仅凭过账手续的名义为根据就定罪量刑未免太草率了些吧。由此可见,法律推理的四个步骤都没有落到实处,行贿罪的指控也难以成立,除非给出更进一步的有说服力的论证。
鉴于以上分析,我同意许多法学者的主张,认为本案不足定罪、应该再审。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然,新闻界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和健全报社的各种规章制度,提高记者和编辑人员的职业伦理水平,加强作为社会良心代言人的使命感以及自律精神。■
作者为中国著名法学家,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背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喻华峰案答记者问
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有期徒刑八年。同日,广东省官方网站“南方网”发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此案的“答记者问”。本刊摘编如下,以便读者了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依据。——编者
南方网记者:请问被私分的58万元有无合法的分配依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法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表明,南方都市报发放2000年奖金的依据有两份文件,即以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签订的《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以下简称《二级核算方案》)和南方都市报广告部订立的《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为依据。这两份文件分别规定,编委会、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二级核算方案》的标准核发奖金,广告部人员则以《承包合同》发放奖金(广告部内部如何发放,依据广告部自行制定的《广告业务管理大纲》进行)。此外,《承包合同》还列明广告销售成本节余部分10%中的1/3和广告部超额完成任务后另加10%奖励中的1/3(以下简称“两个三分之一”)计入报社主编奖励基金。
由此证实报社编委会对奖金的合法分配权来源于《二级核算方案》和《承包合同》中的“两个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对列入《承包合同》范围的奖金并无分配权。
而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来自用广告部五名工作人员名字以1999年度广告部第四季度广告奖、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2000年度广告部上门广告奖三项名义计提的共155万元中的一部分。依据《二级核算方案》,九名编委无权对广告部的这部分奖金决定以任何形式发给任何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和《广告部管理大纲》由广告部进行发放。
综上所述,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属于广告部的三项奖金中的一部分,编委会分配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这58万元并非在合法奖金的范围内分得的财产,而是超越分配权限分占的原本属于广告部有关人员的款项。
另外,上诉人、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还称分占这58万元是经过编委会集体讨论的,但是,经过编委会讨论作出上述决定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不因假托一层组织集体决定而合法化,这种“集体决定”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记者:有人认为被私分的58万元是私人财产,这笔款到底是公款还是私人财产?
负责人:是公款。被私分的58万元来源于以五名广告部人员以广告部奖金的名义计提的155万元,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这五个人中,有二人有资格领取自己名下的奖金,但是,这二人并未被告知取得这些奖金的依据、金额数目等真实情况,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领到这些奖金;其余三人则没有资格取得这部分奖金,实际也没有领到这些奖金。这些款项被开户套现后提回了报社的财务室。上述奖金在未经合法程序被所有人合法取得之前仍然是公款。从本案事实来看,存入上述五人账户的款项,是为了方便报社套现,而根本不是“一部分人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奖金拿出来进行二次分配”。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的目的、动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负责人:不正当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违背职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得,就成为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与李民英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每次送钱给李民英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动机和目的明确。事实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为了谋求李民英对其将南方都市报每年预收款项计入当年广告收入,以虚增业绩提前领取奖金行为的认可。而李民英违背职务所作出的默许行为便使这种不正当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喻华峰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http://www.caijing.com.cn/newcn/ruleoflaw/other/2004-08-05/35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