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起草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46:12

研究和制定评估报告准则,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该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评估报告准则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004年,财政部发布两个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基本准则,也包括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财政部要求,遵循评估市场的客观规律,总结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包括评估报告准则在内的多个准则,以完善评估准则体系,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一)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的质量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影响行业的信誉,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解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报告使用者及有关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理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评估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经济行为、新的评估业务类型不断出现,评估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报告的要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都从各自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新的要求,不同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评估报告的功能寄予不同的期望。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一部平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需求的共同遵守的评估报告准则已成为必须。

(三)建立基本的沟通和理解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制定专门的评估报告准则,有利于统一评估报告的专业语言和内容要素,便于各方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建立沟通和理解的专业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外评估报告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对评估报告的规范

国际评估界对评估报告的规范比较重视,影响较大的《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与估价手册》中均单独设有评估报告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进行了定义,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侧重于要素,对于评估报告的格式则未作要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也有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特点也是“重要素、轻格式”,未对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作出具体规定,形式、格式和风格由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需求与评估师共同确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与估价手册》也是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不涉及格式。除委托方有特定要求外,《评估与估价手册》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了最低要求,报告的格式和细节由评估师决定。《评估与估价手册》还对评估报告的公开引用作出了规定,当评估报告需要被公开引用时,应当同时提供一份声明,对相关内容的使用进行提示。这些准则的成果对我国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评估行业对评估报告的规范

1991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和发布了多项涉及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等。这些法规和文件的发布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评估业务类型的多元化发展,现有评估报告相关法规和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围绕评估报告的规范化和突破现有格式限制等内容,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探索,形成了一些理论成果和经验,为我国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确立了基础。

三、起草指导思想

评估报告是反映评估工作、传递评估结论、帮助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的载体。评估报告准则的起草以“方法科学、披露充分、满足需求”为目标。根据这一目标,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能够反映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并且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委托方的要求。该准则的起草确定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普遍适用性

评估报告准则应当考虑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不但需要考虑国有资产评估的需求,还要考虑其他所有制资产评估的需求。不但要考虑国有产权持有者的需求,还要考虑其他产权所有者的需求。不但要考虑评估行业的需求,还要考虑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方的需求。因此,评估报告准则应当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对不同类型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的共同要求作出规定。

(二)适度超前

在准则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当协调准则制定的超前性与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在深入研究国际有关评估理论的同时,坚持以国内评估实践为基础,将国际先进评估理念与国内评估实务相结合,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报告制度。既要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又应当有所创新,以引导行业向前发展。

(三)整体协调性

为保证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报告准则需要与已经发布的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相互协调。

四、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建了两个评估报告准则项目组,分别是北京组和上海组,在以前评估报告准则起草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在起草过程中,两个项目组进行多次调研和研讨,并采用问卷、访谈等方式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相关行业专家意见。
n 2006年11月,两个项目组分别提交了修改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项目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两个修改稿进行讨论,形成评估报告准则合稿。

2007年4月,项目组提交送审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北京、辽宁、陕西、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福建等8 省市准则联络员在所在地区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征求了业内资深专家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7年6-9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报告使用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各方面代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研讨,反复征求意见。

2007年10-11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

五、主要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内容”和“附则”。

“总则”确立了评估报告准则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评估报告准则是基本准则指导下的程序性具体准则。“总则”还明确了评估报告的定义。

“基本要求”部分是对评估报告的总体性、基础性要求,包括评估报告详略程度要求,必要披露内容的要求,签章要求,评估程序受限的处理要求,文字、币种要求,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要求等。

“评估报告的内容”列示了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并对各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则”是对准则生效期的规定。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为便于理解《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评估报告的定义

现有的与评估报告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中,没有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本准则第一次从专业角度尝试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第二条指出,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二)关于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受《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的影响,现实中许多评估报告是大而全的形式。即使评估对象很简单,评估报告也受格式的约束,存在许多重复。不但不能很好地满足委托方的需求,而且还增加了业务成本。根据这一情况,《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和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三)关于评估报告的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借鉴91号文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并作了相应调整,确定了体现评估业务共性的内容。与91号文相比,本准则增加了“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减少了“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将“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改为“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范围及对象”改为“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备查文件”改为“附件”。

增加“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是评估理论发展的结果。增加“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是为了使评估报告得以合理使用,防范由于评估报告滥用而给注册资产评估师带来的风险。

减少“评估报告法律效力”是为了体现合理性,评估报告不得对自身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

(四)关于评估报告使用者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概括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并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其目的在于通过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

(五)关于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在评估程序履行受限情况下,能否出具报告,一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满足委托方的合理需求,防范执业风险,体现评估的专业精神,准则对这一情形如何出具报告进行了尝试性规定,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的情况下,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六)关于评估结论的表述

本准则第25条中指出,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这是一项重大的突破。一方面,打破了评估结论只能以确定数值表达的做法;另一方面,对于采用区间值表达评估结论进行了限定。

(七)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结论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判断,仅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其有效期的规定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理性的报告使用者会根据评估基准日后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决定报告是否有效,而不是人为地规定一个有效期。在我国由于大量的评估业务服务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原则上规定一个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便于对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本准则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理解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其一,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在基准日后的某个时期经济行为发生时,市场环境未发现较大变化,评估结论在此期间可以使用。因此,评估报告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日一年内有效。其二,对于追溯性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即已发生。因此,所谓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对其没有影响。

(八)关于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本准则要求应在报告中明确揭示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某年某月某日。该基准日应与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基准日一致。

评估基准日通常是现在时点,即现时评估。评估基准日也可以是过去或将来的时点,即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

(九)关于评估报告准则与91号文的关系

在评估报告的现有相关法规和文件中,91号文影响较大。

91号文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并对内容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评估报告在格式上分为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受当时行业发展状况的影响,91号文的这种做法侧重于对国有资产评估作出规范,相关规定也较多地考虑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评估报告准则是适应行业发展现状,体现普遍适用的要求。考虑到不同委托方对评估报告的格式等有不同的需求,评估报告准则只是对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的具体要素作出规定,至于这些要素以何种形式向委托方提交,准则中不作详细规定,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因此,评估报告准则既是对91号文的继承、补充和完善,又与91号文进行了合理的衔接。

今后,中评协还将针对不同类型委托方、监管部门的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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